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提升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查询地址
见草案正文。
二、意见征求时间
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8日。
三、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sghjghjsc01@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或报送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203办公室,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300456。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日
(联系人:班铭;联系电话:25706865)
草案正文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是指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维护管理行为、检测评估等活动进行的信用评价。
维护单位是指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的港口经营人及有关部门。
检测单位是指具有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参与港口基础设施检测评估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授权的其它组织。
检测人员指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港口基础设施检测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
第四条【评价周期】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每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对存在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失信行为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评价方式】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失信行为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港口基础设施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在港口设施维护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给予5-10分加分奖励。
第六条【评价等级】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
(二)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七条【人员评价】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对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3)进行扣分。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第八条【评价依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 【结果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异议申诉】相关单位或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投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投诉人。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一条【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应用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结果应用】对信用评价AA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对信用评价A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对信用评价B级的,不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评价C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
对信用评价D级的,应将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
(四)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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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提出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等有关要求。
为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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