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民航天津安全监督
管理局关于齐抓共管强化民航安全
治理合力工作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应急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及相关通用机场: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民航安全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市领导关于“增强民航安全意识,强化问题整改,形成治理合力”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天津民用航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健全完善民航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民航安全齐抓共管新格局,现将相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
(一)充分认识民航安全工作重要性。切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总遵循,认清当前严峻的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把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提高民航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坚守民航安全底线。
(二)充分认识民航安全工作系统性特点。民航安全工作系统性专业性强,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日益显现,天津民航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内容多,近期出现的空飘物、无线电干扰等影响航班运行的情况偶有发生,要充分认识民航安全工作的特点和变化趋势,在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置中齐抓共管、共担责任,有力打击影响净空安全行为。
(三)充分认识民航安全问题风险。在对传统风险领域管控的同时,针对无人机、空飘物、无线电干扰等新型危险源,国家民航部门及时补充立法、完善制度,逐步建立民航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沟通交流和协调联动机制,分别从行业治理和属地管理的角度双向发力,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二、明确重点任务,抓好工作治理
(一)抓好超高建筑物净空保护。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落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协调解决超高建筑物净空审核和相关问题整改。
(二)抓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共同配合,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及时快速处置无线电干扰源等问题。
(三)抓好空飘物及环境防治。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机场及周边地区限定范围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四)抓好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管理。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气象局、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等相关部门及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违规飞行。
三、凝聚工作合力,消除安全隐患
(一)强化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强化齐抓共管民航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天津民航安全工作协调会,遇有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随时组织协调落实。超高建筑、无人机、空飘物、无线电干扰等重点领域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相互沟通,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齐心协力形成共管、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
(二)排查消除机场净空安全隐患。天津滨海机场等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排查影响民航运行安全隐患,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会同民航管理部门、市有关单位、相关区政府等,加快隐患治理,为民航安全运行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齐抓共管强化民航安全治理合力。加强净空安全宣传教育,各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履行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责任,认真对照前期梳理的问题清单,加强与民航管理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严格落实净空审批要求,关注净空安全、落实环境整治、维护净空标识,形成民航安全治理齐抓共管新格局。
附件:1.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2.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问题清单(当前问题)
市交通运输委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附件1
天津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
工作职责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职,对民航安全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与市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二、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布;负责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做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参与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确定工作,配合华北地区管理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排查消除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行为。
三、市发展改革委
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后,负责审批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的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负责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干扰民用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正常使用的情况。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规定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或对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依法处罚。
五、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查处、打击影响机场正常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保障正常执法。
负责配合空军及民航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违规飞行;负责机场辖区范围外的净空保护区违法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秩序维护,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置。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依法处罚。
六、市规划资源局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负责做好与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实行规划控制;配合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要求,针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如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须取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净空审核意见,并严格按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负责将净空保护区域及跨行政区域的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参与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
七、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查处治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大量排放烟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直管公产房屋,达到标准规定高度的,由房屋修缮责任人设置障碍灯和标志;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达到一定高度的建设工程,负责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民航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障碍灯和标志;负责协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起重设备及架体高度控制按民航要求进行管理;负责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九、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涉及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治理;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设置景观灯光等,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
十、市应急局
协调调度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航空事故应急救援;依法收集汇总航空事故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部。
十一、市体育局
负责协调管理信鸽协会等组织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负责组织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体育比赛活动的管理。
十二、市气象局
根据《天津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依法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执法检查,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相关区人民政府(含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
负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负责管理消除影响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隐患,依法对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实施处罚;负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负责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根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的要求,针对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须取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净空审核意见,并严格按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对本辖区内达到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民航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障碍灯和标志;负责监督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负责在机场及周边地区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对于空飘物多发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机场及周边地区限定范围内,依法禁止或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在机场周边土地规划考虑机场鸟击防范需求。
负责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天津滨海机场消除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依法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升空物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十四、民航天津空管分局
负责排查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行为,将受干扰情况和已采取的排查措施情况向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十五、天津滨海机场及相关通用机场
负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巡视与检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做好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负责制作净空保护警示标志,指导配合区人民政府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负责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禽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危害;平时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附件2
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问题清单(当前问题)
序号 |
问题描述 |
解决措施 |
责任部门 |
1 |
117大厦施工塔吊长期超高。117大厦位于天津机场进离场航线之下,顶部塔吊高度达到625米,长期突破600米高度,致使天津机场600-900米高度层不能使用,导致机场运行效率降低,机场高峰小时容量降低,空中交通管理压力较大。目前,117大厦长期处于停工状态,施工塔吊超高已过批准时限,且楼体及塔吊障碍灯不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
加强对117大厦的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同时确保障碍灯长亮、警示标志清晰。 |
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2 |
天津市部分风电项目超高建设,突破最低雷达监视引导高度限制,挤压天津机场雷达管制引导空间,对天津机场双跑道独立运行、未来第三跑道飞行程序设计等带来不利影响。 |
一是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净空审批手续,各单位督促建设主体严格执行民航管理部门出具的净空保护行业意见进行施工建设;二是对于未批先建且超高的风电项目,督促相关企业尽快拆降,消除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严重影响;三是开展天津滨海机场局部最低监视引导高度论证调整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区域内规划拟建风电项目开展净空安全评估,通过局部调整天津机场最低监视引导高度方式,解决部分风电项目建设问题。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滨海机场、 相关区政府 |
3 |
天津机场围界外紧邻农田、鱼塘、树林、荒地等适合鸟类及动物栖息的环境,易吸引鸟类栖息觅食,单纯的驱赶措施不能完全杜绝鸟类影响飞行安全。 |
一是在机场周边净空保护区域内土地规划时,要考虑机场的鸟击防范需求,避免规划适合鸟类及动物栖息的项目;二是对暂时未规划使用的土地进行环境整治,如割草、苫盖等,减少由于植物疯长吸引动物栖息的可能性。 |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东丽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
4 |
机场周边市民随意升放无人机、气球、风筝等升空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
一是加强机场及周边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公安、气象、属地区政府加强巡视巡查,对随意升放无人机、气球、风筝等升空物及时查处。 |
市公安局、市气象局、滨海新区、东丽区、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民航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天津空管分局、天津滨海机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