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
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提升委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
热线受理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便民服务热线,是指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与12345热线双号并行的天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及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是指群众企业拨打12345热线、12328热线,或通过12328热线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工单转派我委(包括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办理的事项。受理,是指经核实认定符合条件,接受群众反映诉求。办理,是指依照有关职责和规定,解决群众反映问题。
第三条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解决”和“群众满意”为根本目标,“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联系群众、第一时间办结回复”,对能解决的事项要“痛快办、马上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四条委政务服务处牵头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受理办理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条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受理办理群众诉求工单,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事项受理
第六条委政务服务处负责受理委机关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属各单位应分别明确便民服务热线受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并跟踪督促,直至工单办结。
第七条各承办单位不得随意扩大12345热线受理的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或随意将12345热线作为本单位、本行业专项工作受理电话。确有需要的,应征得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同意。
第八条各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守受理办理时限,对经确认应由本单位办理的群众诉求,受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准确派发至办理部门,明确办理时限,做好督促落实,按照以下规定受理办理:
(一)12345热线平台的工单,应在工单派至承办单位3小时内接单,不得超时接单。
(二)承办单位受理部门应随时关注群众反映的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群众集中反映的容易引起社会负面舆情的事项。发现苗头问题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委政务服务处报备。
(三)以下情形经承办单位研判,符合条件,依据充分,可申请退单:
1.经确认不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详细说明理由、依据,提出转办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在工单派至承办单位24小时内退回;
2.对于工单记录信息要素不全、有误,不能依据已有信息进行判断的,可申请退单,退单时应一次性列明需要热线话务人员再次核实的全部信息,不得反复退单重复核实;
3.对于重复反映问题,有明确的依法依规最终办理结果,且反映人未提出新的合理诉求或补充问题线索,可进行退单,退单时应列明往次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4.群众反映的问题在12345热线知识库已有公示信息,可查询到明确解释,且热线话务人员可依据知识库信息进行答复的,可进行退单,退单时应详细注明需引用的知识库具体条目信息;
5.进入信访、诉讼、仲裁程序的,退单时应提交文件编号等佐证材料。
(四)以下情形不得退单:
1.对于属本单位职责,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办理、办理困难,或需要其它单位协助的,主责单位不得退单;
2.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中涉及部分职责的,承办单位对职责内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
3.12345热线、12328热线、《政民零距离》栏目要求不得退单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群众反映事项较为复杂,涉及本单位多部门职责时,受理部门应综合本单位所有涉及部门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后对外答复。
第三章 事项办理
第十条承办单位对受理工单要“应办尽办”、“一次办好”,认真调查核实,严把答复质量,实事求是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接诉即办”,在接到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后第一时间与群众取得联系,针对群众诉求,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按照以下规定在办理时限内予以办结:
(一)12345热线工单办理时限:咨询类3个工作日,办理类、建议类、投诉类、举报类5个工作日;标注紧急类的工单应按以下时限办理:“特急”1小时,“紧急”1个工作日,“急”2个工作日;
(二)12328热线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工单办理时限:信息咨询类3个工作日,意见建议类、投诉举报类5个工作日;
(三)《政民零距离》栏目工单办理时限:咨询类2个工作日,求助类、建议类、反馈类、投诉类5个工作日;
(四)办理时限起止时间认定标准:以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工单派至我委的时间为起算时间,以便民服务热线平台工单答复时间为办结时间,系统精确到秒,不得超时。
第十二条对于已明确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事项,承办单位应进行调解。按照《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办法》(津交发〔2022〕68号)《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999年交公路发第535号公布,根据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0号修正)的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调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12345热线平台转办的带有【互联网+督查】【营商环境监督员】【中国政府网留言】【转接企业营商服务专线】等特殊标签的工单,承办单位不得轻易退单,应认真核实办理,确需退单的,应及时与反映人联系并说明情况。带有【互联网+督查】标签的工单需要退单的,应与委办公室沟通,征得市政府督查部门同意后方可退回。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单,原则上不得延期。若群众反映事项特别复杂,受客观条件所限,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可申请延期。延期办理应先征得反映人同意,在工单到期前至少一日提出申请,详细注明延期原因、何时与反映人联系、反映人意见。若群众反映事项涉及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一并提供。但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延期:
(一)涉及突发紧急敏感事件、重大舆情、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咨询类工单以及标注为“特急”“紧急”“急”的工单;
(三)因承办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办理缓慢的情况。
第四章 事项办结
第十五条工单办结是指对群众反映属于12345热线、12328热线、《政民零距离》栏目受理范围的事项,承办单位已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依据,履职尽责完毕且将办理结果告知反映人,并按照工作标准和回复要求,对工单答复内容审核把关答复平台后,准予办结。
第十六条按照“谁办复、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应严格审核办结答复内容,既要确保答复内容叙述完整、条理清晰、语义得当,又要确保办理情况事实清楚、真实准确、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承办单位应留存通话记录备查,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答复办结:
(一)答复内容应体现与群众联系的具体时间,答复群众具体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处理过程、办理结果及群众反馈情况等要素信息;
(二)答复内容不得出现缺项漏项、文不对题、办理结果模糊不清等情况;
(三)不得以退回理由作为办理结果;
(四)不得以“已告知相关政策”、“已解释相关政策”、“已解决”、“已联系”等内容办结;
(五)不得以“办理中”、“已转xx处理”等过程性答复内容办结,不得未办理先办结;
(六)不得以“已与您取得联系……”等模板式答复内容办结。
第五章 回访
第十七条委政务服务处对全委办结工单随机进行抽查回访,对履职不到位、回访过程中群众提出新的疑问等情况,应派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各承办单位受理部门应随机对本单位办结工单抽查回访。
第十八条委政务服务处对群众要求管理部门调查解决,承办单位仍将工单转派企业答复的不满意工单,应派回原承办单位由管理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因下列情况导致的不满意工单可不进行回访:
(一)对政策不满,且承办单位已耐心细致进行解释的;
(二)群众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的;
(三)匿名反映情况的。
第二十条回访人员对不满意工单的回访应首先核实群众不满意原因,对群众提出的其它疑问详细记录后,能答复的应直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转派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根据回访记录,对需要重新办理的工单认真核实情况,逐条逐项进行办理。重新办结后,由委政务服务处抽查回访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委政务服务处;由本单位受理部门抽查回访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情况报告报本单位受理部门。
第六章 督办
第二十二条委政务服务处应按照“实事求是、明确责任、立办快办、确保质量”的原则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一)办事拖沓,办理事项临近超时,经提醒,仍办理缓慢的;
(二)群众多次反映同一问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三)群众反映未联系、问题未解决,而承办单位答复已联系、已解决等虚假办结的;
(四)因跨区域、跨部门导致职责界定不清,承办单位多次退回或相互推诿,未予受理的;
(五)群众举报管理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执法等行为的,应当提级办理;
(六)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对委政务服务处督办事项应认真核查,快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委政务服务处。
第七章 通报
第二十四条建立便民服务热线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推诿扯皮、敷衍拖延的;
(二)对督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的;
(三)由于办事不力受到媒体曝光,或市级相关部门通报的。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重大、紧急事项,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事项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经研判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宣传担当作为解决疑难事、贴心服务解决群众身边事的优秀做法,以及在办理企业群众诉求过程中得到群众表扬和认可的典型案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委政务服务处。
第八章 不满意工单申诉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对群众因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可以判定办理过程中确已履职尽责向群众做好“解决”“解释”工作的不满意工单,可以向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及时整理上月12345热线不满意工单申诉材料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月6日前报送委政务服务处(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具体申诉办法按照市便民专线服务中心《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评价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关于天津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细化不满意工单申诉工作的规范》执行。因下列情况导致的不满意工单,不得进行申诉:
(一)未联系到群众直接办结事项,群众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二)群众反映的诉求涉及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的;
(三)群众反映的诉求暂时解决但后续出现回潮现象的;
(四)群众反映的诉求未完全解决,即对工单进行办结,至申诉之日,该事项仍未处理完成的;
(五)承办单位对职责范围内事项,未履行协调义务,直接建议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群众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六)对于群众多项诉求均在我委职责范围内,牵头承办单位仅办理本单位事项,未履行牵头责任,未与其它单位联系解决全部诉求即办结,导致群众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七)不在《天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群众评价满意度测评办法(试行)》《关于天津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细化不满意工单申诉工作的规范》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九章 知识库及培训
第二十九条按照“谁制定、谁解读,谁提供、谁维护”的原则,承办单位应及时更新知识库信息,确保准确有效,主动做好对热线话务人员的培训。对于拟发布的政策及解读,原则上应于距正式发布前至少一日在12345热线平台进行更新。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变更知识库维护人员的,应及时向委政务服务处报备。
第三十一条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政务服务处,市公路中心、市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以下时限要求,在12345热线平台填报知识库及培训考核材料:
(一)每月1日至5日报送知识库信息月报表,考核月度选择上月(例如2月1日至5日在12345热线平台填报知识库考核表时,考核月度应选择“1月”);
(二)每月1日至20日报送培训材料月报表,考核月度选择当月(例如2月1日至20日在12345热线平台填报培训材料考核表时,考核月度应选择“2月”)。
(三)无更新内容亦应进行确认填报;
(四)填报时限最后一日若为法定节假日,不做顺延,应提前填报。
第三十二条其它委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随时整理知识库及培训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后报委政务服务处,第一时间在12345热线平台填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同时废止。2021年6月16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高质量办理12328电话投诉举报问题的措施》(津交发〔2021〕116号),2022年3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12328(12345)热线工单办理质量的通知》中关于办理时限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