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我们对《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本次公示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至2023年8月24日,欢迎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如您有意见和建议,请发送电子邮件至dlysjgjc@tj.gov.cn。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是指按照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有关要求,运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管理。
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负责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有关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培训人员、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地点、授课人员、考核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培训项目应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职业道德、心里健康、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编写培训资料。企业集团可以编写统一的培训资料。
第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岗位业务实际确定培训学时,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2学时。运营企业应在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考。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所属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者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运营企业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个人培训档案,将各项目培训材料和考核材料归档。各项目培训材料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各项目考核材料应包括人员考试试卷和考核结果汇总表。运营企业应详细记录人员各项目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形成人员培训总体台账。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归档管理,对从业人员各项目培训和考核材料实行统一归档和集中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4个月,以备查验。
第十条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年度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方案和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备案表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有关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营企业落实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按照《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2019年,我市发布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起到了促进作用,该办法将于年底到期。为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进一步提高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我局对《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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