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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起草说明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12-29 18:00:00

一、起草《办法》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也明确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的有关要求。2017年9月交通运输部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向,要求各省市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另外,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信用承诺、告知承诺等以企业信用情况为依托的审批模式陆续推行实施,以信用评价管理、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等也逐步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港口经营市场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港口经营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港口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港口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应当出台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同时,结合信用交通省相关工作,配套起草出台相关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也是推广使用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必然要求。因此,出台《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参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等文件,同时也参考了国内其他省市信用评价领域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结合目前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天津港口实际.

《办法》共计五章、二十条和五个附表。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划分了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范围、信用信息内容、良好行为、失信行为以及严重失信行为,同时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的等级和评分标准、评价周期、评价结果应用等,在具体的评价内容上包含了经营、环保和安全三个方面。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异议申诉等制度。

(一)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职责

依据《天津市港航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以此,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具体实施全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结合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明确信用评价范围为我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的经营人及从业人员,包含了港口经营市场的相关经营主体。参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评分标准和港口领域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港口经营行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三个主要方面,制定了《天津市港口经营市场领域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标准》,作为信用评价加扣分标准,并在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内容。

(三)明确了港口经营市场领域信用信息评级等级和结果应用

《办法》将信用等级结果分为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应信用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信用差五个含义。同时设定了“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人,直接评为D级”的“一票决定制”。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制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尤其是对于连续2个评价周期内均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连续2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均为D级的,在既有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或限制行业准入相关内容,对相关经营人及从业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三、征求意见、公平合法性审查及局长办公会审议情况

2020810日至819日,向港口领域相关企业单位、局内相关处室,征求了相关意见。1027日至118,向委研究室、综合规划处、综合运输处、建设管理处、铁路建设处、安全监督处、智能交通运行监测中心,港口领域相关企业单位以及局综合业务处、各港区管理处征求意见。同时,相关征求意见通知同步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官方网站公开,两次征求意见共收集建议意见8条,采纳或部分采纳8条。

20201126日,通过局综合业务处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

20201222日,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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