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发展
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等四项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走深走实,充分发挥政策措施激励作用,按照《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3〕7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对鼓励发展港口业务、海铁联运、航运业务、港口基础设施四项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优化完善,制定了《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港口业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远洋航线方面:
(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6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25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3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5艘次,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5)新开通填补天津港空白区域的航线,若年集装箱装卸量、抵港作业艘次未达到奖励标准,结合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的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近洋航线方面:
(1)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25艘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2)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8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0艘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0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35艘次,给予不超过4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4)新开通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2万标准箱,且抵港作业超过40艘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5)新开通填补天津港空白区域的航线,若年集装箱装卸量、抵港作业艘次未达到奖励标准,结合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的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三)业务量认定
以集装箱航线开航协议的上线时间为起始时间,认定一周年内完成的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最后一艘次的计算以该艘次的船舶抵口时间为准。(如开航协议的上线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计算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内的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为业务量,如2026年3月31日船舶抵口,该艘次及该艘次下的集装箱装卸量计入业务量。)
集装箱装卸量为某艘次船舶在天津港各集装箱码头靠泊进行码头装卸作业的实际箱量数。船舶抵口时间等信息以天津港作业系统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2);
2.承诺书(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复印件;
5.新增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3);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说明
1.“箱量”(下同),指折算后的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数量。航线箱量认定包含容舱箱量。
2. 申请奖励的航运企业在新开通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周期内,该航运企业在天津港总箱量必须实现增长,否则不能享受奖励。同类型航线撤换不能享受奖励,撤线后同类型新航线挂港变更超三分之一的(除釜山港、香港、新加坡港、丹戎帕拉帕斯港以外)不视为同类型航线撤换。国际支线航线不在奖励范围内。
申请奖励的航运企业在新开通航线稳定运营一年的周期内在天津港总箱量的增长情况、是否有同类型航线撤换情况、是否属于国际支线或直航航线的情况、是否属于填补天津港航线空白区域的情况,由天津港集团进行业务确认。
3.本奖励针对投船公司(在航线上实际派出船舶负责运输的航运企业),新开通的联盟体航线(或合作航线)可分别申报奖励,也可由船公司协商确认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奖励。分别申报奖励的,按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比例分享奖励。合作航线投船公司未实现箱量增长的不享受奖励。
对于合作航线,由天津港集团对投船公司的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及箱量增长情况进行业务确认,并按到港船舶实际作业频次比例提出金额分配方案。
4.航线界定方面,新开通的天津港至亚洲区域(其中波斯湾、印巴地区按照远洋航线统计)港口航线均属于近洋航线,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俄罗斯远东地区港口按照近洋航线统计)属于远洋航线。既有外贸集装箱航线清单(按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分类)以天津港集团定期统计结果为准。
新开通航线、近洋、远洋航线的界定由天津港集团进行业务确认。
5.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6.本奖励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适时作出调整。
7.对已享受本《实施细则》中新开航线奖励的航运企业,申报奖励的航线运力船舶以绿色甲醇作为动力能源并在津加注的,在其相应新开通航线奖励基础上提升15%。绿色甲醇动力船舶需经第三方机构认证并提供燃料使用记录,航运企业申报时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天津港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绿色能源应用标准。
二、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5%不足8%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8%不足10%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超过10%的航运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已与港口经营人有资本层面合作并约定增量的,不在该奖励范围内。相关航运企业名录由天津港集团于每年初提供。
(三)业务量认定
年度外贸箱量由天津港集团按装卸集装箱所属船公司口径统计形成,于次年2月1日前提供前十名名单及同比增长率。前十名名单中含已与港口经营人有资本层面合作并约定增量的航运公司的,该航运公司不在奖励范围内,且顺次递补下一航运公司进入奖励范围。
年度首末航次的确认,以船舶抵口时间在该年度内为准进行统计。船舶抵口时间等信息以天津港作业系统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4);
2.承诺书(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年度外贸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5);
5.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说明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三、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和国内客滚航线
(一)奖励对象
1.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并促进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的航运企业。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的情况,由天津港集团进行业务确认。
2.在天津港新开通(或恢复)国内客滚航线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数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标准车作业总量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具体按以下表格进行折算:
各汽车代表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
|
代表车型 |
车辆折算系数 |
说明 |
|
小客车 |
1.0 |
座位≤19座的客车和载质量≤2t的货车 |
|
中型车 |
1.5 |
座位>19座的客车和2t<载质量≤7t的货车 |
|
大型车 |
2.5 |
7t<载质量≤20t的货车 |
|
汽车列车 |
4.0 |
载质量>20t的货车 |
|
农用、工程机械和特种机械车辆 |
4.0 |
拖拉机、采棉机、登高机、挖掘机、装载机、铣刨机、叉车等。 |
2.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或恢复)国内客滚航线的航运企业按照5万元/航次(仅始发港为天津的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全年从天津港域滚装出口的新能源汽车在航线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0元/辆次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
(三)奖励周期
对于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和国内客滚航线的奖励周期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以开航协议的上线时间或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起始时间,达到奖励标准的航次,均可申请奖励。最后一航次的计算以该航次的船舶抵口时间为准。开航协议的上线时间或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某年某月(未具体到日)的,以某年某月一日为上线时间。(如开航协议的上线时间或业务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25年1月,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符合奖励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如2027年12月31日船舶抵口,该航次符合奖励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船舶抵口时间等信息以天津港作业系统为准。
(四)申报材料
1.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6)或新增国内客滚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8);
2.承诺书(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水路运输业务备案证明(仅国内企业提供)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业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5.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统计表(附件7)或新开通国内客滚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9)(表格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说明
1.特定航线已有船公司运营的,新船公司开通该航线时,必须保证承运货源为增量货源,方可享受奖励。
2.同一航路内,固定货源因承运船公司变化,货源总量没有增长的,不享受奖励。
3.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四、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一)奖励对象
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
在天津港内从事焦炭散改集业务的港口经营人。
在天津港新开通国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
在天津港从事内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于从事以天津港为中转港的环渤海内支线航运企业,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给予不超过60元/箱奖励。
2.对在天津港内从事焦炭散改集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在业务开展初期按照全年焦炭散改集业务完成量给予不超过200元/箱奖励。成熟后按业务增长情况分档奖励。
3.新开通填补天津港空白区域的国内集装箱直航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实现实际增长,抵港作业超过12艘次的,结合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的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4.对于内贸干线中转重箱,按照航运企业年度中转重箱量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标箱奖励200元,同一中转箱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5.对于在天津港新开通国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品牌特色内贸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业务量认定
国内集装箱航线、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为开展内贸航线及相应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的所属船舶在年度内各集装箱码头靠泊进行码头装卸作业的实际重箱箱量数。年度首末航次的确认,以船舶抵口时间在该年度内为准进行统计。船舶抵口时间等船舶靠泊信息以天津港作业系统为准。干线船舶临时充当支线业务捎带中转箱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焦炭散改集业务完成量为从事焦炭散改集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在天津港内从事散装焦炭装箱并完成重箱集港的集装箱量。
特色航线的评定由天津港集团综合考虑航线运营稳定性、服务品质、市场影响力及对天津港口业务的带动作用,作出业务确认。
(四)申报材料
1.根据拟申报奖励项目选择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0)、焦炭散改集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3)、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2)或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15);
2.承诺书(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根据拟申报奖励项目选择环渤海内支线 20XX 年度重箱装卸量统计表(附件11)、20XX 年度焦炭散改集业务量统计表 (附件14)、新增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统计表(附件3)或20XX 年度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附件16)
(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说明
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申请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和国内客滚航线、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奖励的,当年业务量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集中申请,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奖励资金原则上于次年发放。
申请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的,应于新开航线完成一周期年运营后的90日内申请,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资金发放结合企业申请时间、资金使用要求等统筹安排,原则上于申请年度或次年发放。
(二)满足条件的航运企业应在申报期内向航线所在港口经营人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天津港集团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审核,核对是否满足奖励资金发放条件,并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符合发放条件的,向市港航局提交奖励申请和审核结果。
(三)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公章。奖励对象及相关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应对相关业务量统计来源资料做好存档备查。
(四)市港航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对于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政策中,奖励标准只规定奖励上限的,当年具体发放额度由市港航局结合预算下达情况及企业具体达标情况,按不超过上限标准进行同比例分配。
(六)奖励资金由天津港集团根据市港航局的奖励审核结果向市港航局提出申请,由市港航局拨付至天津港集团统筹发放。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本项工作涉及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企业申报时须按要求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七、附则
(一)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奖励政策,本细则涉及“以上”、“不低于”、“达到”的数额均包含本数。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资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二)本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2.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
3.新增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统计表
4.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
5.年度外贸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
6.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
7.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统计表
8.新增国内客滚航线奖励申请表
9.新开通国内客滚航线航次统计表
10.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
11.环渤海内支线20XX年度重箱装卸量统计表
12.委托书
13.焦炭散改集业务奖励申请表
14.20XX年度焦炭散改集业务量统计表
15.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奖励申请表
16.20XX年度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承诺书
我单位 (名称),于 年 月 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对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我单位承诺申报奖励资金对应的业务量发生年度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本企业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退还所获得对应奖励项目的奖励资金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航线信息 | ||||||
|
航线名称 |
航线代码 |
|||||
|
航线性质 |
£远洋航线 £近洋航线 |
上线时间 |
||||
|
年集装箱装卸量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天津港完成集装箱装卸量共计 标准箱(TEU)。 | |||||
|
抵港作业艘次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天津港完成抵港作业共计 艘次。 | |||||
|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勾选) |
£新开航线属于填补天津港航线空白区域 | |||||
|
拟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
拟申请新增航线奖励总金额(万元) |
||||||
|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新增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协议复印件; £5.新增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艘次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3);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关于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3
新增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及抵港作业
艘次统计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
|
新开航线名称 |
航线代码 |
|||||
|
航线性质 |
£远洋航线 £近洋航线 |
上线时间 |
||||
|
抵港作业信息 | ||||||
|
序号 |
船名 |
航次 |
船舶抵口时间(年月日) |
靠泊码头 |
在该码头完成的集装箱装卸量(TEU) | |
|
1 |
(填写年月日)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
|
2 |
||||||
|
3 |
||||||
|
…… | ||||||
|
新开航线完成年度抵港作业艘次合计(艘次) |
||||||
|
新开航线完成年度集装箱装卸量合计(TEU) |
||||||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4
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外贸箱量及增长率信息 | ||||
|
本公司在天津港20XX年度外贸箱量排名为第 名。 | ||||
|
本公司在天津港20XX年度外贸箱量同比增长率为XX.XX %。 | ||||
|
拟申请奖励总金额(万元) |
||||
|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外贸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4);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年度外贸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5); £5.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 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关于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5
年度外贸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
|
完成天津港外贸箱量信息 | |||
|
作业码头 |
外贸箱量(2024) |
外贸箱量(2025) | |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TEU) |
(TEU) | |
|
…… |
…… |
||
|
外贸箱量合计 |
|||
|
同比增长率 |
|||
|
在天津港外贸箱量年度排名(2025年) |
|||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6
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航线及航次信息 | |||||||||||
|
航线名称 |
|||||||||||
|
上线时间 |
航线性质 |
£滚装出口航线(非国际中转) £滚装出口航线(国际中转) | |||||||||
|
船名 |
航次 |
靠泊时间 |
停靠码头 |
单航次出口作业量(标准车) |
是否为增量货源 |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数的,共计 航次。 | |||||||||||
|
拟申请奖励总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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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新增国际滚装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6);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水路运输业务备案证明(仅国内企业提供)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业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5.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统计表(附件7)(表格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关于开通国际滚装航线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7
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
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统计表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
|
新开航线名称 |
航线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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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性质 |
£滚装出口航线 (非国际中转) £滚装出口航线 (国际中转) |
上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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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航次出口作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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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名 |
航次 |
船舶抵口时间 |
靠泊码头 |
在该码头完成的单航次出口作业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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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填写年月日)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标准车) | |||
|
2 |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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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该船公司承运货源为增量货源,相应航线货源总量实现增长。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8
新增国内客滚航线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航线及航次信息 | |||||||||
|
航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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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合同签订时间 |
|||||||||
|
序号 |
船名 |
航次 |
停靠码头 |
靠泊时间 |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天津港新开通(或恢复)国内客滚航线,共计 航次。 | |||||||||
|
拟申请奖励总金额(万元) |
|||||||||
|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新增国内客滚航线奖励申请表(附件8);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水路运输业务备案证明(仅国内企业提供)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人(或其母公司)签订的航线合同、业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5.新开通国内客滚航线航次统计表(附件9)(表格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关于开通国内客滚航线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9
新开通国内客滚航线航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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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
|
新开航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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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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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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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船名 |
航次 |
停靠码头 |
靠泊时间 | ||
|
1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填写年月日) | ||||
|
2 |
||||||
|
3 |
||||||
|
…… |
…… | |||||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10
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完成情况 | ||||
|
XX公司在天津港完成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为: 20XX年度全年重箱装卸量完成 标准箱 | ||||
|
拟申请奖励总金额 (万元) |
||||
|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环渤海内支线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0);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环渤海内支线20XX年度重箱装卸量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11); £6.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12);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对关于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11
环渤海内支线20XX年度
重箱装卸量统计表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
|
环渤海内支线重箱装卸量信息 | |
|
作业码头 |
重箱装卸量(2025) |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TEU) |
|
…… |
|
|
合计 |
|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12
授权委托书
(参考)
委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单位) 全权代表 (委托单位) 申请鼓励发展港口业务奖励,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事项如下:
1.提交办理该项奖励申请的相关材料;
2.在办理该项奖励申请的相关材料上盖章、签字;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及审核单位完成奖励申请、发放、核查等相关事宜;
4.收取奖励资金;
(此处可补充)
受委托单位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做的一切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单位(签章): 受委托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3
焦炭散改集业务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焦炭散改集业务完成情况 | ||||
|
XX公司在天津港完成焦炭散改集业务量为: 2025年度,焦炭散改集业务量完成 标准箱。 | ||||
|
拟申请奖励总金额 (万元) |
||||
|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1); £2.焦炭散改集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1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20XX年度焦炭散改集业务量统计表(附件14);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对关于从事焦炭散改集业务的港口经营人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14
20XX年度焦炭散改集业务量统计表
|
申请单位名称 |
|
|
焦炭散改集业务量信息 | |
|
港口经营企业 |
从事散装焦炭装箱并完成重箱集港的集装箱量(202X年度) |
|
(填写完成重箱集港的港口经营人名称) |
(TEU) |
|
…… |
…… |
|
合计 |
|
|
申请单位名称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重箱集港码头确认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附件 15
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奖励申请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名称 |
企业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收款户名 |
收款账号 |
|||
|
开户行 |
行号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符合奖励条件的外贸箱量及增长率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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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天津港20XX年度内贸中转重箱量同比增长率为XX.XX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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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奖励总金 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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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承诺书(附件 1); □2.内贸干线中转箱量奖励申请表(附件 15);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经营主体的材料; □4.年度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及增长情况统计表(需由航运企业、涉及 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天津港集团三方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附件 16); □5.航运企业可授权委托天津分支机构、航运企业总部专属 | |||
|
经营机构和合作企业等其他相关单位完成申报手续、提供相关佐 证材料、收取奖励资金等,并出具授权委托书(附件 12);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审核 意见 |
我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对上述业务数据核对无误, 符合《天津市鼓励发展港口业务的实施细则》关于发展外贸集装 箱运输奖励资金申请及发放的有关要求。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 16
20XX 年度内贸干线中转重箱量
及增长情况统计表
|
申请单位或授权委 托单位名称 |
|||
|
完成天津港内贸干线中转箱量信息 | |||
|
作业码头 |
内贸箱量(2024) |
内贸箱量(2025) | |
|
(填写港口经营人全称) |
(TEU) |
(TEU) | |
|
…… |
…… |
||
|
内贸中转箱量合计 |
|||
|
同比增长率 |
|||
|
申请单位或 授权委托单位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港口经营人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
天津港集团 |
以上信息核实无误。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对从天津港发运的海铁联运业务,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发货人;对到达天津港的海铁联运业务,实施主体认定为铁路运单上的收货人。
二、奖励标准
在天津港开展海铁联运业务的港口经营人,连续3个月以上月均重箱箱量不低于800标准箱。
(一)对京津冀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300元/标准箱奖励;
(二)对内蒙古中部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500元/标准箱奖励,对内蒙古东部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700元/标准箱奖励;
(三)对山东、宁夏、青海等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700元/标准箱奖励;
(四)对山西、甘肃等区域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箱奖励;
(五)对新疆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箱奖励;
(六)对陕西、河南、东北三省等北方重镇的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箱奖励;
(七)对利用“一单制”模式开展的集装箱外贸海铁联运业务,按照重箱箱量叠加给予1000元/标准箱奖励;
(八)所有海铁联运业务按照城市统计(城市范围以天津港海铁联运统计结果为依据,每季度更新一次)。同一海铁联运城市内,第(一)至(五)项中海铁联运业务享受的年奖励资金单一城市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对山西、陕西、河南、吉林等重点区域优先奖励,且单一城市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2);
(三)港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适用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复印件;
(四)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附件3);
(五)铁路货物运单(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
(六)涉及换箱的,需提供换箱堆场或理货公司出具的盖章换箱理货凭证(扫描件或打印件,原件企业留存备查),箱量以铁路运输段箱量为准;
(七)“一单制”模式需提供联运提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所述“集装箱海铁联运”是指依托海运和铁路两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全程运输组织的模式。享受奖励的海铁联运业务,需在天津港区及周边的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装(发运)卸(到达),上述铁路场站或专用线距离天津港最近的码头公司运距不超过10km。
(二)与港口经营人存在控股关系或拥有同一控股股东的本地企业开展海铁联运业务,视同为港口经营人开展该业务,须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三)“箱量”折合为20英尺标准集装箱数量统计,以铁路货物运单标明的重箱箱量为准。统计时间以铁路货物运单制单日期为准。
(四)“‘一单制’模式”指集装箱(重箱)海铁联运采用“联运提单”,且提单范围覆盖海铁联运陆上段全程的模式,以联运提单和申报人与船公司海铁联运协议为附加凭证。本细则不涉及陆桥国际班列。
(五)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六)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奖励政策,本细则涉及“不低于”“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当年满足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港航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单位按月度统计海铁联运业务量,按照“序号-单位名称-年/月-城市名称”的顺序编号,按城市制作成册。
(二)资金申请及拨付中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盖章。
(三)市港航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业务单据进行抽查,每个企业抽查涉及的资金比例应不低于该企业奖励资金总额的20%,并于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归档全部申报材料及有关凭证并长期留存备查。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本项工作涉及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企业申报时须按要求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四)被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业务经营、地方税收、完善组织和市场体系、聚集优质资源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等内容。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3.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
附件1
天津港海铁联运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
|||
|
注册地址 |
||||
|
经营范围 |
||||
|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本事项是否享受其他财政奖励 |
||||
|
上年度企业纳税金额(万元) |
||||
|
海铁联运 |
省区及通道名称 |
|||
|
奖励额 (元/标准箱) |
重箱箱量(标准箱) |
申报金额 (万元) | ||
|
一单制 |
奖励额 (元/标准箱) |
重箱箱量(标准箱) |
申报金额 (万元) | |
|
申报总金额(万元) |
||||
|
审核意见 |
(上级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承诺书
我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 年 月 日申报《天津市鼓励发展海铁联运的实施细则》奖励资金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竞争,努力维护天津市港航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完成情况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
序号 |
始发站 |
到达站 |
箱型 |
箱量 |
货运需求号 |
备注(如为“一单制”填写联运提单单号) |
填表说明:经天津市辖区内陆港中转的省外集装箱海铁联运货物,在备注栏说明。
天津市鼓励发展航运业务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航运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
(一)奖励对象
天津市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业运力的新开业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2万≤开业运力规模<5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5万≤开业运力规模<1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3.对10万≤开业运力规模<3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4.对开业运力规模≥30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时间为准,单船运力小于0.5万载重吨的开业船舶、老旧运输船舶以及享受过本细则相关政策奖励的船舶不计入本奖励的开业运力。
对于开业运力规模达到50万载重吨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标准在本奖励第4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执行。
(三)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5.开业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开业船舶涉及融资租赁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鼓励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
(一)奖励对象
天津市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开业或新增自有船舶运力并经营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0.5万载重吨以上的新增营运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油船、液化气体船、化学品液货船。船龄≤6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6年<船龄≤12年的,每载重吨奖励80元;
2.散货船、集散两用船。船龄≤9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9年<船龄≤18年的,每载重吨奖励80元;
3.滚装船、干货船(船舶检验类型说明为多用途船、运木船)、冷藏船。船龄≤1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10年<船龄≤2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80元;
4.集装箱船。船龄≤1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115元;10年<船龄≤20年的,每载重吨奖励92元。
新增船舶运力以取得营运资格为准,新增船舶运力日期按照《船舶营运证》发证日期(国际运输船舶按照备案日期)核定,船龄按照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与船舶建造完工日期之差核定。
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奖励标准在本奖励1.2.3.4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执行。
从市外以光船租赁方式租入并经营的船舶,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执行,在政策实施期将已获得本奖励的光船租赁船舶转为自有船舶运力的,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在政策实施期,对于享受过本奖励并退回相应奖励资金的船舶,由本市航运企业购置(含融资租赁)并经营的,按本奖励政策执行。
(三)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附件2);
2.承诺书(附件6);
3.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5.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7.光租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8.融资租赁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鼓励头部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
(一)奖励对象
天津市连续经营满两年(两个自然年)以上的航运企业。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完成水路货物周转量达20亿吨公里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照增量给予5万元/亿吨公里的奖励。增量涉及小数的,按照直接舍去小数取整数计算。
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的上一自然年度,水路货物周转量以交通运输统计“一套表”系统中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为准,每家航运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奖励申请表(附件3);
2.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鼓励发展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一)奖励对象
天津市连续经营满两年(两个自然年)以上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二)奖励标准
考核年度管理的国际船舶(老旧运输船舶除外,其中外国籍运输船舶参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执行)达到20万总吨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给予2万元/万总吨奖励。增量涉及小数的,按照直接舍去小数取整数计算。
考核年度为申请之日的上一自然年度,年度管理国际船舶总吨计数范围为当年年底(12月31日)企业在管国际船舶。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奖励申请表(附件4);
2.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3.符合证明(DOC);
4.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的证明材料;
5.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附件5);
6.近两个年度公司管理的国际船舶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奖励申报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和工商登记地址在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以下统称“市内六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向市港航局提交申报材料;工商登记地址在市内六区以外各区(包括各开发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兼营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向属地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部门审核
市港航局负责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和工商登记地址在市内六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资格审查,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兼营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报送市港航局。
市港航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
(三)资金拨付
市港航局按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其他说明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满足认定条件的可以视为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融资租赁船舶所有人应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市外购置船舶包括从国外购置和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的船舶。
(二)本细则奖励航运企业涉及的船舶类型仅限于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的船舶,船舶种类包括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散货船、滚装船、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干货船(船舶检验类型说明为多用途船、运木船)、冷藏船等。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是指主推进动力为液化天然气燃料、甲醇燃料、氢燃料、氨燃料、纯电池动力(不含铅酸电池动力)船舶,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船舶。
(三)享受奖励的航运企业和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须是在天津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航运企业须承诺享受奖励的船舶保持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以上(其中,将政策实施期间已获得本奖励的光船租赁船舶转为自有船舶运力并获得额外50%奖励的,应承诺该船舶转为自有船舶运力后,持续在本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该船舶产生的水路货物周转量等营运数据须按照行业统计制度由本企业纳统,如企业未履行承诺,须将奖励资金全额退还至相关财政账户(以下情况除外:获奖励企业破产、船舶发生事故灭失的)。若企业获奖励船舶运营未满5年转出,企业获奖励的船舶转入与其存在控股关系或者为同一控股股东在津航运企业的(其控股在津航运子公司或与其同一控股企业所属在津航运公司或在津上级控股股东航运公司的),在该企业及前述股权关系的在津航运公司连续营运累计5年以上的,视同履行承诺。
(四)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当年财政资金不能覆盖实际发生的奖励金额,由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兑现,本细则实施的最后一年以实际财政预算资金额度为限兑现符合条件的奖励项目。
(五)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奖励政策,本细则涉及“以上”、“不低于”、“达到”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七、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本项工作涉及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企业申报时须按要求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八、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
2.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3.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奖励申请表
4.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奖励申请表
5.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
6.承诺书
附件1
航运企业落户奖励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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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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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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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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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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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奖励条件的船舶信息 |
船名 |
载重吨 |
船舶来源 |
|
申报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开业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开业船舶涉及融资租赁的,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2
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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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
申请奖励 船舶信息 |
船名 |
载重吨 |
船舶来源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合计 |
||||
|
申报材料 |
□承诺书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或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光租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融资租赁船舶须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融资租赁合同;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3
航运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奖励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
水路货物周转量完成情况及申请奖励金额 |
考核年 水路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
考核年上一年 水路货物周转量(亿吨公里) |
水路货物周转量增幅 (百分比)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
申报材料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备案证明材料)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4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奖励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
|
管理国际船舶情况及申请奖励金额 |
考核年管理国际船舶量 (万总吨) |
考核年上一年 管理国际船舶量 (万总吨) |
增量 (万总吨) |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
|
申报材料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符合证明(DOC);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备案的证明材料; □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 □近两个年度公司管理的国际船舶国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SMC)、船舶委托管理合同;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企业承诺:对以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
申请企业盖章 |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5
管理国际船舶明细表(20XX年度)
|
申报企业(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序号 |
船舶名称 |
SMC编号 |
船舶种类 |
船舶国籍 |
船舶总吨 |
|
( )年度管理船舶合计: |
|||||
填表说明:此表由申报企业按照考核年、考核年上一年分开填写。
第 页,共 页
附件6
承诺书
本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资金 元。为此,本企业郑重承诺:
如营运船舶获得“航运企业扩大运力规模”奖励,该船舶在本企业连续营运5年以上,并按行业要求统计船舶水路货物周转量数据。本企业如未兑现以上承诺,自愿退还所获得对应奖励项目的奖励资金。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
能级的实施细则
根据《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提升天津港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有效促进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枢纽港口建设及落实国家、我市重大战略部署等方面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一)对于港口集疏运通道等建设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工程建安费金额40%的资金奖励;
(二)对于集装箱、滚装、散杂货、邮轮等码头泊位等级提升、堆场堆存规模提升及航道通航能力提升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工程建安费金额40%的资金奖励;
(三)对于智慧港口相关的港航生产经营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智慧物流升级改造项目,主要包含传统设备智能化大规模升级改造、智能化生产设备大规模购置、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和设备购置等,每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工程建安费或设备购置费金额40%的资金奖励;
(四)对于绿色港口提升项目,主要包含港口作业扬尘治理、港口装备绿色化改造升级岸电推广使用、大规模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港口作业机械购置及大型设备更新改造等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工程建安费或设备购置费金额40%的资金奖励;
(五)对于服务天津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促进天津市港口航运能力和影响力提升的研究指数、展览展示、宣传推广等项目,以及港产城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价、绩效管理等方面支出,每年经审核视情况确定支持金额。
三、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2);
(三)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3);
(四)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4);
(五)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文件;
(六)项目前期手续落实情况,包括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等;项目应保证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项目合同签订情况及年度资金支付情况;
(八)岸电推广使用项目在提供上述(一)至(六)项外,还需如下申报材料:
1.船舶港口服务备案回执;能源管理机构和制度情况;
2.港口岸电设施供应能力及相关制度证明材料;
3.港口岸电设施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说明
(一)奖励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建设等,对于连续跨年建设类项目,奖励资金应用于该项目后续支出,单个项目每年度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同时设备购置类项目还应满足总投资应≥500万元或单批次购置数量≥5台套的要求;
(二)本奖励资金不得与来源于天津市各级财政资金的补助、奖励资金重复申报。
(三)本奖励以年度奖励规模为上限统筹使用。
(四)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天津)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细则奖励政策,本细则涉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本奖励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适时作出调整。
五、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奖励资金每年度发放一次,当年满足条件的企业,应于次年向上级公司(如有)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经上级公司初审后,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港航局提交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如有),逾期未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二)所有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复(打)印件逐页加盖公章。
(三)市港航局组织对申报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拨付,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奖励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本实施细则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本项工作涉及所需资料核查、政策评估、绩效管理等事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所需资金可由奖励资金统筹列支。
(二)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完全法律责任。企业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企业申报时须按要求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已知悉。如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七、附则
(一)本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原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绩效目标表
4.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附件1
奖励资金申请表
(202* 年度)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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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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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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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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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户银行 |
基本户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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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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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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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起止时间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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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投资计划 (万元) |
申请奖励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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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主要建设内容、工作进展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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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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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意义及预期效果: | |||
附件2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营业情况等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或购置内容
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或设备购置内容。
(二)项目建设工期及建设进度
项目计划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已完成项目写完工日期,并正文直接附上验收表或相关证明材料。未完工项目写计划完工日期。
(三)项目投资估算
此部分写计划总投资。
(附概算表)
(四)资金落实方案
项目资金构成及来源。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
(二)项目功能定位
(三)项目建设意义
四、项目前期手续落实情况
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司内部批复情况,包括部门批复文件或公司内部决策文件等。
五、XX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XXX项目共签订XX份合同,主要包括XXX合同、XXX合同等,合同总额XXX万元。
(二)实际支付完成情况
XX项目XX年实际支付资金XXX万元,主要包括XXX万元、XXX万元(需提供2024年度实际支付的作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计量单、支付票据等)。
六、奖励资金申报情况
按照《天津市鼓励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设备能级的实施细则》确定的补助比例上限及贵局前期进行的资金分配原则,本项目拟申请奖励资金XXX万元。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绩效目标表
(20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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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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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预算部门 |
项目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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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项目起止时间 |
|||
|
项目资金 (万元) |
其中:财政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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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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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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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目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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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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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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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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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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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
|
社会效益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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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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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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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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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所有申报材料均依据相关申报要求据实提供,对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单位(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三、项目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功能、规模等要求组织实施;
四、除奖励资金外,本项目其他资金已落实资金渠道,保证按时支付到位;
五、除奖励资金外,本项目未享受过其他天津市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
六、同意市港航局资金分配安排;
七、如违背以上承诺,无条件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