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意见表
2.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3.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应急预案抄送签收单
5.应急预案备案编号规则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同时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市属集团企业、中央驻津企业(本部)应急预案备案的受理、审查、登记工作;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代表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港航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港口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库内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且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在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所属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市属集团企业、中央驻津企业(本部)向市交通运输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备案通过后抄送所属行业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应急预案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七条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档案(光盘);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第九条 需要履行抄送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获得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抄送。应急预案抄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单位出具的备案登记复印件;
(二)应急预案的文本(含附件)及电子文档(光盘)。
第十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行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完成应急预案备案的名单分别报所属主管部门并汇总至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通过委网站统一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影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效进行的,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中型规模以上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告知性备案是指提供相关的资料给备案部门,负责备案的管理部门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
其中,形式审查的方式,即为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实质性审查的方式,即为查看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并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4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