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下列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名单见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包括《天津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请于通告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通告名单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