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无证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案

文章来源:法规处 更新时间:2021-04-13 14:06:45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月,市交通执法总队接到市公安交管部门移交的一起驾驶员无证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案件。驾驶员马某驾驶XXXXX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输1.8吨液化石油气罐在河北区被交警查获,此前,马某已因酒驾于2020年8月被吊销驾驶证,同时该车辆还存在超载行为。总队接到此案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马某此次运载货物货源公司为武清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该公司涉嫌存在货源企业超过车辆荷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违法行为。按照源头监管的要求,总队联合武清区交通执法支队前往该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除超载配载危险货物外,该公司充装记录中无托运人、承运人、运单编号、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等相关信息,还涉嫌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调查取证,采集证据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二、案件处理情况

处理结果:

当事人武清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构成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总队召集相关执法人员共同研究了该案件的违法情节,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严格执行充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已达到警示目的。

法律适用: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以案释法情况  

市交通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武清区某燃气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通过交谈,了解到当事人从思想意识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执法人员来检查,对日常建立装载查验制度没有重视,不知道充装记录中需要记录托运人、承运人、运单编号、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等相关信息。没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释义等,宣讲了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及从事危险品装载业务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通过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该当事人也深刻认识了自己错误行为及思想上的误区。在接受市执法总队下达的行政处罚同时,他表示将认真学习危险品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要求合法经营。提高学习法律法规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以案释法成效

释法情况:针对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总队一方面加强危险品装载企业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利用“法治宣传日”宣传活动为契机,将交通运输案例的违法处理结果及适用法律规定、危害后果进行宣讲答疑,教育经营业户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业规章从事经营活动,既化解了因行政处罚引起的矛盾,又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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