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党委2025年12月24日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25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涉及资金收支的经济合同(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服务采购、租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进行订立、审核审批、履行(补充、变更、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小额零星采购或者能够即时结清并取得票据的经济活动(不包括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不签订合同,其他经济活动均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委财务处为委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组织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委机关处室是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合同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
(一)签订、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合同统计分析;
(三)监控、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做好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委法规处负责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核,对重要合同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
第八条委办公室负责对经审核审批并确认无误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及加盖单位公章,做好合同档案的接收和管理。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九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合同调查,充分了解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确保合同相对人具备履约能力。合同承办人应当验明合同相对人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应当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合同谈判,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磋商合同内容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严禁与无经营资格或者资信较差的相对人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需要确定有经费来源,无经费来源的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对须报有关部门审查或者备案的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委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以合同承办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三章 合同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合同拟定完成后,应当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合同审核,对合同内容符合本单位利益、合同条款及附件齐备完整、文字表达清晰准确的,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同时提交委财务处、法规处进行相关审核。
第十八条合同经委财务处、法规处审核及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的具体份数(正本)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跟踪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委财务处报送合同执行进度及状态,对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中的来往电函、会议纪要等是合同的重要补充或者修正,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者变更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或者解除原合同重新订立合同,并执行合同订立和审核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终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妥善处理遗留未决事项。
第二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相对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分管委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等后续处理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委财务处报备。
第二十六条年度终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管理台账以及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争议处理情况等相关材料整理后统一办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