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激发委属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经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3日
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管理办法(试行)
为激发事业单位担当作为、创新发展活力,进一步提高单位服务效能,切实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不断提高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科学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水平。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交通运输委委属事业单位。市港航局和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处于行政执法改革过渡期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结果挂钩原则
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各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促进绩效工资向全面建设过硬、班子团结奋进、工作业绩突出、干事创业氛围浓厚的单位倾斜,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二)坚持经费合规、可持续原则
各单位发放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要合法合规、可持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人员职级结构确定财政补助水平。公益二类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原则上维持分类改革前财政补助水平,超财政补助水平发放的,全部由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统筹兼顾同类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以及同类别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科学合理控制各单位收入增幅。
委属一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财政补助水平兑现待遇,因历史原因形成,部分超财政补助水平发放的单位,超出部分只减不增,逐渐回归财政补助水平。
委属二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增幅,不能高于本单位上年度的效益增幅,要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坚持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入,留足保证单位基本运行的事业基金。
三、绩效工资有关标准的确定
(一)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事业单位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并在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进行明确。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最高不超过50%。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以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经明确自主确定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的行业和单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人均收入增幅
依据上年度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和同类别事业单位人均收入增长水平,确定当年度人均收入增幅上限。其中: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原则上当年度人均收入增幅不得超过上年度同类别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的2倍,且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收入增幅上限;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人均收入增幅不得超过上年度同类别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的1倍,且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收入增幅上限;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度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增长。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单位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原则上当年度人均收入增幅不得超过上年度同类别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的2.5倍,且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收入增幅上限;绩效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人均收入增幅不得超过上年度同类别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的1.5倍,且不超过我市规定的收入增幅上限;绩效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当年度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增长。
(三)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依据上年度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当年度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倍;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8倍;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4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2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倍;考核等次为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3倍;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6倍;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4倍。
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
成立市交通运输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委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刘道刚同志任组长,组织处、干部人事处、办公室、财务处、安监处、法规处、政务服务处、规划处、网信办、轨道处、建管处、设施处、市道路运输局办公室、市港航局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干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每年年初,由市交通运输委绩效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充分沟通后确定事业单位年度重点业务工作任务,并于下年度年初对各事业单位重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形成重点业务工作考核得分。同时,结合上一年度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和政治生态建设、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得分,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得分。绩效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各单位的考核等次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得分=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得分×5%+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得分(按优秀100分,良好85分,一般70分,较差60分的分值赋分)×15%+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得分×15%+重点业务工作考核得分×65%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由干部人事处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考核分别由委组织处和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机关党委负责(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机关党委报送所属事业单位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得分由委绩效办对得分审核、统筹),重点业务工作考核由各牵头业务处室负责。
对因完成重点业务工作内所列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表扬的;对承担重点业务工作之外的全市及委系统临时性急难险重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酌情给予加分,每个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2分。以上加分项,由事业单位申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其他扣分项:依法行政扣不超过2分(考评单位为法规处)、优化营商环境扣不超过2分(考评单位为政务服务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扣不超过3分(考评单位为安监处)、单位规范运行扣不超过2分(考评单位为办公室),以上指标根据落实情况,按“有事法则”,在考核所得总分中扣减,合计最多扣减5分。
五、审批程序
(一)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委干部人事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工资实际执行情况,由委干部人事处核算上年度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并予以公布。
(二)由市交通运输委干部人事处和相关处室分别组织实施上年度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以及重点业务工作考核,并确定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和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等次。
(三)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绩效考核等次、同类别事业单位平均收入增幅,在经市交通运输委核准的工资总额和经费预算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单位人均收入增长幅度。根据上一年度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
同时,各事业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按照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和发展方向,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均与考核结果挂钩,明确受问责人员扣减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充分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后,连同当年度绩效工资核定情况,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报委干部人事处和财务处核准。
(四)委干部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对各事业单位人均收入增幅、绩效工资标准、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和人员经费来源情况等内容进行核准。同时,将本系统本年度同类别单位收入总体增长幅度和人均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经委分管干部人事和财务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核准。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积极稳妥推动。各事业单位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到开展事业单位绩效考核以及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是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也是鼓励事业单位做大做强,激励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重要举措,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是强化规矩意识、严格规范管理。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超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在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不得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委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把研究制定、推动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当作推动单位建设发展的重要措施,要严格规范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不得搞变通、打折扣。委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将列为委巡察和审计内容,委干部人事处和财务处将加强对各单位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违规问题。
附件:委属事业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方法
附件
委属事业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方法
一、每年年初,由各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年度重点业务工作任务,形成《XX中心XX年度重点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分解表》(见附表1)报重点业务工作考核牵头处室(其中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不需报送,由财务处依据我市总体考核安排拟定年度考核指标并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干部人事处),牵头处室会同配合处室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牵头和配合处室见附表2),并分别赋予相应分值,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由委干部人事处汇总并下发各事业单位。
二、下年度年初,由重点业务工作考核牵头处室,会同配合处室,对各事业单位重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形成《XX中心XX年度重点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表3),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供给委干部人事处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