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港口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案例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1-30 14:08:17

2022年交通运输港口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案例

(行政处罚类)

   

执法单位: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

一、案例名称

某港口经营企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2912日,市港航局接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转来的某港口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后,随即对涉案港口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检查。经调查,港口经营企业存在未制作门机司机、司索工和信号指挥工岗位的安全风险告知卡,当班业务员未落实日常巡查检查的风险管控措施,门机司机、司索工和信号指挥工未落实禁止在吊起的货物或货盘上载人的风险管控措施,安全风险公告未规范进行公告,主要负责人未督促相关岗位人员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等多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913日责令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立即予以改正,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后经充分调查取证、立案、审核等程序,市港航局依法分别对违法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017日,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完成罚款缴纳,按要求整改完毕,案件终结。

三、法律适用

港口经营企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决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港口经营企业作出给予罚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港口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给予罚款贰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在对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和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综合运用说理式执法等方式对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让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港区安全。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依据法定执法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对证据收集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证据证明了港口经营企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对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予以采信。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手册复印件1份,安全操作规程及重点货类管理规定复印件1份,安全风险告知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港口经营许可证》1份,制作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制作询问笔录5份。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与原件相符,同时内容可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港口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未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和禁止在吊起货物上载人风险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规定的违法行为。

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监督相关岗位人员按照安全风险分级落实相应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港口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市港航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天津市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2021版)第4项和第28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故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结果。

六、典型意义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安全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通过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双控责任,将港口安全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安全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着力解决港口企业安全风险想不到管不住难题,夯实天津港口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保障天津港口安全发展。

二是深化精准执法,紧抓关键少数。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同时还要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严格落实一案双罚要求,有利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具有重要引导作用。

    三是创新执法思路,提升执法服务。天津港作为服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北方国际航运核心枢纽,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首都安全圈的重要一环。依靠法治力量推进港口安全监管,是提升港口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保障。将执法、普法和服务互促互融、一体推进,构建执法+普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安全监管模式。在保证严格执法的同时,将说理式执法贯穿始终,通过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教育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让企业真正感受到行政执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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