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构建绿色交通出行体系,加快出租汽车领域绿色低碳进程,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道路运输局修订了《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一次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具体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61日至202369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dlysjczc@tj.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5号增1号,300384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草案正文

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和运营专用设备技术要求,强化运营专用设备及服务标识管理,提高行业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巡游车领域绿色低碳进程,构建绿色交通出行体系,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和形象提升。

  第三条 本市从事巡游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符合国家和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行李箱容积不小于400升、安全气囊不少于4个(含气囊和侧气帘),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不低于450公里

)集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智能顶灯计程计价设备,各设备功能正常,智能服务终端与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时对接;

车辆外观喷涂本规定要求车身颜色和标识,明示运价标签和服务监督电话,服务标识配置齐全;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包括,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智能服务终端,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备显示空车、载客、电召、暂停、求助等运营状态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的智能顶灯。

第五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智能服务终端(含配套设备和模块)应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与机动车CAN总线数据对接,支持相关数据采集、北斗卫星定位三路及以上图像处理能力,具备终端验证、数据上传补传、远程(动态)调价、电子发票、运营信息显示、语音播报、异常报警、人脸识别等功能,车内车外录音录像模块分辨率不低于720P,每路存储时长不低于150小时,单卡流量不低于2GB并设置流量池;

(二)计程计价设备应符合《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评价大纲》(JJF 1604《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等相关标准规范具备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智能顶灯(含载客状态显示和模块)应符合《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QC/T 41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运营专用设备》(JT/T 905.2)《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信息数据元》(JT/T 905.3)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外壳保护等级不低于IP56,智能顶灯支架材质采用不锈钢材质并可调节。

第六条 巡游车运营专用设备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防护性,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机动车厂商应当为运营专用设备预留硬件接口和相关线束,提供接口协议,采用独立线路,安装时不得破坏原有机动车电子线路智能服务终端应包含自设备安装启用到车辆退出营运期间的通信服务,保证数据正常传输。

  第七条 巡游车车身颜色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车身上部喷涂薄荷青色,车身下部和前后保险杠喷涂色。

  第八条 巡游车车门标识喷涂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为:图案内底色为白色,图案、文字为蓝色,图案中包括“天津”、“TAXI”、“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服务管理组织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汉仪大黑体(简)。

第九条 巡游车车辆应当固定安装统一的双臂式智能顶灯设备,具体标准为:企业车辆的智能顶灯“企业简称”底色为蓝色,前面为“企业简称”字样,企业简称不超过三个字,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白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白色;个体工商户车辆的智能顶灯前面为“服务管理组织简称”字样,字体为幼圆体(加粗)、字体颜色为蓝色,后面为“TAXI”字样,字体为黑体,字体颜色为蓝色。执行不同运价标准的车辆应当在智能顶灯颜色上有区分。

第十条 巡游车应当在车辆车身两侧后排车门玻璃后方和车辆内前排副驾驶储物箱处,明示收费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车辆和运营专用设备相关管理台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车辆配备有效灭火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检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严禁加装或改变车辆初始动力装置,保障安全运营;

(二)定期检查运营专用设备使用情况,提高管理能力;

(三)定期做好计程计价设备检定;

)加强驾驶员规范使用运营专用设备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开展运营服务前,应当保证运营专用设备性能、功能完好,实时完整传输数据,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智能服务终端正确显示企业、车辆和注册驾驶员的电子运营信息;

(二)不得在运营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后开展运营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挡、移动录音录像装置;

)不得以任何方式拆损、破坏、遮挡运营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监督管理、绿色低碳等因素组织开展技术对接,保障运营车辆及运营专用设备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车辆的监督管理,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游车车容车貌、服务标识、运营专用设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依规处置。

第十 本规定自2023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规定》(津交规〔20191号)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为全面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构建绿色交通出行体系,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共15条,提出了适用于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车辆技术参数、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等相关内容,满足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实际运营需求,规范巡游车运营设备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