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的通知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做好全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汛期恶劣天气对公路通行影响,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天津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10日
天津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公路设施防范应对洪、涝、潮灾害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汛期恶劣天气对公路通行影响,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路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汛期公路灾害天气防御应对工作机制》及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委印发的汛期工作应对机制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国、省道(含高速公路)汛期防范应对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及因降水等引发的山洪、地质(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以及洪水、风暴潮、内涝等自然灾害;区人民政府管辖的县、乡道在防范应对汛期灾害过程中,需要市交通运输委支援的。
因汛期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等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根据《天津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求执行。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天津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制定的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以及市交通运输委依据上级文件制定的公路设施领域各类防汛防台风工作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公路设施指挥机构
我市公路领域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在市交通运输委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公路设施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委设施处、安监处(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市交科院、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委设施处,办公室主任由委设施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指挥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委关于防汛防台风工作要求,统筹制定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汛防台风应急处置措施;在市交通运输委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组织防汛防台风工作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台风职责,研究防汛防台风应急队伍、物资管理等工作;其他涉及防汛防台风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承办指挥部会议、文件;检查指导防汛防台风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报送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委设施处:承担公路设施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国、省道(含高速公路)防汛应急机制和保障预案,负责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牵头公路应急通行保障工作;牵头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委安监处(应急办):负责调度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协调、联络市级相关部门参与处置公路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市公路中心:具体组织普通国、省道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督促、指导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具体组织公路应急通行保障工作;具体组织公路设施应急抢险和灾后重建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养护中心:负责管养的外环线、外环调整路,天津大道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承担列养的普通国、省道大桥、特大桥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负责管理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执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任务;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交科院:配合公路设施应急抢险工作,承担公路设施应急检测工作;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公路设施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工作部署,协助或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预防预警
3.1预防
汛期前,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天津市汛期公路灾害天气防御应对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防范应对工作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在汛前对防汛组织体系、预案方案、队伍物资、监测预警等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照单逐条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动态清零。
3.2 监测
(1)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对汛期重点路段以及沿线收费站、服务区运行监测,确保监测视频传输稳定,严格落实公路阻断信息报送要求,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引导服务公众安全合理出行。
(2)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公路下沉地道水位监测系统等加强监测监控,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送。
(3)灾害天气来临前,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基础上,以高风险和较高风险路段以及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为重点,进一步加密巡查频次,加强对沿河、山区、临海等地质灾害易发路段巡查。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送。
3.3 预警信息接收及转发
(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市、区气象局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传真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部署防御措施。
(2)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将灾害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处置措施传达至每位养护作业人员和防汛责任人。
3.4 预警行动
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潮情等发展态势,督促本行业、本领域单位及时调整防御措施。具体预警叫应机制见附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我市防汛应急响应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从高到低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
4.2响应启动
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市交通运输委接收到市防办、市防指发布防汛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后,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过OA、微信群等转发给成员单位。成员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取防汛应急响应启动信息的,可自行启动应急响应,依据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人员上岗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熟悉公路设施业务的同志,在必要情况下,到本单位上岗到位。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负责同志,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市公路中心负责公路养护、路网监测主要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在必要情况下,到本单位上岗到位。
委设施处主要负责同志、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分管公路养护负责同志,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在必要情况下,到本单位上岗到位。
委分管领导、委设施处、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全部在本单位上岗到位。
4.3.2响应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启动我市防汛应急响应后,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4.3.3信息报送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及市交通运输委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做好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的处置信息报送工作,各成员单位汇总完防汛信息后,需同步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4.3.4 信息发布与报道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新媒体,广播等传统媒体,百度、高德等地图导航软件,可变情报板等行业窗口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交通管控、公路突发事件等出行信息,引导公众合理规划出行方式、时间和路线,远离危险区域,保障出行安全。
当发生汛期舆情信息或需要新闻报道的,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委网信办及委宣传处,协助市有关部门根据要求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新闻宣传、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4.3.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收到市交通运输委转发的防汛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应急响应结束的通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级别调整或终止的信息按照启动响应的程序及时做好信息转发。
应急响应结束后,经综合研判,现场无现实危险的,现场应急保障、救援队伍有序撤离。根据雨情和灾情发生情况,及时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工程,及时修复损毁路段,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5应急保障
5.1物资设备保障
市养护中心做好市级公路抢通物资的管理、维护及更新;市交科院做好应急检测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防护衣物及装备、燃料、安全标志、应急救援车辆等。
5.2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公路中心指导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优化应急抢险力量布局。市养护中心做好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各应急队伍要做好防汛防台培训和演练,提升防汛防台应急能力。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从汛期开始各成员单位汛期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响应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在本单位上岗,并做好适时集中办公和参加会商准备。防汛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通信保障,手机要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确保汛期信息畅通。
6附则
6.1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次防汛防台风应急演练。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年组织1次防汛防台风演练,进入汛期前组织防汛责任人至少开展1次专题培训,确保应急队伍操作熟练、设备设施调试到位。
6.2 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更新、修订并印发。
6.3 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或保障方案。
6.4 本预案由委设施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设施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预警叫应机制
灾害类型 |
预警级别 |
会商研判 |
公路巡查 |
力量预置 |
通行管控 |
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天气、洪水等次生灾害 |
红色 |
1.指挥部办公室加密与市、区气象局的会商频次,明确公路气象灾害类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及时调整防御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议,调度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防御应对工作准备情况,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工作。 2.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从区气象局获取天气信息,接到信息后及时调整防御措施。 |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不小于3次/日、一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不小于2次/日,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期间夜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 |
1.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根据市防指安排,组织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参加防汛抢险行动。 2.指挥部办公室对受影响地区开展预防性调度,提前调配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当行业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市应急局或交通运输部提出支援申请,支援影响严重区域应对灾害。 3.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预警预报信息后,迅速启动应急力量预置工作,将应急力量调配到预置点位。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申请。 |
高速公路: 1.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路段降雨管控阈值,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分类分级采取封闭管控、夜间关停、分时段关停、限速、限车型、流量控制等交通管控措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市交通运输委通过京津冀交通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启动跨省联动机制,实行远端分流。 普通公路: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预警和降雨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会商研判,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分类分级采取封闭管控、夜间关停、分时段关停、限速、限车型、流量控制等交通管控措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
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天气、洪水等次生灾害 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天气、洪水等次生灾害 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天气、洪水等次生灾害 |
橙色 |
1.指挥部办公室加密与市、区气象局的会商频次,明确公路气象灾害类型、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及时调整防御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议,调度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防御应对工作准备情况,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工作。 2.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从区气象局获取天气信息,接到信息后及时调整防御措施。 |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不小于2次/日,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期间夜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 |
1.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根据市防指安排,组织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参加防汛抢险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对受影响地区开展预防性调度,提前调配应急物资和抢险队伍。当行业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市应急局或交通运输部提出支援申请,支援影响严重区域应对灾害。 2.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预警预报信息后,迅速启动应急力量预置工作,将应急力量调配到预置点位。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申请。 |
高速公路: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路段降雨管控阈值,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分类分级采取封闭管控、夜间关停、分时段关停、限速、限车型、流量控制等交通管控措施,做到应停尽停、应关尽关、应撤尽撤,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普通公路: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预警和降雨情况配合公安交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地道等低洼路段,当积水深度达到10厘米警戒水位线时,在低洼路段两侧设立临时警告标志,禁止小型车辆涉水通行;当积水深度超过20厘米时,采取封闭措施,禁止所有车辆涉水通行,同时设置硬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绕行。启动封闭措施10分钟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市公路中心)与市防指,并同步发布交通阻断信息。 2.现场值守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保障隔离设施完好和排水设备正常运转。 3.积水全部排净后,公路养管部门对地道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具备通行条件后,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解封,恢复正常通行。 |
黄色 |
1.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交通运输委应急办视情组织召开视频调度会议,调度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防御应对工作准备情况,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工作。 2.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从区气象局获取天气信息,根据气象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防御措施。 |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期间夜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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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处置行道树倒伏、山体落石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组织做好公路低洼路段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进行道路封闭,及时组织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保障公路设施安全。 | |
蓝色 |
1.市养护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防御措施。 2.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从区气象局获取天气信息,根据气象变化趋势及时调整防御措施。 |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基础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强降雨或连续降雨期间夜间巡查频率不小于1次/日。 |
1.市交通运输委安监处(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市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待命,做好随时执行公路抢险任务的准备。 2.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暴雨、台风等预警预报信息后,及时研判分析雨情、汛情影响,针对受影响区域、路段做好应急抢通力量预置准备。在恶劣天气高响路段、重点保障路段,提前预置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申请。 |
市养护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处置行道树倒伏、山体落石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组织做好公路低洼路段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进行道路封闭,及时组织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保障公路设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