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期间
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津财建一〔2022〕38号)《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23〕23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现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2日
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交办财审〔2022〕65号)《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施方案》(津财建一〔2022〕38号)《天津市出租汽车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23〕23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现制定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一、运营奖励
享受运营奖励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对到期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182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1.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提前365天及以上更新符合条件新能源车辆且开展运营的,享受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里程运营补贴
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应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按照每公里0.2元标准给予里程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1.2万元运营补贴;非纯电动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按照每公里0.1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每部车辆最多享受12个月的运营补贴,最高给予6000元运营补贴。
三、奖励补贴审核拨付
已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进行线上申报。“一次性运营奖励”将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注册日期与原车的强制报废日期核准应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额度;“里程运营补贴”将通过多种途径渠道对比核实后核准应享受里程运营补贴的额度。交通部门定期严格做好信息审核、补贴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拨付,依法依规发放奖励补贴资金。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更新非纯电动汽车的经营者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