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按照信用建设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对《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11117日至2021112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sghjhjc@tj.gov.cn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建设大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航务监管处),邮政编码:300456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特此公告。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11117         

(联系人:尹蔚华,联系电话:022-25709831

草案正文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天津市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归集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综合评定其信用等级,并将结果用作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奖惩的相关依据。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指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经许可、备案或纳入监管的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

对未经许可、备案等擅自经营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的,可参照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组织与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其他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对接;

(三)负责组织全市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等工作;

(四)负责市内六区以及其他属于市级职权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

(五)指导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按职责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信用联合奖惩等措施。

(六)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对接等工作。

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依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等工作。

(三)按职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信用奖惩等措施;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联合奖惩等工作。

(四)区级政务服务部门应与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信息提供至相应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便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管理平台】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开等管理工作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其中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基本信息归集】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

(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

(三)从业经历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前,基本信息主要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组织归集。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基本信息由企业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录入和更新,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审核;或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部门录入和更新。具体操作根据系统建设情况和管理实际实施。

第八条【失信信息归集】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

记录失信信息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见附表2)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信息(见附表3)按照“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政务服务部门登录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自录入之日起生效;另可通过核实投诉举报信息、与相关管理部门或平台信息对接共享等方式进行补充,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评价标准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生效。

【信用内容调整】失信行为信息具体内容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依据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信用管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变更情况,作出动态调整。

第十条【录入时限】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评价依据】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的指标依据主要是处于公开期限内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评价等级】 对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根据处于公开期限内的一般失信行为数量认定,按照以下标准纳入相应等级:

(一)无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存在1条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为A级;

(三)存在2条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为B级;

(四)存在3条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为C级;

(五)存在4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为D级。

从业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评为D级。

从业人员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管理只记录信用信息,不进行评价。

第十【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上年度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对申诉信息完整,证据材料充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1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并推送至相关信息平台。

第十【评价应用】 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区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应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AA级从业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信用评价A级、B级、C级、D级从业单位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

(三)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四)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评价应用原则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从业企业守信程度、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管理】 根据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载明严重失信主体的列入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人、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以陈述和申辩。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进入相关市场或者行业;

(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三)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四)限制享受相关资助扶持政策;

(五)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天津市港航管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天津”网站等天津市其他信用信息平台依法组织公开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永久公开;

(二)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有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监督举报】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按前述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职责范围向相应管理部门举报。相应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被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通过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相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制定主体】 本办法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生效期限】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背景介绍


202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经20211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要求,对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

《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关于信用信息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惩戒措施等部分内容的主要制定依据为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办水〔2017128号),不属于《指导意见》中指出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与《指导意见》要求不一致。因此,按照《指导意见》及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指导要求,应当对《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或废止。

202111日,《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措施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可以作为修订完善《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依据因此,依据《指导意见》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拟对《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1117日至20211125日,通过市交通运输委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2021121

发表意见 退出登陆

姓名
联系电话
意见内容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