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治理案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11-12 00:00:00

【案情简介】

2019年初,红桥区河长办反映,在子牙河西站西大桥下北岸水域有一艘“大型”船舶长期停靠,附近还聚集了几条小型铁皮船,“大型”船上有人居住。海事船检管理处在接报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该“大型”船为一艘15米长无动力趸船,舱内有电视、床、灶具等居住日用品,该趸船附近停靠小型铁皮船上存有大量渔具。经过现场问询,西于庄人胡某经常在此船居住。随后执法人员联系了胡某并对其进行了现场问询,胡某称船舶为其父所有,西于庄拆迁改造后将趸船船停靠在此,用于捕鱼休息使用。执法人员根据与数据库核对,发现趸船未办理过海事船检及船舶登记,疑似为“三无”船舶,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将船舶上岸自行处置。

到期复查时,该行政相对人并未整改到位,船舶依然停靠在西站西大桥下水域。胡某向执法人员出示了其父亲的渔民证(已过期)称其世代渔民,所居住船舶为捕鱼间歇休息使用,应属于渔船,不在海事的执法范围之内。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认定趸船附近的小型铁皮船存有大量渔具涉嫌打鱼作业船舶不适用于海事法律法规(海事将情况向渔政部门进行了通知),但“大型”趸船为无动力船舶不具备打鱼能力,而用途为供人居住,不应属于打鱼作业船舶范畴。经讨论决定对该趸舶予以立案。在立案审批后,执法人员对胡某进行询问,并对趸船上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船舶拖离该水域并做暂扣处理,限期要求行政相对人将船上岸处置,逾期将予以没收处置。最终行政相对人胡某将船舶自行处置。

【调查与处理】

经水上交通执法人员调查,此船为无动力船舶,上有明显人员居住痕迹,其用途主要为住人休息,该船未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对于船舶未取得相关资质这一事实,行政相对人对此未有异议。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对船舶采取拖离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涉及法律、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失效的检验证书;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第七条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本案中,胡某的船舶未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海事部门依法对该船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船舶的用途决定了对其船舶性质的认定,依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内相关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载客载货的船舶应由交通(海事)部门进行管理,并明确说明即使是渔船如果其有载客载货的行为也应由交通(海事)部门进行监管。行政相对人胡某的无动力趸船停靠在海河通航水域,其船舶的用途为供人居住,这样的船舶明显超出打鱼作业范畴,应按照正规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对待。

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不能确定船舶是否符合航行技术条件、是否配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航行设备、是否按照法律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因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扰乱通航秩序,危害较大。

航运企业及个人在购买船舶时,一定要确认船舶是否持有船检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交接后,第一时间到当地海事部门进行船舶登记,同时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及必要的航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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