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违法施工案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9-20 00:00:00

编者按

为落实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本期指导案例收录了本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某工程使用不合格粉煤灰案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工程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甲有以下违规:C30混凝土配合比中粉煤灰不合格,但混凝土已用于实体结构。2018年5月9日由拌和站乙提供预拌混凝土浇筑车库大檐,混凝土设计等级为C30。因工期紧迫,所以先进行混凝土结构的浇筑施工。随后2018年5月18日委托试验检测单位丙对其原材料及外加剂检测,并做混凝土目标配合比。5月21日丙告知粉煤灰烧失量及45μm方孔筛筛余未达到试验检测标准。

二、案件处理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粉煤灰不合格材料使用的单位工程(车库房)合同价为604760元。按照上述规定:

1、对施工单位处1209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工程项目经理处604.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工程项目总工处604.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以案释法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C30混凝土配合比中粉煤灰不合格,但混凝土已用于实体结构。粉煤灰依据GBT 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烧失量、及45μm方孔筛筛余不合格。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给予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项目经理和总工处施工单位罚款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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