邢某不执行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道德案
文章来源:法规处 更新时间:2024-07-16 14:45:00

一、案例名称

邢某不执行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道德案

二、简要案情

20232月,四名乘客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出租汽车候客区乘车,欲前往东丽区某地。驾驶员邢某因本单业务路程较近、租价较低,故不愿提供运营服务,要求乘客搭乘其他车辆。在邢某的不当要求遭到乘客拒绝后,邢某便在驾驶过程中持续以超低速(约15km/h)行驶发泄不满情绪,意图倒逼乘客主动离车。乘客将相关视频信息发布到网络媒体,引发社会舆论。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获悉案件后立即依法立案,开展调查核实,认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某以超低速驾驶客运出租汽提供运营服务构成不执行服务标准、不遵守职业道德违法行为。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

四、决定结果

执法总队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由于本案是通过舆情监控系统获取的案件情况,较常规办案取证程序,欠缺第一手证据材料。为还原案件事实,执法总队围绕证据采集进行了四方面攻坚:一是调取机场候客区、机场进出通道及部分行驶路段的视频监控,锁定案发时涉案车辆、司机揽客、乘客上下车的基本情况;二是联系受害乘客,叙述还原事发经过;三是传询当事人邢某,听取陈述申辩;四是对司乘对话视频进行取证分析,抓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某并未采取典型拒载的方式拒绝提供运营服务,而是通过不正当不规范不文明的消极方式宣泄不满,并意图以上述方式逼迫乘客提出主动换车要求。执法总队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以邢某主观恶意为突破口,结合邢某的不当行为侵害的法益,最终认定邢某持续超低速行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造成计价器累计低速等候费用,不符合运营服务标准,且在运营服务期间,对乘客恶语相向,未遵守职业道德。该行为符合《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应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执法总队在处罚裁量基准适用选择中,结合本案的后果、舆论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对乘客利益的侵害等情况,综合考量案件情节、违法程度、社会效果等综合因素,最终认定了与之相适应的严重等级裁量基准,依法作出了罚款伍仟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3年执法总队查处的“出租汽车网舆第一案”。本案具有“三个特殊”:一是点位特殊,“三站一场”的出租车是天津市的门面,代表了天津的形象,整治出租车违法行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秩序迫在眉睫;二是行为特殊,当事人违规运营的方式不同寻常,确定违法行为较为困难;三是形式特殊,该案首先在网络爆发,随后迅速发酵,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舆情,并引发了对天津相关行业的负面批评。因此,执法总队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提级管辖本案。专案组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三个应对”:一是增派人员走访排查,全面撒网摸查当事人、涉案车辆、违法运营路线等基础案件事实,力争尽快还原事实真相;二是面向媒体主动发声,向社会发布了已依法立案的相关情况说明,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彰显担当负责的铁军形象,有力回击了恶意批评,将不利舆情有效控制;三是紧抓涉案司机所属企业对司机管理教育职能这个“七寸”,督促企业依规履职尽责,举一反三,震慑了类似违法行为的“害群之马”

出租汽车是反应一座城市精神面貌的一个窗口,是来津商务人员、游客了解并感受一座城市营商环境和风土文化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出租汽车运营规范与否,既体现城市的面子,也体现城市的里子。党的二十大以来,执法总队为充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了对与天津市民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客运出租汽车违法运营的治理和打击,始终着力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经营与积极发展,保护正规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客运出租汽车的违法运营行为凉的是人心、损的是口碑,最终破坏的是天津整体的营商环境和城市形象。执法总队将以本案为契机,厉行执法长牙精神,加大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有效治理,切实维护天津的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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