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
委 托 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甲 方)
受 托 方: 天津水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时间: 2025年7月
签订地点: 天津市
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
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住 所 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崔雯
联系方式 : 022-25709820
通讯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电 话: -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天津水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 董海军
项目联系人: 郝媛媛
联系方式 : 13389916091
项目负责人: 郝媛媛、李伟昊
通讯地址: 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2618号
电 话: 022-59812345-5516 传真: 022-59812334
电子信箱: tkykxw@vip.126.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项目内容
1.1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应方便天津港船舶进出港,保证航行安全,解决进出港船舶锚泊问题,并使锚地利用率有效提升、锚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1.2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港4号锚地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应包括潮流波流泥沙数值模拟、船舶操纵仿真模拟以及通航安全影响等研究内容。
(1)潮流波浪泥沙数值模拟主要利用已有资料,对项目涉及海区进行自然条件分析;建立包含天津港4号锚地所在海区的潮流波浪泥沙数学模型,为项目船舶操纵仿真模拟研究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2)船舶操纵仿真模拟研究主要通过船舶在风、浪、流各种工况环境下的操纵模拟试验,了解各种环境条件下项目水域船舶进出港及锚泊安全情况,制定科学的进出港及锚泊模式,为确保过往船舶通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通航安全影响研究主要是在对通航水域水文、地质等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依据航运发展规划、港口发展规划、船舶交通现状,分析通航安全形势,论证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风险、通航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保障通航安全的可行性建议,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项目对港区船舶通航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
(4)满足4号锚地海图更新及发布航行通航要求而需开展的其他调查研究工作。
2.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要求
2.1设计方案研究应主要包括项目概况、港口现状及存在问题、自然条件、锚地选划方案和问题与建议等内容。
2.2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项目涉及海域附近历年的潮流、波浪、泥沙及地形资料,分析项目涉及海域的潮流、波浪及泥沙运动特点。
(2)依据最新实测水下地形图和海图建立项目涉及附近海域的数学模型,并根据最新的潮位、潮流对模型进行验证。
(3)通过数学模型,计算分析工程实施后潮流场和特征点的潮流特征值等。
(4)收集资料,绘制项目涉及海域电子海图和三维视景,建立船舶操纵数学模型,针对不同的风、流、浪等条件下的试验工况,进行船舶操纵仿真模拟试验。
(5)对船舶模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船舶操纵仿真模拟试验结论。
(6)对有关通航设计参数选取的规范性进行分析;
(7)对有关通航设计参数与港口、航道、航运、船型发展以及总体规划、岸线使用、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和适应性进行分析;
(8)对项目涉及工程选址、平面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9)项目涉及工程建成后对通航秩序的影响分析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分析。
(10)项目涉及的相关调查研究工作需满足海图更新、航行通告发布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3.乙方提供4号锚地设计方案2套。
4.乙方提供通航安全技术评估报告2套。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市
2.技术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 。
3.技术服务进度: (1)T0+1月,开展工程调研和相关资料收集;(2)T0+2月,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完成报告初稿;(3)在收到工程工程相关的地形、水深扫测数据及底层取样的数据1个月内,完成送审稿。(4)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注:为避免歧义,本项中的T0系指签订合同的当月,月指一个自然月。)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规程、规范等执行。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项目相关的地形、水深扫测数据。
(2)相关规划资料。
(3)项目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
2.提供工作条件:
(1)配合联系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调研。
3.其他: 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签订合同后以具体工作进度为准。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价:人民币贰佰零玖万伍仟元整(小写:¥2095000)。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期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款的30%,金额为人民币陆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小写¥628500.00)。
(2)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本合同总款的70%,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1466500.00)。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支付方式: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港支行
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1199号
帐号: 0302090409006053591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
2.涉密人员范围: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及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自提交涉密资料之日起至涉密资料经合法途径公开之日止。
4.泄密责任:承担由于涉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和取得的所有数据、信息、文件、建议、报告等与本合同项下项目开展相关的一切资料以及项目研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获取保密内容的所有人员及乙方其他人员。
3.保密期限:自获取保密内容之日起至保密内容经合法途径公开之日止。
4.泄密责任:不得对任何保密内容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传播、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任何用途。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编制完成《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港4号锚地方案设计研究报告》和《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天津港4号锚地通航安全技术评估报告》,通过专家审查或甲方认可。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专家审查或甲方认可。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负责进行验收。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甲方要求 。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天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2)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应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分别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因侵犯第三方权利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的造成的全部损失。
(4)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转交给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以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崔雯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郝媛媛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变更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 9 份,甲方持 5 份,乙方持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廉政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廉政责任书》。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天津水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廉政责任书
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乙方: 天津水运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合同执行中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管理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合同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货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合同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服务和设备。
三、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仿真、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与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
六、本责任书作为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责任书总份数与合同双方持有份数与天津港4号锚地设计方案及通航安全技术报告项目合同规定的份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