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港航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规范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内河航运诚信环境,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ghjhscbjgc@tj.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邮政编码:300456。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红波,电话:022-25709867,传真:022-25709866,邮箱:sghjhscbjg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内河航运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海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事信用信息是指我市承担海事监管职责的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辖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船舶信用状况的数据。
海事信用信息主体包括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水上水下活动施工单位、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舶检修检测机构及其他水上交通运输从业者。
第四条 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管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天津市海事信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
(三)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四)负责复核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信用信息异议;
(五)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六)负责对接市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天津市各区海事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
(二)负责采集、修复职责范围内海事信用信息;
(三)负责按规定对本辖区海事信用信息主体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四)负责对接区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
第七条 海事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其中不良信息分为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
第八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或者注册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船舶的船名、船籍港、所有人、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证书、文书信息;
(三)人员的个人身份证、资质证书等从业人员信息。
第九条 一般不良信息包括:
(一)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二)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三)船舶安全检查、持证、检验、检修检测不良信息;
(四)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持证不良信息;
(五)违反信用承诺的信息;
(六)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条 严重不良信息包括:
(一)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信息;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政务审批信息;
(四)考试作弊信息;
(五)弄虚作假,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信息;
(六)涂改、遮挡船名;
(七)《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列明的其他严重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 守信信息包括:
(一)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信息;
(二)获得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
(一)基础信息和不良信息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办理政务审批、行政执法检查及查询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方式进行收集和更新;
(二)守信信息可由信用信息主体主动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归集;
(三)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守信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二)一般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三)严重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四)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查询人可以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查询海事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六月份前对上年度本辖区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信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认定,并按照《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作出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海事信用信息初始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实施加减分制。
当同一行为符合两条及以上记分标准时,按照就高原则实施记分。
第十七条 海事信用按评价分值高低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AA级对应海事信用“红名单”,D级对应海事信用“黑名单”。
第十八条 海事信用信息主体,得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A等级,得分90至100分的为A等级,得分75分至90分的为B等级,得分65分至75分的为C等级,得分65分以下的为D等级。
依照中央和地方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在公共信用评价中被确定为最低等级,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其海事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
第十九条 海事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 应用于以下方面:
(一)向信用中国、天津信用交通提供海事信用信息;
(二)与其他单位和部门共同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及以上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守信激励,守信激励措施包括:
(一)按照法定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政务服务便利举措;
(三)优先推荐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优先适用海事管理机构推行的其他便利举措。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C级及以下的信用信息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失信惩戒措施包括:
(一)按照法定最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
(二)不得享受海事推行的政务服务便利举措;
(三)不得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异议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海事信用信息主体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归集或披露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信用信息异议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予以修正;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海事信用信息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
自然修复是指海事信用信息自有效期满后自动恢复信用信息。
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海事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主动向归集该不良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申请修复的信息不属于严重不良信息;
(二)引发该信息的行政决定所明确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归集之日起已满1年;
(四)自不良信息归集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五)未违反在本次申请前其所作的信用承诺。
第二十六条 不良信息主体可向归集该信用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修复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证明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消除的材料(未造 成不良后果的,此项免除);
(三)证明失信行为已经纠正的材料;
(四)信用修复承诺。
一次信用修复申请只能申请修复一条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进行审查,满足条件的,予以修复,未满足条件的,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表1
海事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记分对象 | 记分 | 时效 |
01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船舶/船员 | -5分 | 2年 |
0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船舶/船员 | -8分 | 2年 |
03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下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船舶/船员 | -10分 | 3年 |
04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船舶/船员 | -8分 | 3年 |
05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船舶/船员 | -10分 | 3年 |
06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船舶/船员 | -12分 | 4年 |
07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船舶/船员 | -10分 | 4年 |
08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船舶/船员 | -12分 | 4年 |
09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船舶/船员 | -14分 | 5年 |
10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重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 船舶/船员 | -15分 | 5年 |
11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对等责任 | 船舶/船员 | -20分 | 5年 |
12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信息 | 船舶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 船舶/船员 | -40分 | 7年 |
13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 航运公司 | -10分 | 1年 |
14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5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照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 | 船舶/船员 | -20分 | 2年 |
16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行驶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7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18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 船员 | -10分 | 1年 |
19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0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1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 水上水下活动施工作业单位 | -30分 | 3年 |
22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3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 | 船员 | -30分 | 3年 |
24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驳、过境停留、进行装卸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5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船舶/船员 | -10分 | 1年 |
26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船员 | -10分 | 1年 |
27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检验证书/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检验证书 | 船舶/船员 | -20分 | 2年 |
28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涂改、遮挡船名 | 船舶/船员 | -20分 | 3年 |
29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不按规定安装、开启或使用AIS | 船舶/船员 | -10分 | 2年 |
30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未按照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 航运公司 | -10分 | 2年 |
31 | 海事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海事行政处罚情形 | 航运公司/船舶/船员 | -8分 | 1年 |
32 | 船舶安全检查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安全检查滞留 | 船舶/船员 | -15分 | 3年 |
33 | 船舶安全检查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安全检查存在隐患 | 船舶/船员 | -5分 | 1年 |
34 | 船舶持证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超期未申请换证 | 船舶 | -10分 | 1年 |
35 | 船员持证不良信用信息 | 船员资格证书超期未申请换证 | 船员 | -10分 | 1年 |
36 | 船舶检验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检验未一次性通过检验 | 船舶 | -10分 | 1年 |
37 | 船舶检修检测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未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检修检测记录、报告或证明 |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 | -5分 | 1年 |
38 | 船舶检修检测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过程或结果存在质量问题 |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 | -15分 | 2年 |
39 | 船舶检修检测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检修检测存在造假、不如实反应真实情况的 | 船舶检修检测服务机构 | -40分 | 3年 |
40 |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信息 | 船公司审核重大不符合 | 航运公司 | -40分 | 3年 |
41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40分 | 3年 |
42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 | 船员培训机构 | -40分 | 3年 |
43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10分 | 1年 |
44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要求,体系审核时存在重大不符合项 | 船员培训机构 | -40分 | 3年 |
45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接收非法中介委托或与非法中介勾结组织开展船员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40分 | 3年 |
46 | 船员培训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 船员培训机构 | -10分 | 1年 |
47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40分 | 3年 |
48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 | 船员服务机构 | -40分 | 3年 |
49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或者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0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当所服务船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不履行法定义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1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 | 船员服务机构 | -30分 | 3年 |
52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3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4 | 船员服务机构不良信用信息 | 未将其机构信息、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船员服务机构 | -10分 | 1年 |
55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不履行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理决定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0分 | 1年 |
56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或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0分 | 3年 |
57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0分 | 3年 |
58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信用修复承诺后,违反承诺要求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40分 | 3年 |
59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考试作弊的 | 参加船员、申报员、装箱员等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 -40分 | 3年 |
60 | 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 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双倍分、记分时效双倍。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相同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第二次及以后,每次记4倍分、记分时效4倍。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 | —— |
61 | 守信信息 | 获得交通运输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10分 | 1年 |
62 | 守信信息 | 获得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的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5分 | 1年 |
附表2
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申请主体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异议 内容 | 对 (异议信息描述) 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不存在相应失信行为; □不良信息内容归集错误; □不良信息到期未修复; □守信信息未归集; □其他 | |||||
异议 要求 | □修改 □删除 □增加 □其他 | |||||
受理人 | 受理日期 | |||||
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意见 | 1.对 年 月 日收到的信用信息异议进行了审核,经核实 2.对该异议的处理结果:
审核人: 审核日期: |
附表3
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通知书
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主体信息 | |
申请主体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日期 | |
审核情况 | 你(自然人/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关于(异议信息描述) 的异议申请,经核查: □异议理由成立。 □异议理由不成立,理由: 。 |
处理决定 | □同意修改 □同意删除 □同意增加 □不予修改/不予删除/不予增加 □其他 日期: 单位盖章: |
备注 |
说明: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附表4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 | 归集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 | |
不良信息 内容描述 | ××××年××月××日,因****行为被归集不良信息等。 | |
申请信用修复理由 | 在相应内容处打钩,可多选 | □最低修复期届满,失信行为已纠正,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最低修复期届满,失信行为已纠正,已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已履行完毕。
|
提交材料 | 1. 2. 3. 4. | |
本(自然人/单位)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主体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
附表5
信用修复承诺
承诺主体 姓名或名称 | 联系电话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承诺内容 | 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原失信行为已纠正、相同的失信行为不重复发生、严格遵守海事法律法规、诚信从业等。 | ||
承诺主体保证以上内容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接受不实承诺导致的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
附表6
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主体信息 | |
申请主体姓名或名称 | |
主体身份信息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申请日期 | |
海事管理机构修复决定 | |
修复认定情况 | 修复申请基本情况:(自然人/单位)提交了关于 (不良信息描述) 的修复申请。 审核情况:经核查,(自然人/单位)已实施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其他核查情况说明: |
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 □不同意信用修复,理由: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 日期: |
备注 |
说明: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主体、海事管理机构各留一份存档。
背景介绍
为规范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内河航运诚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海事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港航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市港航局于2022年9月1日-9月9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了《市港航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未受到公众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