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交通综合执法人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4-23 09:43:03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建国,男,1966 8 18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是平陆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 9 12 日被取保候审。2016 10 2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建奎,男,1963 3 12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是平陆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 9 12 日被取保候审。2016 10 2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景园,男,1971 1 29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是平陆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 9 12 日被取保候审。2016 10 2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峰,男,1976 8 6 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住址是平陆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 9 12 日被取保候审。2016 10 21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建国、赵建奎、段景园、李峰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仅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便进行非法营业的车水马龙汽修厂不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对该汽修厂进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致使2016 6 4 日该汽修厂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汽修厂工人赵某一死亡、赵某二受伤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

20l5 12 15 日,裴某一在平陆县工商局办理了平陆县开发区车水马龙汽车修理厂的营业执照,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到平陆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但裴某一并未办理便进行营业。

被告人王建国、赵建奎、段景园、李峰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仅仅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便进行非法营业的车水马龙汽修厂不履行执法检查职责,没有按照规定对该汽修厂进行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处罚,致使2016 6 4 日该汽修厂在非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汽修厂工人赵某一死亡、赵某二受伤的严重后果。

另查明,2016 7 6 日,裴某一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 万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部分证据有

证人裴某一证实: 自己是在2015 年开办的车水马龙汽修厂。

综合执法大队到我这里检查过两次,第一次是今年年初,当时我不在,是我爸裴某二在厂里,我回来之后听我爸说综合执法大队来过,说是让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次是今年5 月份,执法大队来检查时我在厂里,他们检查后告诉我说无证不能营业,让我停业。他们当时检查的时候问我话了,但是没有做笔录,他们也没有让我提供相关资料,没有让我提供维修台账,我本来也就没有台账。我不知道他们是否进行摄影摄像。

证人裴某二证实:(出示2016 3 13 日、2016 5 16 日现场笔录)这份笔录的名字是我自己签的,是在我的修轮胎地方签的,具体时间记不清,肯定是在火灾发生之后。

当时我儿子汽修厂发生火灾事故,我儿子不在家,执法大队人员来到我家说出事了,让我补个什么手续,说让我签字我就签了。

我那几天脑子很乱,有公安、消防、安检、还有执法大队谁让我签字我都签,执法大队人员找我具体话怎么说我记不清了,反正大致意思就是要是检察院问了就说执法人员检查过。我后来给我儿子裴某一说,要是检察院问的话,就说检查过。

证人刘某某、胡某某、郝某某均证实:关于车水马龙汽修厂在着火前我们大队没有去检查过,其各自也没有去过。

同时证人郝某某提交了其工作日志复印件,证实在2016 3 11 日和5 16 日均没有去过车水马龙汽修厂进行检查。

证人杨某二证实:我们没有去车水马龙汽修厂检查过,检查的维修企业都拍有照片,车水马龙就没有。我们作假是因为车水马龙汽修厂不符合规定,不应该营业,结果在营业过程中烧死人了,所以要作假推卸责任。

平陆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证明及综合执法大队综合中队执法证人员名单,证实:

王建国担任平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赵建奎系平陆县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段景园系平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李峰系平陆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综合中队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开展全县境内维修企业执法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稽查、检查,中队负责人为本中队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王建国的供述及辩解:

主要内容:自己知道车水马龙汽修厂有营业执照,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是裴某一,其他的情况不清楚。

自己是综合执法中队的分管领导,按照规定,在检查过程中要按照程序进行,查看是否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证要求其立即关门停业,并给15 天的整改期,要求其办理许可证,如果企业在整改期内未办理许可证,则按照规定应当扣押其设备,不让其营业,可是我们没有按照规定执行。

我们就没有去车水马龙修理厂检查过,没有对车水马龙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弄的假文书,具体日期记不清了,2016 3 月和2016 5 月的文书是安监局介入调查以后补的,是文某某队长让补的。

车水马龙汽修厂出事后,大队安排做了两份假的《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单》,检察机关介入后,大队安排又后补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想着这样自己就没有责任了,欺骗了检察机关。

被告人赵建奎的供述及辩解。

主要内容:车水马龙汽修厂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没有运营许可证就不能营业。

在中医院住院期间,我单位还补了一些文书也是假的,有一天下午王建国、文某某、杨某二、曹某某他们四个人到我病房,文某某和王建国说不能只对车水马龙补一些手续,应该对车水马龙周边的修理部也补一些手续,这样才能证明我们去检查过。

被告人段景园的供述及辩解。

主要内容:自己知道车水马龙汽修厂的老板是跃红,但不知道他姓什么,不知道这个汽修厂究竟有没有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被告人李峰的供述及辩解。

主要内容:自己有执法证,平时队长安排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判决:

被告人王建国、赵建奎、段景园、李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能查处非法经营维修企业,致使该企业在非法经营期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维修工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四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四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国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建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段景园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 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