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
为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提升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港口基础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将《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是指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维护管理行为、检测评估等活动进行的信用评价。
港口基础设施,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码头及其同步立项的配套设施、堆场、仓库、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防波堤、锚地等公用基础设施。
维护单位是指负责港口规划范围内的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的港口经营人和单位。
检测单位是指具有水运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并参与港口基础设施检测评估的法人单位。
检测人员指取得水运结构与地基、水运材料专业试验检测师和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港口基础设施检测评估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信用评价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四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每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
对存在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及检测单位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总分为100分,累计超过总分100分的按100分计算。检测单位综合评分按附件4计算。
对失信行为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扣分。
对于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在港口设施维护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的,及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良好的,给予一定加分奖励。
第六条信用等级根据得分情况,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对应分数及信用水平如下:
(一)AA级:95分≤评分,信用好;
(二)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三)B级:75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四)C级:60分≤评分<75分,信用较差;
(五)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信用等级为AA级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
(二)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第七条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对失信行为按照《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见附件3)进行扣分。
定期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小于5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好;
大于等于5分,小于1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好;
大于等于10分,小于2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一般;
大于等于20分,小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
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当年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第八条维护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负责。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由维护单位进行初评。维护单位于次年1月中旬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材料报送至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维护单位应对评价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根据维护单位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对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复核评价并进行综合评分。
第九条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区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或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提出申诉或投诉,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收到申诉或投诉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投诉人。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诉或投诉。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或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处理完毕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三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AA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同等条件下,在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
(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对信用等级A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的频次。
对信用等级B级的,不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C级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
对信用等级D级的,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
(四)加强行业准入核查,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不享受各类政务服务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管理体系 |
WHDW1-1 |
未设立或明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
5-8分 |
WHDW1-2 |
未制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台账、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工作管理制度等 |
2-3分/次 | |
WHDW1-3 |
未建立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档案 |
2-3分/次 | |
WHDW1-4 |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档案资料内容不全 |
1-2分/次 | |
WHDW1-5 |
未制定港口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5分/次 | |
维护计划 |
WHDW2-1 |
未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
3-5分/次 |
WHDW2-2 |
维护计划内容不合理、不全面 |
1-3分/次 | |
WHDW2-3 |
未根据港口基础设施技术状态等发生变化调整维护计划 |
3-5分/次 | |
WHDW2-4 |
维护资金未落实 |
3-5分/次 | |
检查检测 |
WHDW3-1 |
干扰正常的检测评估工作,或伪造、篡改检测评估报告 |
直接评定为D级 |
WHDW3-2 |
未开展定期检查、检测,或检查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
3-5分/次 | |
WHDW3-3 |
应当委托检测单位对港口基础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而未委托,或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
5分/次 | |
维护及使用行为 |
WHDW4-1 |
经检测应当停止或限制使用的港口基础设施,未采取相应措施仍继续使用 |
直接评定为D级 |
WHDW4-2 |
未按核定功能、设计要求、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合理使用港口基础设施 |
直接评定为D级 | |
WHDW4-3 |
维修作业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的 |
5分/次 | |
WHDW4-4 |
专项维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低于原设计单位 |
3-5分/次 | |
WHDW4-5 |
专项维修设计文件未经过专家审查论证 |
3-5分/次 | |
WHDW4-6 |
专项维修完工后,未通过核验即投入使用 |
3-5分/次 | |
WHDW4-7 |
实施专项维修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
3-5分/次 | |
信息报送 |
WHDW5-1 |
未按期报送检测报告和停止、限制使用及报废情况 |
3-5分/次 |
WHDW5-2 |
未按期报送专项维修核验资料 |
3-5分/次 | |
WHDW5-3 |
未按期报送港口基础设施检查检测、技术状态信息 |
3-5分/次 | |
WHDW5-4 |
未按期报送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维护工作报告 |
3-5分/次 | |
WHDW5-5 |
未及时报送港口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及事故信息 |
3-5分/次 | |
其他信用行为 |
WHDW6-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评定为D级 |
WHDW6-2 |
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3-5分/次 | |
WHDW6-3 |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
3-5分/次 | |
WHDW6-4 |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
3-5分/次 | |
WHDW6-5 |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
3-5分/次 | |
WHDW6-6 |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5-8分/次 | |
WHDW6-7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C级 |
2-3分/次 | |
WHDW6-8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D级 |
3-5分/次 | |
WHDW6-9 |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
1-5分/次 | |
加分项 |
WHDW7-1 |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配置自动化监测监控设施,在港口设施维护应用自动化、智能化技术 |
5-10分 |
WHDW7-2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A级 |
5分 |
附件2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检测行为 |
JCDW1-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检测工作 |
直接评定为D级 |
JCDW1-2 |
非法转让、出租检测资质证书 |
直接评定为D级 | |
JCDW1-3 |
恶意竞争、扰乱检测市场或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举报 |
直接评定为D级 | |
JCDW1-4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①未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②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的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测并影响结果判定的;③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导致数据失真影响结果判定的;④伪造、变造、篡改原始数据、记录;⑤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或检测资质标识的 |
直接评定为D级 | |
JCDW1-5 |
检测报告应当提出停止使用意见而未提出,从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 |
直接评定为D级 | |
JCDW1-6 |
未按规定报告可能形成港口基础设施质量隐患、可能影响设施安全使用的检测结果 |
5-8分/次 | |
JCDW1-7 |
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被认定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①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的;②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或使用的仪器设备虽经检定或校准,但不满足使用要求的;③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的;④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3-5分/次 | |
JCDW1-8 |
检测报告或其对应的原始记录相关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包括:缺少主要仪器设备、未记录原始观察值、缺少必要的测试部位、缺少检测依据、多方法混用、更改不规范、计量单位不正确、漏签字和漏盖章等 |
3-5分/次 | |
JCDW1-9 |
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错误且导致数据结果不正确;判定依据错误且导致结果判定错误;检测结论不正确 |
3-5分/次 | |
JCDW1-10 |
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签字人不具备资格的;或代签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
2分/次 | |
JCDW1-11 |
检测数据、试验数据、计算文件等内业资料造假 |
5-8分/次 | |
JCDW1-12 |
进行检测的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 |
3-5分/次 | |
JCDW1-13 |
主要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 |
1-2分/台 | |
JCDW1-14 |
将检测业务转包或违规分包 |
5-8分/次 | |
JCDW1-15 |
所聘用的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在评价年度内被评为信用差或较差的 |
扣5分/类·人 | |
JCDW1-16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符合相应资格和数量的检测人员的 |
扣3分/人·次 | |
JCDW1-17 |
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擅自更换检测人员的或增加人员未报备 |
扣3分/人·次 | |
JCDW1-18 |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仪器设备的 |
扣2分/台 | |
JCDW1-19 |
超出授权的参数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 |
扣5分/参数 | |
JCDW1-20 |
检测环境达不到检测方法标准规定要求的 |
扣1分/处 | |
其他信用行为(满分30分,扣完为止) |
JCDW2-1 |
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
直接评定为D级 |
JCDW2-2 |
企业在资质申请、延续、变更中存在造假行为 |
直接评定为D级 | |
JCDW2-3 |
在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3-5分/次 | |
JCDW2-4 |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
3-5分/次 | |
JCDW2-5 |
未按规定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 |
3-5分/次 | |
JCDW2-6 |
填报或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 |
3-5分/次 | |
JCDW2-7 |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较高信用等级 |
5-8分/次 | |
JCDW6-8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C级 |
2-3分/次 | |
JCDW6-9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曾被评为D级 |
3-5分/次 | |
JCDW2-10 |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 |
1-5分/次 | |
加分项 |
JCDW3-1 |
参评时段内,天津市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均为A级 |
5分 |
附件3
天津市港口基础设施检测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行为代码 |
失信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JCRY-01 |
有关检测工作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02 |
非法转让、出租、出借职业资格证书的,对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处理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03 |
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的 |
扣20分 |
JCRY-04 |
非法转让、出租检测资质证书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05 |
违规分包或转包检测业务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06 |
在投标过程中被认定有围标、串标、行贿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或恶意竞争、扰乱检测市场的;捏造事实,虚假恶意投诉、举报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07 |
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对出具数据报告的签字人的处理 |
检测人员,直接评定为信用差;复核或审核人员,扣20分;报批准人,扣5分;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扣5分 |
JCRY-08 |
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处理 |
一般事故,扣10分/次;较大事故,扣20分 |
JCRY-09 |
发生重大以上的生产安全或质量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10 |
未按规定报告可能形成工程质量隐患、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检测结果的;或未按规定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对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扣5分/次 |
JCRY-11 |
现场检测项目未履行合同擅自撤离的,对项目负责人的处理 |
直接评定为信用差 |
JCRY-12 |
管理体系及运行出现下列行为的:①未建立完善管理体系的;②未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的;③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④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对相应责任人的处理 |
对直接责任人,扣2分/类;对现场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扣0.5分/类;对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扣0.5分/类 |
JCRY-13 |
超出资质证书批准的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或超出授权参数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对检测报告的签发人(批准人)及现场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扣2分/参数 |
JCRY-14 |
未对现场检测项目有效监管的,对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处理 |
扣3分/个 |
JCRY-15 |
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擅自更换检测人员或增加人员未报备的,对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扣3分/人·次 |
JCRY-16 |
主要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校准,对设备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处理 |
扣1分/台 |
JCRY-17 |
被认定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对出具不实数据报告的签字人的处理 |
检测人员,扣2分/份;复核或审核人员,扣1分/份;报批准人,扣0.5分/份 |
JCRY-18 |
检测报告中检测方法错误且导致数据结果不正确;判定依据错误且导致结果判定错误;检测结论不正确,将不合格判为合格或将合格判为不合格的,对报告签署人的处理 |
扣2分/类 |
JCRY-19 |
检测原始记录或报告的签字人不具备资格的,或越权签发、代签检测报告和记录的,对记录或报告签署人的处理 |
扣2分/类 |
JCRY-20 |
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项检查中提出的意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对技术或质量负责人以及现场检测项目授权负责人的处理 |
扣5分/次 |
附件4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Xg—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
Xs —检测项目得分
m—检测项目数
J—根据本办法给予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