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办法进行修订,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的各项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做了相应原则性规定。为使《条例》颁布后更具有可操作性,加强公交运营线路的招投标管理,明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把有关条款具体化、细密化,制定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实现依法管理,成效显著,五年间,随着实际管理工作发展完善以及国家相应规定、标准规范修订印发,本办法中间条款应随之修订完善,以使我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得到更大提升,更上水平。
二、修订过程
为切实做好修订工作,公共交通处召开专题会议,成立《条例》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增强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与管理实际相结合,我们公开向社会、各公交企业、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编制依据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依据,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延续原《办法》实质条款内容不变,重点对管理部门、投标条件、招投标程序进行更新。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权授予方式、经营权期限、投标条件、招投标程序、签订经营协议等。
五、公平竞争审查
该《办法》涉及招标投标,按照程序在市交通运输委政务网站上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修改意见。
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于2020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进行了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共收到相关意见建议6条。处理如下:
1、关于增加“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的建议
按照《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增加“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涉及对《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无法增加相关条款,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2、关于“简化招标流程,减少标书非必要性材料”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书属于投标文件,无法去除,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3、关于“对于线路拆分后未增加经营服务区域的线路,按照调整优化报批模式操作” 建议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4、关于“同一集团下属企业间,调整线路经营主体采取备案制” 建议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5、关于“明确实施线路招标管理办法前,既有线路经营年限” 建议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未对条例实施前已经运营公交线路的经营年限进行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宜增加限制性条款,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6、关于“明确招标线路退出标准” 建议
按照《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线路运营。客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者要求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招标线路退出程序已经明确,无需再增加重复内容,该条建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