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规划范围之外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7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件:sghjhjc@tj.gov.cn。
2.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航务监管处,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300456。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港口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停靠站点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范围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设施和浮动式设施。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性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
第四条【主管部门】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等市内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内六区以外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选址】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市或区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城市、港口、水利行洪、旅游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选址,合理分布。
第六条【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建设标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建设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遗留问题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开展包括现状设施检测评估、设计复核、海域使用、通航影响评价、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论证,形成包括相应证明文件、综合论证评估等材料,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开展验收或采用专家论证评审。未经验收或论证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论证评估完成后,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形成的现场核查报告或论证评估报告等报送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或区相关主管部门。
已建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靠泊船型的,应当按照经过复核的设计文件明确的船型运营。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运营条件】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在停靠站点投入运营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的客运船舶停靠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三)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四)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制定运营计划,应至少包含停靠站点拟停靠的客运船舶资质情况、停靠站点位置、开歇业时间安排、最大接待能力、服务投诉渠道等。
第十三条【运营要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船岸协调工作,保持旅客上下船正常秩序,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第十四条【安检要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监控、防爆等设施设备,保持安全、便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对登船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
第十五条【明码标价】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运营公告】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依照直接管理职责报送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或各区相关主管部门。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或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经营人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运营条件的,各部门依职责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属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应包含停靠站点经营人、停靠站点位置、开歇业时间安排、最大接待能力、服务投诉渠道、有效期限等内容。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开展客运船舶停靠相关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单独向社会公告经营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其他义务】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治安管理、环境保护、价格管理、规划资源、文化和旅游等相关涉事职能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可参照《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确保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十九条【企业主体责任】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应急管理责任】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人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疫情处置、反恐防范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等突发事件,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监管职责】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和各区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检查、督促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禁止事项】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联合惩戒】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和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与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合力。
第二十四条【违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附加条款】渡口作为停靠站点停靠客运船舶的,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规划范围之外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天津市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港口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要求。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