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君:(身份证号2302291971****3617)
你于2022年8月16日押运危险货物营运车辆从河北省黄骅市运输次氯酸钠(UN1791)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执法人员检查李成君所持有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系伪造证件。已构成使用伪造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做出给予当事人李成君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多次给你打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上本人,执法人员因你预留的地址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无法直接、置留、邮寄送达《催告书》(津交20221102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请当事人李成君给予关注并及时与本机关联系,或到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二支队领取《催告书》(津交202211021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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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左奎
2023年 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