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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08 17:19:51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津财建一〔202238号)文件,结合本市出租汽车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按期反馈。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18日至2024116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dlysjczc@tj.gov.cn

(二)书面信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增1号,邮编300384

附件:《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关于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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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关于十四五期间

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津财建一〔202238号)等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出租汽车领域全面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为规范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现制定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运营奖励

享受运营奖励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里程运营补贴

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里程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非纯电动汽车,因动力装置包含其他燃料类型,按照每公里0.1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6000元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更新非纯电动汽车的不受影响

三、奖励补贴审核拨付

已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进行线上申报。驾驶员应当先申报一次性运营奖励,运营满一年后可申报里程运营补贴。行业管理部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注册日期与原车的强制报废日期核准应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额度,将通过多种途径渠道对里程信息对比核实后严格核准应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额度。行业管理部门将定期按批次做好信息审核,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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