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
优化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
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港航局、交通执法总队、公路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水运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委制定了《进一步优化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经2023年第3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报委。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
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3〕87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振市场信心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督促领导干部严于律已、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紧盯行业市场主体关注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市。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机制。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筹领导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行动开展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
(责任部门:委建管处,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8月31日)
(二)开展学习研讨,统一思想和行动。通过开展专题学习、对照检查和专题研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入查找“六个方面”存在的差距。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改善市场投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涉企服务举措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公路水运高质量发展。
(责任部门:委建管处,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三)坚持问题导向,将“两个清单”贯穿始终。一是查典型严问责。对十九大以来市、区纪委监委查处的交通运输系统厅局、处级干部重大典型案件涉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企业、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二是破除市场壁垒。对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管理文件进行检查,纠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是规范项目立项审批。整改存在的重复申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问题。四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看招标人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和行贿受贿骗取中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等(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4)。五是规范项目履约管理。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设计变更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按验收条件和要求验收、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项目实施等(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4)。
自2023年9月起,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对照上述内容,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项目开展深入排查,形成“两个清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每月20日前将当月开展工作情况和“两个清单”报市港航局和市公路中心,2023年12月1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委。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
(责任部门:委建管处,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2月28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委将根据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高速建设单位报送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自2024年3月起,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对行动部署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问责处理不到位,特别是报送“零报告”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必要时,将邀请市纪委监委驻交通运输委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坚持依靠群众,建立线索转办督办机制。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畅通对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通道,对群众反映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点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坚持严肃问责。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认真排查违法违规行为,深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打招呼、写条子,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等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依据职责及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自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追责不到位的,委将督促整改并采取暂停安排或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附件: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
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3〕8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
3.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工
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
4.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典型表现形式;
5.进一步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6.进一步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整改清单。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公路水运建设
领域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振市场信心为重点,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紧盯行业市场主体关注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剖析原因,建立工作台账,在重点任务落实中推动问题整改,以问题整改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行动高质量完成。
——坚持知行合一,转变作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2023年全国“两会”精神,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严于律已、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转变干部作风,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坚持部省联动,协同推进。按照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强化整体推进,明确任务分工,各级各部门协同联动,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坚持主动服务,注重实效。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的着力点放在改进提高上,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成果,提高企业获得感。
(三)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公路水运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高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学习研讨,统一思想和行动。
一是开展专题学习。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大、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深入学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政策文件。
二是开展对照检查。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深入查找在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转变思想观念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查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企稳企政策,落实落地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查找讲诚信守契约,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查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查找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用心用情为企业办实事方面存在的差距;深入查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在“亲而有界”“清而有为”方面存在的差距。
三是开展专题研讨。围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组织开展专题研讨,针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制度,持续清理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违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改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投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涉企服务举措,为企业纾困解难,在降低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公路水运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查典型严问责。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严明纪律规矩,惩治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对十九大以来省级纪委监委查处的交通运输系统厅局级干部重大典型案件涉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以及从中行贿受贿和严重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和从业企业、从业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破除市场壁垒。对涉及公路水运建设管理的各类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单位相关管理文件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壁垒、有利于建设单位母(子)公司内部循环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类规定和做法。
三是规范项目立项审批。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重复申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等问题。
四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但未开工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看招标人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的9种典型表现形式,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4种串通类型、30种典型表现形式,挂靠资质的3种典型表现形式;投标人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和行贿受贿骗取中标的4种典型表现形式;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职的5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五是规范项目履约管理。对在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的16种典型表现形式、设计变更的4类典型问题、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8种典型表现形式、公路水运工程不按验收条件和要求验收的典型问题,以及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项目实施的6种典型表现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有关典型表现形式详见附件)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次行动规范范围。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一是优化信用服务。健全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库,持续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主体数据库,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实现企业资质、业绩、信用、人员信息动态管理。优化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二是优化涉企服务。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打造“一网通办”的服务体系,实现“一网好办”。优化公路水运监理企业资质全程网上办理流程,完善公路水运建设企业资质线上评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深入了解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3年7月—8月)。
部制定印发方案,全面部署动员优化营商环境行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行动任务,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和1名处级联络员信息报部。
(二)对照自查阶段(2023年9月—2024年 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开展自学自查自纠,对照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内容,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排查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形成“两个清单”(即问题清单、整改清单),每月25日前将当月开展工作情况和“两个清单”报部,2023年12月 31日前将阶段性总结报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问题整改和追责问责,对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4年3月—5月)。
部将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总结,选取部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并对行动部署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问责处理不到位,特别是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必要时,将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派员参加。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6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行动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研究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有关意见建议),于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部。同时,各地要及时将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经验转换为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部将全面总结行动成果,评估行动成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有效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依靠群众,建立线索转办督办机制,对群众反映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点核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坚持严肃问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认真排查违法违规行为,深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打招呼、写条子,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等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依据职责及时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对省级自查搞形式、整改走过场、追责不到位的,部将督促整改并采取暂停安排或追回补助资金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
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现决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法律法规规定落地落实,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治理方式
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项目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项目数量,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对经营主体提交明确证据提出投诉的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
(二)依法处置问题。对于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不按要求优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的,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厘清责任分工,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于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方、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各地方要通过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对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的,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要以问题最为突出的市县一级为重点,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要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
各地方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本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安排,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各地方、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纵深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解决一批招标投标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效果不佳的,通报地方政府处理。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2至3个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3
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魏宏云 委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
成 员:韩福前 委建设管理处(科技处)处长
付向东 市港航局规建处处长
张 华 市交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曾水泉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领导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交通运输部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进一步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研究解决在开展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行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主 任:韩福前 委建设管理处(科技处)处长
副主任:张鹏勇 委建设管理处(科技处)副处长
荣桂民 市交通执法总队质量安全支队支队长
马洪福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朱强强 委建设管理处(科技处)主任科员
苗 琪 市港航局规建处主任科员
张建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质量安全支队科长
潘大民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长
王永成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部长
张 锐 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
朱秋硕 市交通执法总队质量安全支队干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决议;研究制定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负责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情况收集、报送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解决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4
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阶段有关问题
典型表现形式
一、招标投标阶段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1.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二)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串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
(11)投标人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串通。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在技术文件(主观评审)过程中存在打分畸高畸低等异常情形;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并在评标过程中做出倾向于该投标人的意向或恶意压低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分值;
(3)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投标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
(7)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或代为编制投标文件;
(8)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挂靠资质。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其他挂靠资质行为。
(四)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
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行贿、受贿。
1.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
2.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3.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行贿谋取中标;
4.其他行贿受贿问题。
(六)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职。
1.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招标文件备案、评标等环节的监管流于形式,对招标文件中的歧视性、倾向性条款“视而不见”;
2.在招标文件备案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修改意见干预招标投标;
3.在评标监管过程中,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工作;
4.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5.在招标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行为。
(七)招标投标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实施阶段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1.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2.违法分包。
(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3)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
(4)施工单位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5)施工单位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
(6)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
(7)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8)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3.转包。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
(2)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3)其他转包行为。
(二)设计变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
3.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
4.其他随意变更增资的行为。
(三)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1)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货物、服务款项;
(2)拖延检验、验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工程款项;
(5)其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2.拖欠农民工工资。
(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支付形式,按期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3.公路水运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而按合格项目验收。
(四)行政监督部门违规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施。
1.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2.利用职权便利条件,安排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承揽业务牟利;
3.在审批设计变更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谋取私利;
4.违规插手干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拨付、决算;
5.利用市场督查、信用考核、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等职权谋取私利、吃拿卡要等行为;
6.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问题。
(五)项目实施阶段存在的其他问题。
附件5
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报送单位: 联系人: 时间:
序号 问题阶段 问题类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存在问题 违反法规/合同条款
示例 招标投标阶段 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津北公路(驯海路-旭阳路)改建工程 (第一、二标段)施工招标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施工标招标文件澄清补遗书(十)中对投标人财务最低要求为近三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4亿元,均达到两个标段控制价的两倍多,设定的财务能力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 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滨海建投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津岐公路(南堤路-津冀界)拓宽改造工程北段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方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附件6
优化公路水运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整改清单
报送单位: 联系人: 时间:
序号 问题阶段 问题类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责任单位 存在问题 违反法规/
合同条款 整改情况
示例 招标投标阶段 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投标资格条件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津北公路(驯海路-旭阳路)改建工程 (第一、二标段)施工招标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施工标招标文件澄清补遗书(十)中对投标人财务最低要求为近三年平均营业额不低于4亿元,均达到两个标段控制价的两倍多,设定的财务能力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一条 印发通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约谈责任单位法人等。
示例 项目实施阶段 验收、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天津滨海建投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津岐公路(南堤路-津冀界)拓宽改造工程北段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方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印发通报,责令责任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时间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