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案
文章来源:法规处 更新时间:2024-06-25 17:25:00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1日晚,市交委及总队舆情监控部门从某视频网络平台发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发生一起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乘客并发生语言纠纷的线索。市交委及总队相关部门立即责成本案违法发生地管辖部门东丽区运管局依法查处。

2024年5月12日,东丽区运管局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因需多部门协调查处,案件事实重大复杂,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之规定,提请市交通运输委指定管辖。同日,市交通运输委指定执法总队依法办理,执法总队于5月12日依法立案。

【调查与处理】

执法总队对本案高度重视,于立案当日成立专案组,由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带队查办。经查:2024年5月11日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潘某在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发车区待租运营时,一中年女子乘客陪同一名老年男子乘客欲搭车前往附近的社会停车场(约300米),当事人潘某因嫌运营距离近,拒绝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并在与乘客交谈中,发生语言上的不文明行为,引起成乘客心理不适和周边人员围观。后潘某辱骂乘客的过程被乘客用手机记录并发至网络平台传播。

总队先后调取固定了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冲突现场的监控视频和网络平台的音视频资料,并通过询问当事人潘某和乘客后最终认定: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潘某具有拒绝提供运营服务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城市客运篇之规定,认定潘某具有“在机场拒载”的严重违法情节。经过综合考量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给与潘某“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查处的行为是“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提供运营服务,也就是俗称“拒载”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一)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污染物品、动物乘车的;(二)传染病患者或者无人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三)乘客要求出市但不按照规定随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的;(四)乘客不愿承担规定的路、桥通行费的;(五)乘客提出违反本条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提供运营服务或者中途终止运营服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承担《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也是海内外游客接触、了解天津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对于部分缺乏职业道德,只追求私人利益的从业人员“零容忍”是执法总队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底线。本案中,当事人潘某知法犯法,在本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机场出租司机“排队时间长但短程业务车费低”的问题,出台“短途复载”的优惠候车政策后,潘某仍然顶风作案,片面追求一己私利,置行业形象和城市形象于不顾,甚至在公众场合辱骂、威胁乘客,严重影响了机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和天津3万多名合法经营司机日积月累才逐渐打造的行业形象。

基于此,执法总队加大部门间执法联动,坚持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民群众出行舒心满意”为出发点,加强行业治理手段,通过大案、要案、急案充分展示“新质执法力”成果,全力打击出租汽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文明自律,以规范有序的客运市场秩序全力维护城市窗口形象和出租车行业名片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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