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及必要性
为贯彻执行《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关于研究加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有关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加强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本市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对《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保持政策延续性的需要。现行《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6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市级部门职责、区级部门职责、监护员作业、监护员选聘、三级巡查机制、道口房管理、道口设备、铁路部门职责、事故处理、疏导交通、行政奖励、责任追究等内容。五年来,市、区两级道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管为中心,在规范标准上狠下功夫,监护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道口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我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现连续五年无事故。《办法》体现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我们开展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持政策延续性,需要对《办法》予以修订并继续有效。
(二)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会议纪要》(津政纪〔2016〕8号)指出,抓好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好的重要职责。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监护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安全设施,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铁路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规定的市级部门职责、区级部门职责、三级巡查机制等条款为我们开展好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落实好市道口办监督指导责任、区道口办属地监管责任、监护员安全监护责任,需要对《办法》予以修订并继续有效。
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我委高度重视《办法》的修订工作,及时成立了《办法》(修订)起草组,认真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修改不符合天津实际的部分表述。将《办法》第四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各区”,第五条第(五)款中的“区县”修改为“区级”,第五条其余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区县”修改为“区”。
(二)修改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表述。机构改革后,原铁路主管部门北京铁路局正式撤销,由于《办法》中承担相关工作的单位性质有所变化,因此将《办法》将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中的“铁路主管部门”、“铁路部门”修改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将第七条、第十一条中的“铁路主管部门”修改为“铁路运输企业”。
(三)修改文本前后不一致的部分表述。将《办法》第五条中的“监护经费”修改为“安全监护经费”,将第五条、第十二条中的“交通事故”修改为“事故”。
(四)修改监护人员选聘的有关表述。依据《会议纪要》,将《办法》第七条中的“年龄在35周岁(含)至55周岁(含)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删除“超龄监护人员本人提出延长工作年限申请的,经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表述。
(五)修改监察部门的有关表述。机构改革后,监察部门不再属于政府部门。参考我市有关法律规定,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对该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