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天津市港口“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
甲 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乙 方: 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研究 天津市港口“十五五”发展规划编制项目 中相关内容的研究工作,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结合天津市港口行业“十四五”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情况,对天津市“十五五”期港口基础设施、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枢纽港口、平安港口、港口运营与服务、航运服务等领域进行规划,形成《天津市港口“十五五”发展规划》报告,指导天津市“十五五”期港口行业发展。
2.技术内容:
本项目通过深入开展港航相关部门、企业调研,全面总结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港口发展成果和经验,认真梳理存在问题,科学研判“十五五”港口发展面临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围绕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天津市港口“十五五”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等,为打造智慧绿色、安全高效、繁荣创新、港城融合的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推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主要成果和时间要求: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咨询成果纸质及电子版报告各4份。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2025年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甲方最终协商要求的时间为准。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项目研究分析过程中涉及的各领域发展现状、工作举措等相关资料
2.提供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以电子版或纸质文件的形式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具体时间以双方最终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3.其他协作事项:甲方负责资料提供与答疑,乙方对资料有疑问时,甲方应及时回复并解答。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经有序汇总梳理之后,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10日内全部归还甲方。
第三条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编制费和报酬:
1.编制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陆仟元整(¥4460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零柒佰伍拾肆元柒角贰分(¥420754.72元),增值税税款为(大写)贰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元贰角捌分(¥25245.28元),增值税税率为6%。本费用为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2.编制费由甲方按照以下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乙方。
合同签订后且财政预算资金到位后,乙方出具报告研究大纲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叁仟元整(¥223000.00元);乙方出具最终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叁仟元整(¥223000.00元)。
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付款相应数额的发票。乙方提供发票错误或延迟提供的,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构成违约。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兰州道支行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户名: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账号:0302010809029676676
第四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技术方案,甲方从乙方获取的与项目相关的未公开数据、分析报告及其他衍生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全部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4.泄密责任: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服务成果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知悉、产生的一切与甲方有关的全部资料、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全部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长期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4.泄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或与任何其他第三人共同使用或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甲 方无正当理由违反本合同第 二、三 、四 条约定,应当向乙方各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四 条约定,应当向乙方各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为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尚未开展工作的,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如若乙方已实质开展工作的,双方按照已完成进度及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的法律责任。
乙方不得自行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甲方所有。
乙方利用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巩世杰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王筱雨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沟通协调,项目联系人负责与项目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确保项目信息的顺畅传递和沟通渠道的通畅;
2.信息传递,项目联系人负责及时传达相关信息,包括项目进展、问题等,确保各方了解项目的最新情况,以便及时做出调整和决策;
3.其他方面,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文件管理、问题解决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成功交付。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此处“技术风险”指相关技术已经公开,使得本合同的履行已没有意义)。
2.因某一方违约使得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贰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本合同的一切未尽事宜,由甲乙届时协商决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内容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在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如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在地址变更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如未按约定告知的,变更一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
乙方(公章):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022-25709820 |
电话:022-27815311 |
签订时间:年月日 |
签订时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