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市养护中心、市建设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对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主管全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运输委共同管理。
市公路中心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组织设计变更审批前的资料汇总及符合性技术审查。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全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
按照简政放权、行政事项下放的原则,滨海新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新区审批、核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公路建设工程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宏观政策导向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智慧高效、低碳环保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准部门负责审批。应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其中属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拟对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重大设计变更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较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准部门负责审批。应严格控制较大设计变更,确实有必要进行较大设计变更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安全影响评价等意见。
第九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审查确认后实施,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三章 变更程序
第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响应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要求事项导致的设计变更,应在报送文件中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并附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
对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初步设计报审单位对经济、技术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及造价对照清单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设计单位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报告(含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报告;
(六)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书面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咨询单位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二)设计变更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三)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四)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五)对设计变更文件中变更工程量及单价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及时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送市公路中心,市交通运输委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 号)核定。
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咨询审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工作不细致产生缺项、漏项并导致实际征拆、工程等相关费用增幅较大的,项目法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扣减其设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产生设计变更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初步设计报审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因项目法人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违规超概算的,一律不予调整,不得另行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追加超概算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委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咨询审查等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列入年度信用评价:
(一)勘察单位勘察工作深度不足,提供的地质、水文等资料与实际严重偏离造成设计变更的;
(二)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失误、缺漏项、数据信息错误等造成设计变更的;
(三)咨询审查单位未能及时纠正勘察、设计单位明显错误导致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市交通运输委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列入年度信用评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审核中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或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的,由项目法人按合同约定处理,并按照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列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区审批、核准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滨海新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的新、改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各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津交规〔2018〕4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