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定制公交专项奖励办法
的通知
各公交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鼓励公交企业发展定制公交、通学公交等创新服务,实现创效增收,有效提升公交服务品质和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定制公交专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推广定制公交等个性化出行服务,鼓励公交企业多元化经营,实现公交服务品质有效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定制公交运营服务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开通定制公交线路情况进行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与定制公交线路运营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仅针对运营模式为乘客APP预约乘车、约成发车、单人单次收费或者包月收费的定制公交,团体预约并签署协议、重大活动服务保障专线、已有其他资金补贴的定制公交不纳入本办法测评和奖励范围。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成立测评组,在考核周期内共同对定制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量化测评。
第五条 定制公交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坚持规范引导、科学管理、鼓励创新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测评组应依据考核内容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形成评价结果并公布。
第七条 测评内容及权重如下:
(一)开通线路运营总里程(权重为30%):对各运营企业开通定制公交的线路运营总里程进行统计(通学线路除外)。
(二)服务总人次(权重为40%):对各运营企业开通定制公交线路的服务总人次进行统计。
(三)开通通学线路运营总里程(权重为30%):对各运营企业开通定制公交的线路运营总里程进行统计。
第八条 针对统计的开通线路条数、服务总人次,分别计算各运营企业占比。
第九条 测评结果作为分配专项奖励资金的依据,资金分配方式为:各公交企业线路运营总里程/所有线路运营总里程×专项资金总额×30%+各公交企业服务人次/服务人次总数×专项资金总额×40%+各公交企业通学线路运营总里程/所有通学线路运营总里程数×专项资金总额×30%。
第十条 测评结果及资金分配结果应形成报告并加盖公章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附上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应尽快申请并拨付奖励资金,资金来源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公交都市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制定量化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定制公交运营周期内,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测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各运营企业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交通运输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是否重新测评由是交通运输委征求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意见后决定。决定不予重新测评的,应书面告知运营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