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天津市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
《天津市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铁路工程管理,规范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我委组织起草了《天津市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升办法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28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tjjwtjc@126.com;
2.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铁路建设处),邮编300250。
三、注意事项
意见征求截止到2023年7月28日,若有修改意见(建议),请附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沟通交流。
诚邀社会各界踊跃参与,为天津铁路事业发展出谋划策。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附件:《天津市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铁路工程管理,规范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2、《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后,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检查、综合评价的过程。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管理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
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二、主要内容(三)地方财政事权。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条第二款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
第四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职责范围内铁路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竣工验收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并配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1、《市委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厅〔2018〕155号)“第三条主要职责。(二)负责编制公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内设机构。(十二)铁路建设处。负责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2、《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建方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检管理处组建方案>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44号)“一、主要职责。(五)负责地方铁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工程、市级水运工程的建设市场及质量安全监督行政执法。” 3、《关于改革调整市交通运输委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发〔2019〕94号)“承担铁路建设协调推动、项目前期、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地方铁路建设养护市场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轨道交通、铁路建设各类咨询、建议、投诉受理工作。” |
第五条 铁路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铁路工程一般按整个工程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前提下,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初步验收可分期、分段进行验收。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2、《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第六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验收包括初验、正式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限额以下项目和小型项目可一次验收。” |
第六条 铁路工程应当严格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第六十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依据
(一)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我市颁布的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合同文件;
(五)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二)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四)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竣工决算情况;
(五)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
(六)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
(七)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和档案归档验收情况;
(八)检查建设用地权属及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九)检查影响铁路运营安全问题整改情况。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存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内容全部建成,但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在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通过运营安全评估、符合运营安全要求、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的,可开通初期运营。
1、《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八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不影响运营安全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尚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且达到开通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的情况下,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通过运营安全评估的,可开通初期运营。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必须在正式验收前完成施工和安装。” |
第三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静态验收和初步验收,运营单位牵头组织动态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正式验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第六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立。验收包括初验、正式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 3、《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4、《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九条 竣工验收采用先期验收、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组织方式。” |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会同运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开展静态验收工作。
静态验收应成立静态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工作。工作组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任正、副组长,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静态验收工作组可根据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需要设置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车辆、消防、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专业验收组由建设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运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建设、运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十四条 静态验收原则上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牵头负责,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开展静态验收工作。静态验收应成立静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铁路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正、副组长,项目建设、运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及公安治安管理等单位负责人参加。” |
第十二条 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运营单位牵头负责,会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按规定开展动态验收工作。
动态验收应成立动态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动态验收工作。其中运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运营、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十五条 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运营管理单位牵头负责,并会同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共同组织,按规定开展动态验收工作。其中运营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铁路投资建设主体、动态检测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副组长。运营、建设、动态检测、治安管理、专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建设单位牵头成立初步验收工作组并组织实施。按照专家检查、验收工作组审查步骤进行。
(一)初步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运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各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等组成。并邀请公安、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初步验收阶段应组建验收专家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
1. 验收专家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并明确验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工作启动前成立验收专家组,并提前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等进行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
3. 初步验收专家组人数及专业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需要。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十六条 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按照专家检查、初步验收委员会审查步骤进行。(二)初步验收阶段应组建验收专家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检查。2.验收专家组应当在初步验收工作启动前成立,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专家组提前介入,对静态、动态验收情况及验收报告等进行审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专家审查意见。4.初步验收专家组人数应当满足有关验收工作需要,具体可根据验收项目工作量和验收时间安排实际确定。” |
第十四条 运营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营单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运输组织、规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安全环境、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开展运营安全评估。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2、《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第三条 运营安全评估是指对新建或改建铁路的安全管理、运输组织、规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及培训、设备设施运用及养护维修、安全环境、治安防范、应急预案等运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的过程。” |
第十五条 正式验收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牵头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
正式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等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组成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正式验收可根据需要成立正式验收专家组进行专家检查,对正式验收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十八条 正式验收在初期运营一年后进行,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实施。正式验收可根据需要成立正式验收专家组进行专家检查,对正式验收提出专家意见和建议。” |
第十六条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运营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三个阶段。各阶段验收组织、验收程序及内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
第十七条 与国家铁路网接轨并委托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调度运营的铁路专用线,通过其组织的相关验收,具备通车条件的,可直接投入初期运营,不再另行组织正式验收以外的其他验收。满一年以后,交委组织正式验收。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计〔2019〕424号)“第五十五条 专用线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验收报告内容应包含:建设依据;项目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验收经过;验收结论等。初步验收报告还应包含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验时间。 第五十六条验收合格后,集团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工作。专用线接轨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通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并向集团公司提出开通申请。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开通申请,运输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开通电报。” |
第四章 静态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的过程。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2、《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1.静态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质量合格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 |
第十九条 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
(二)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三)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四)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评定合格;
(六)勘察设计单位已确认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符合要求;
(七)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八)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手续齐备;
(九)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十)已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安全管理建设相关要求。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八条 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2、《浙江省地方铁路工程验收办法》“第十三条 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四)勘察、设计单位已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勘察、设计要求;(六)行业管理部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程序(十)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铁路安全管理建设有关要求……。” |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提出静态验收申请;
(二)建设单位确认符合静态验收条件的,组织制定《静态验收实施方案》,成立静态验收工作组,并由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工作;
(三)建设单位在静态验收开始前7天将《静态验收实施方案》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四)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部分;内业检查应对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内业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外业检查应包括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功能和实体质量抽查等,并符合相应专业标准的要求;
(五)验收工作组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
(六)验收工作组完成静态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遗留的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行车设备清单、验收结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十八条静态验收程序: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二十三条 静态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验收;并承诺工程自验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要求,提供的包括隐蔽工程、内业资料等全部资料真实准确……。” 3、《高速铁路工程静态验收技术规范》“2基本规定。2.0.2静态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两部分。内业检查应对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全面性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内业资料进行重点抽查;外业检查应包括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功能和实体质量抽查等,并符合相应专业标准的要求。” |
第五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试运行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的过程。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2、《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2.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通过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对列车运行状态下工程质量全面检查和确认,并通过运行试验对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行车组织、客运服务以及应急救援等进行检验的过程。” |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静态验收合格;
(二)《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完成专家评审;
(三)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八条 验收条件(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二十五条动态验收程序(一)动态验收计划开始两个月前,运营管理单位牵头成立动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编写和审定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及运行试验大纲,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的大纲,组织制定并审定动态验收工作方案。” |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程序
(一)动态验收开始前30天,运营单位牵头制定《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并完成专家评审,成立动态验收工作组,并由验收工作组开展动态验收工作;
(二)运营单位在动态验收开始前7天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三)动态验收工作组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检测单位出具动态检测试验报告;
(四)验收工作组完成动态验收后,运营单位应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程序(一)动态验收计划开始两个月前,运营管理单位牵头成立动态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编写和审定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及运行试验大纲,并组织完成专家评审;动态验收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的大纲,组织制定并审定动态验收工作方案……。” |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2、《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3.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确认的过程。” |
第二十五条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二)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三)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四)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备设施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或检查合格;
(五)通过试运行,达到初期运营条件;
(六)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八条 验收条件(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6.申请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2、《高速铁路工程动态验收技术规范》(TB10761-2013)“3基本规定3.0.2动态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联调联试…2动态检测…3运行试验……。” |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程序
(一)动态验收合格并自查满足初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制《初步验收工作方案》,组建验收专家组,并开展初步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在初步验收开始前7天将《初步验收工作方案》向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审查研究,确认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组建初步验收工作组开展初步验收工作;
(四)初步验收工作组召开初步验收审查会议, 检查和确认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五)初步验收合格后,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建设单位持初步验收报告、消防、环保水保等工程的验收报告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等资料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2.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2、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接收建设单位报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报告、消防、环保水保等工程的验收报告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等资料。 3、《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工程监〔2014〕61号)二、铁路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一)基本职责5.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为.....。 |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运营单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形成运营安全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合格后,运营单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初期运营。
市域(郊)铁路完成运营安全评估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运营安全评估进行认定。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2、《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地方铁路除按照前款规定验收、评估外,还应当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初期运营,并于初期运营期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
第二十八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应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域(郊)铁路初期运营期满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2、《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三十条 初期运营期间,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在建设单位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共同保证初期运营工作顺利进行。” 3、《上海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地方铁路除按照前款规定验收、评估外,还应当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开展初期运营,并于初期运营期满后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4、《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
第七章 正式验收
第二十九条 正式验收是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投入初期运营一年后,对其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的过程。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2、《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第五条 竣工验收阶段5.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 |
第三十条 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已满一年,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三)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到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六)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七)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无遗留问题;
(八)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八条 验收条件(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一年后;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2、《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函〔2016〕49号)“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6.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7.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牵头会同运营单位积极组织做好正式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尽早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并申请正式验收。
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牵头会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组织做好正式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尽早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并申请正式验收。原则上初期运营满五年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
1.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2. 初步验收报告;
3. 初步验收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4. 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
5. 运营安全评估报告及问题整改情况;
6. 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
7. 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8.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
9. 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
10. 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11. 档案移交情况;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后,对照正式验收条件,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组建正式验收委员会,启动正式验收工作;
(三)正式验收可根据需要组建验收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专家检查,提出专家检查意见;
(四)正式验收委员会采取查看验收资料,组织现场检查,集中听取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和专家意见,召开正式验收会议等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五)正式验收委员会依据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结果,审定《正式验收报告》,形成正式验收结论;《正式验收报告》包括建设依据、工程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开通及初期运营情况、建设投资情况、验收经过、验收结论和有关要求等内容。
《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函〔2016〕49号)“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 2.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3.初步验收报告; 4.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5.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 6.安全评估结论及问题整改情况; 7.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 8.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9.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 10.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 11.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12.档案移交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宣布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委员会组成、验收范围、验收程序和验收要求,综合考虑验收委员会组成及国家铁路局内部分工,合理确定查看验收资料分组;集中听取项目建设及国家验收准备情况、初期运营或临管运营情况汇报。2.赴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委员会赴现场进行检查,查看建设情况,检查环保、水保、消防等专项验收整改情况。3.分组查看验收资料。4.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讨论修改通过《国家验收证书》。第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国家验收证书》。”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工程范围内涉及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验收,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相关的消防、环保水保、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劳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项验收情况应满足建设项目各阶段验收条件。
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第五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办法》“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项目相关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技术防范、涉航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劳动卫生)、档案、交通战备等专项验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验收进展情况应满足项目各阶段竣工验收条件。”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验收记录表
2. 正式验收申请表
3. 初步验收报告
4. 正式验收报告
附件1
(项目名称) 验收记录表
施工单位: 合同段: 铁验表-1
验收内容 |
|||
存在问题 |
|||
整改情况 |
|||
验收组意见 |
验收组组长: 日期: | ||
建设单位 |
负责人: 日期: |
勘察设计单位 |
负责人: 日期: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日期: |
监理单位 |
负责人: 日期: |
运营单位 |
负责人: 日期: |
检测单位 (如有) |
负责人: 日期: |
附件2
(项目名称) 正式验收申请表
铁验表-2
致: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我方对以下正式验收条件进行了自检,确认已符合相关要求,现申请正式验收: (一)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已满一年,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整改完毕,初期运营状态良好; (三)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书;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到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六)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各方完成费用结算; (七)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无遗留问题; (八)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附件3
(项目名称)
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组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初步验收报告
一、项目建设概况
(一)工程概况
(二)批复情况
(三)参建单位
(四)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一)路基工程
(二)桥涵工程
(三)隧道工程
(四)轨道工程
(五)通信工程
(六)信号工程
(七)电力工程
(八)牵引供电工程
(九)其它配套、辅助工程
三、主要技术标准
四、验收依据
五、验收机构组成及成员
六、专业验收过程
(分专业叙述验收范围、验收过程、专业验收结论等)
七、动态验收情况
(验收范围、验收内容、试验检测方法及过程、各专业动态检测分结论、动态检测总结论等)
八、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九、初步验收结论
十、意见及建议
附:问题清单、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初步验收组
组长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副组长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组员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附件4
(项目名称)
正式验收报告
正式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正式验收报告
( 年 月 日
验收委员会通过)前言:(建设项目的地理位
置、规模、修建意义)一、建设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
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批复等)二、工程概况
(线路走向、
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
建设用地情况
,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三、验收范围(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四、建设经过(参与本建设
项目建设活动
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任务划分,
建设组织管理
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监理情况,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的情况和时间,运营安全评估情况、初期运营情况等)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
等)六、验收经过(正式验收
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专项验收等情况)七、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
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相关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
价,建设组织
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领证情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执行情况,劳动、卫生、消防 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正式验收委员会对初步验收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正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副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
务、职称)(签
名)委员 |
(姓名) |
(单位、职务、职称) |
(签名) |
(姓名)( |
单位、职 |
务、职称)(签名)(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职称)(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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