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12 16:56:31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办公室、规划处、建管处(科技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应急办、财务处,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直属单位,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方案》),加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委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由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总负责,日常工作由委应急办负责。执法总队、公路中心、轨道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建设工程、公路、轨道运营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委建管处、设施处、轨道处、铁建处按职责分工督促推动。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港航领域应急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好行业应急队伍

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由轨道集团具体负责,委轨道处、轨道中心指导推动。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由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委设施处、公路中心指导推动。市道路运输保障队伍由市道路运输局指导交通集团组建。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强队伍建设管理。要着力强化队伍编成,加强常备力量(第一梯队)建设,制定增援力量(第二梯队)方案,做好最大量(第三梯队)动员准备。要按时完成队伍信息登记造册,市道路运输保障队伍6月底前完成,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7月底前完成。要结合实际优化队伍布局,提高指挥调度信息化水平,加强队伍实训实练,规范队伍管理。要加强组织保障,完善考核评估,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委、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可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其他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三、强化应急队伍管理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等工作,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履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职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定期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按领域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公路中心、轨道中心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执法总队、公路中心、轨道中心应当定期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本领域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委应急办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四、加强应急队伍保障

委有关处室、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委应急办、设施处、公路中心配合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做好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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