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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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交通运输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5-0015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发〔2025〕179号
主    题 :
交通\综合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为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3号令)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20251217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23号令)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转移行为,明确各单位监管职责,形成常态化监管长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制定本机制:

  1. 部门职责及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车辆合法装载主体责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对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的公共安全,并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核发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承运人的监管,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严禁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范围车辆承运危险废物和超载运输。严格危险废物运输经营范围审批与许可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车辆运政信息。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对接工作。

  1. 组织机构

建立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机构成员,负责相互协调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工作,会商研判危险废物转移管理风险,共享危险废物转移信息。详细名单附后。

  1. 监管协作机制
  1. 信息共享与数据互通

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数据对接,加强数据比对,精准发现超经营范围、超载等问题并查处,形成部门间信息互通、监管协同、责任闭环。电子运单、动态监控信息与线路审批系统对接,实现危废运输装、运、卸全闭环监管。完善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增加车辆载重的校核功能。加快建设和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

  1. 联合执法与协同监管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依职责加强危险废物源头违法查处,依法严处委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废物及源头超载装运行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加强路面执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研判危险废物转移运输线路,精准布控,严厉打击超经营范围、超载等运输行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职责依法办理涉危险废物运输违法犯罪案件。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成员名单

2.危险废物执法协同监管处置工作措施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成员名单


一、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彤斌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二、部门负责同志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处处长

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货运处处长

市交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郭承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吕志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组织支队政委

仲智颖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副支队长

三、联络员

袁海晨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处一级主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公路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警务技术一级主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二级主任科员

市交通运输委道路货运处四级主任科员

王禹焜市交通执法总队四级主任科员

附件2


危险废物执法协同监管处置工作措施


为扎实开展危险废物转移协同执法联动工作,持续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不断深化和加强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持续完善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行为,进一步压实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托运人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和生态环境污染。

二、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结合部门法定职责和协同监管联动工作需要,共同开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打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中涉及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职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路面稽查,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依职责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路面稽查,规范危废运输资质管理,监督车辆轨迹和运输的合规性,严查未经许可运输、超范围运输、无从业资格上岗作业、卫星定位不在线、未按规定上传动态监控信息、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托运人未说明危险化学品特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联动机制

(一)研判会商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信息平台推送、群众举报、企业自查、路面检查、信息研判以及涉及犯罪情报或涉案车辆追踪等情况,实时监测预警我市范围内危险废物运输异常行为,通过信息共享和风险评估,针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联合研判会商。

(二)联勤联动

每季度开展一次联合检查,根据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天津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的问题线索等情况,对相关移出、承运和接受企业采取联合约谈、入企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压实危险废物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三)路面执法

每月在重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国省干道及货运场站周边等区域联合开展一次路面执法检查,依托各部门职责分工,实现有效衔接。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危险废物)、使用非专用车辆、未规范张贴警示标识、未按核定路线、时间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混装普通货物与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并对危险废物进行有效处置。

四、违法线索移交

对各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违法行为,交由相关责任部门查处:

1.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适用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2.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货物运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无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移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3.对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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