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
委 托 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甲 方)
受 托 方: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
(乙 方) 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签订时间: 2025年7月
签订地点: 天津市
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服务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住 所 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崔雯
联系方式 : 022-25709820
通讯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住 所 地: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如政
项目联系人: 姜鑫源
联系方式 : 13302120430
通讯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21号1号楼
电 话: 022-58873066 传真: 022-58873066
电子信箱: 1609581632@qq.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探明天津港4号锚地水下地形地貌,排除碍航物影响船舶锚泊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锚地通航安全影响研究和方案设计研究提供数据支撑。
2.技术服务的内容:
(1)对天津港4号锚地进行多波束全覆盖水深测量;测量范围内按国家和行业规范和海图更新要求进行表层底质取样探测;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定点流速流向观测,制作多波束扫海测量水深图;制作专题纸质海图及电子版专题海图;制作表层底质图 ;将扫测成果规范更新到公开出版发行的海图上并对相应图号的电子海图进行同步更新;为满足4号锚地海图更新及发布航行通告要求而需开展的其他调查、研究。
(2)测绘范围、面积及要求:
扫海测量面积不少于63.4平方公里(详细扫测范围坐标见表1所示)。采用多波束全覆盖水深测量,并按技术要求进行表层底质探测、定点验流。
表1:扫海测量范围
测量范围名称 |
坐标 |
面积(平方公里) | |
(B) |
(L) |
约63.4 | |
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 |
38-55-48N |
117-57-21E | |
38-54-25N |
118-05-50E | ||
38-50-52N |
118-02-24E | ||
38-54-32N |
117-56-08E |
(3)执行技术标准及主要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
《海道测量规范》GB 12327-2022;
《中国海图图式》GB 12319-2022;
《中国航海图编绘规范》GB 12320-2022;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 12898-2009;
《多波束测深系统测量技术要求》JT/T 790—2010;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规范》GB/T 18314-2024;
《通航尺度核定测量技术要求》JT/T 1192-2018;
其他相关行业规定;
测量坐标系:CGCS2000坐标系;
深度基准: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测量手段:水深采用多波束全覆盖水深测量,表层底质探测采用底质取样器;声学多普勒流速流向仪(ADCP)。
3.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要求
3.1锚地全覆盖扫海测量面积不少于63.4km2,验流连续观测时长不少于25h,进行表层底质取样分析不少于200点位。
3.2水位控制精度:水位观测允许偏差为±5cm,水位读数精确至1cm。
3.3测深精度:深度测量极限误差(置信度95%),水深≤20m,极限误差±0.3m;20m<水深≤30m,极限误差±0.4m。
3.4流速测量精度:流速不大于2Kn时,流速测量误差不超过流速值的±0.05m/s;流速超过2Kn时,流速流量误差不超过流速值的±5%。
3.5测量成果应符合公开出版发行的海图海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有关参数要求。
3.6成果优良率≥95%。
3.7定位精度优于1m。
4.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在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测量内容。乙方将成果以甲方认定的形式提交至甲方并配合甲方在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注:乙方应配合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完成公开出版发行的相应图号海图更新工作)。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市
2.技术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3.技术服务进度: (1)2025年9月30日前:对天津港4号锚地进行多波束全覆盖水深测量、表层底质取样探测和定点流速流向观测工作。(2)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据处理、质量检查、图纸报告编制并将成果以甲方认定的形式提交至甲方并配合甲方完成项目验收。 (注:乙方配合甲方在组织验收后完成公开出版发行的相应图号海图更新工作。)
4.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董玉磊 (联系方式:18920280118)。
5.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保证在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等各个环节不出现偏离,保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成果。
6.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做好技术服务后期服务,热情、周到的解决技术服务中遗留的问题,使甲方满意。
7.技术服务提交成果:(1)提供海图系列产品制作[专题纸海图(1:25000)1幅,(1:30000)2幅、电子版专题海图1套、多波束全覆盖扫测水深图(1:10000)8套、表层底质图2套];(2)纸质技术报告4份;(3)存储有(1)-(2)电子版数据的光盘1张。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项目相关的规划和数据。
(2) 天津港4号锚地已开展的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成果。
2.其他: 无
3.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签订合同后以具体工作进度为准。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价: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捌万元整(小写:¥11580000)。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期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首期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合计人民币叁佰肆拾柒万肆仟元整(小写:¥3474000)。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并就本期需支付款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
(2) 第二期支付本合同总额的70%,合计人民币捌佰壹拾万陆仟元整(小写:¥8106000)。支付时间: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量后向甲方提交扫海测量成果、测绘成果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后(以在后日期为准)30个工作日内。
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付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全称: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陈塘庄支行
开户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80增1号。
银行帐号: 0302060409111752889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13610340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
2.涉密人员范围: 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及工作人员。
3.保密期限: 自提交涉密资料之日起至涉密资料经合法途径公开之日止。
4.泄密责任: 承担由于泄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对本合同项下形成和取得的所有数据、信息、文件、建议、报告等与本项目开展相关的一切资料以及项目研究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涉密人员范围: 乙方获取保密内容的所有人员及乙方其他人员。
3.保密期限: 自获取保密内容之日起至保密内容经合法途径公开之日止。
4.泄密责任: 不得对甲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传播、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否则,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补充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向甲方提交扫海测量成果、测绘成果资料经甲方验收合格。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专家评审会。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甲方组织专家评审会(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按甲方要求 。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成果的,每逾期一天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2. 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乙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应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因侵犯第三方权利造成损失或引起纠纷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的造成的全部损失。
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转交给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解除的,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乙方应予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崔雯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姜鑫源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变更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廉政工作相关要求见附件:《廉政责任书》。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9 份,甲方持 5 份,乙方持 4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
廉政责任书
甲方: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乙方: 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合同执行中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照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管理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合同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收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货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合同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服务和设备。
三、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仿真、政策和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与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合同同时生效和终止。
六、本责任书作为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责任书总份数与合同双方持有份数与天津港4号锚地全覆盖水深测量项目合同规定的份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