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我们对《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8月25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电子邮件:sjtyswaqjdc@tj.gov.cn 。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前反馈。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草案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和“分级监管、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工】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监管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度规范、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
(二)涉及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审查、批准、验收;
(三)对管理相对人的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四)对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宣传教育培训;
(七)对下级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
(八)举报受理和社会公告;
(九)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及监测预警。
第六条【目标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工作规划】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五年规划,明确方向,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八条【工作制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风险管理、重大危险源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应急预案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文件。
第九条【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三定方案”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会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的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委办和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一条【安全资金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并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安全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可包含以下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安全规划编制;安全课题研究;安全政策标准实施后评估;安全法律服务、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技术支持、安全绩效评价、安全业务培训、安全技术咨询评估(审查)、重大交通运输政策宣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和舆情监测、安全辅助性服务事项等。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管理知识,熟悉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明确本行业、本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对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一)重点领域:“两客一危”、港口经营、桥隧施工项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交通运输高危领域及劳务派遣用工、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
(二)重点区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区、长大隧道及陡坡路段、高边坡临水临崖路段、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多发路段、客流高峰地铁站等区域。
(三)重点企业: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因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并屡罚屡犯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经查实情节较为严重的;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存在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隐患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四条【考核奖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方式,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建立本行业、本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第十六条【隐患治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治理行动,及时总结通报隐患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治理体系,将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七条【安全信息报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的做好事故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及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对举报有功的要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审管联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应当实现业务联动和信息及时共享。
审批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前监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事中和事后监管,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全资料档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资料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保存期一般为3年。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责任分工】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指导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机构设置】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覆盖管理和操作所有工作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资质条件】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投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九条【教育培训】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频次、学时、内容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三十条【危险因素告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从业人员生理、心理健康】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开展日常问询、观测和健康检查,加强心理疏导,科学干预,发现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及时调离岗位,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第三十三条【风险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价、管控工作。
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价结果,针对重大风险开展有效监测、监控。
第三十四条【隐患排查】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技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并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制】交通运输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提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事故上报】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将通报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评先推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减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第三方服务】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引入社会服务机构,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行业绩效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名词释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指,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交通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交通设施养护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生效期限】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2018年,我市发布了《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了促进作用,该规定2018年2月2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到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为,细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我们依法依规组织对《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制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四章四十三条,涉及总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和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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