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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18 09:45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11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有效提高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工作。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涉及服务区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服务区运营服务与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区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服务设施的日常维护,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和运行秩序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出行服务。

第五条 开通运营(包括改造后重新运营)的服务区,应当设置停车、临时休息、饮用水供应、公共卫生间(含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设置能源补给、餐饮、商超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停车区除外);应当设置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无障碍设施、专用设备;应当设置合理、齐全、醒目的标志、标线、标牌以及引导标识系统;各项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转;鼓励停车区设置能源补给、餐饮、商超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第六条 服务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二十四小时连续服务,非特殊原因,服务区不得擅自关停,确需关停的,应当经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同意,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七条 服务区经营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等形式。禁止以包代管

第八条 在节假日车流高峰期,服务区应当加强物资储备,保障食品、能源补给,厕位供应;应当增加服务力量,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理,做好入、出口的临时管控和车辆引导。

第九条 优化服务区内部功能布局,支持服务区数字化转型升级,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充电基础网络,鼓励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重卡补能设施建设,鼓励服务区+旅游服务区+农产品服务区+老字号等融合发展样板建设,探索打造开放式服务区。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所辖服务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 服务区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卫生间等室内区域应当地面洁净、明亮通风、温度适宜、无异味、无蚊虫;公共场区应当地面平整、洁净、绿化美观。

第十二条 服务区应当加强各类设施的维护,保障设备设施整洁完好、功能齐全、安全稳定。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所辖服务区的巡视巡查,发现服务区非法装载等行为时,应当报告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所辖服务区车流及相关经营性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为行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服务区运行秩序、安全应急、环境卫生、软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所辖服务区出现安全隐患、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况的,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服务区运营服务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和维护经费应当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通行费中列支,并足额保障。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设立监督公示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2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