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市交通集团、各道路运输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工作方案》),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共40天,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道路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进一步优化,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面临新形势:我市春运客流总量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任务艰巨;人员流动、货运物流活动密集,人员交叉活动频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风险高;交通运输长期低负荷运行,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安全隐患增加,如管理不到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易发多发。各单位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打通旅客出行、物资运力从起点到终点的全链条、各环节,确保旅客出行安全顺利,物资运力储备充足。
(一)严格落实公众出行优化保障政策。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政策规定,科学精准执行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不再对乘客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实施乘客测温。不得随意暂停或限制客运服务。加快恢复已暂停的客运服务,维护我市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正常运行秩序。
(二)切实做好道路客运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出行预期,加强春运客流分析研判,统筹道路客运运力资源,按照充分准备、按需投入、及时响应的原则,强化道路客运组织,保障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同协作,准确把握春运探亲流、务工流、旅游流、学生流新特点,有针对性制定道路客运保障计划,增强运输组织弹性,合理安排班次计划,动态优化运力调配,服务乘客错峰出行。通过加密既有线路发班频次、开通定制客运班线等措施,满足乘客多样化出行需求。对于出行需求相对集中的务工人员、学生,积极开展团体服务、上门服务,具备条件的可组织“点对点”包车运输,保障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学生错峰离校返校。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好2023年春节期间“春暖农民工”服务行动、春风行动。
(三)切实做好城乡客运组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加强客运枢纽场站等重点场所城市交通运力投放和组织调度,强化道路客运班线等信息共享和衔接,加强在运营时刻、组织调度、运力安排等方面的协同衔接和应急响应,畅通出行最后“一公里”。各涉农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走亲访友、农村赶集等集中出行需求,强化春运期间农村客运服务保障,通过加密农村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延长运营时间、开行赶集班、增加预约响应服务等方式,加大农村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出行需求。
(一)保障交通物流持续稳定运行。不再查验货车司乘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对跨区域流动货车司乘人员开展落地检。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严禁以防疫为由擅自限制货运服务。要督促指导辖区道路货运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可实施轮岗备岗制度,进行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二)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安全高效。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严格按照《市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应对重要物资运输处置工作应急预案》要求,督促道路货运企业配合做好重要民生商品运输与配送。要严格落实并动态更新应急物资运输运力台账,应急运输处置机制保持热备状态,确保应急情况下物资运输运力保障高效有序。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严重拥堵等极端情况,加强应急准备,统筹做好应急状态下医疗物资和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一)严格落实春运期间疫情防控措施。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运输、场站经营者等经营管理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出现发热等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停止作业,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加强个人防护,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鼓励客流量大的客运场站一线从业人员佩戴N95/K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做好道路运输场站、车辆等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加强道路客运场站客流引导,组织乘客尽量分散候乘,减少人员聚集。积极推动属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将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防疫物资供应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
(二)有效防范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防疫管理,必要时可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实施“两点一线”管理。加强对易感染从业人员的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原则上不安排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必要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建立实施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一旦出现关键岗位人员感染,及时轮换,确保工作有效接续,减少疫情对行业运转的影响。
(三)精准实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客运场站等运营单位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涉疫客运场站、车辆等进行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进行隔离。在从业人员出现大面积感染的极端情况下,要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统筹建立本地从业人员、运力调配机制以及跨区域调配机制,加强人员、运力应急储备,确保一旦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四)着力加强防疫宣传引导。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公众在春运期间理性出行、错峰出行,要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期间提高防护意识,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遵守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做好手卫生。引导乘客加强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等症状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倡导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及孕妇、儿童等人员健康理性出行,降低自身及家人感染风险。
(一)压紧压实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春运前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以及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面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交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合理安排运输任务,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避免交通运输工具技术状况不良、带病运行,以及运输企业抢生产、抢进度、抢效益等带来的安全风险。督促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严格落实固定班次、固定车辆要求,依托动态监控强化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长途客车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规定,对接驳运输车辆虚假接驳、接驳点不规范运行等情况,通报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成整改,相关车辆取消当季度接驳运输资格;除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线路外,不得安排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加班车或包车。严格按规定执行道路乘客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安检查危工作。
(二)持续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各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明查暗访与自检自查相结合的检查整改机制,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置并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围绕道路客运场站、危险货物运输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大道路客运场站等重点场所执法力量投入,依法从严查处春运期间非法营运、客车违规异地经营、违规涨价、货车违法载人及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长途客车中途停靠就餐场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宰客、强制交易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勾结餐饮经营者宰客的,依法严肃处理,责令春运期间不得执行客运任务。
(三)强化安全应急保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的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针对恶劣天气、安全生产事故和险情、运输受阻、乘客集中聚集等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做好春运应急运输组织、响应程序、应急措施等部署安排。多渠道及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一旦出现强降温、大范围雨雪冰冻等预警,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及时调整运输计划,严格落实限行,杜绝涉险运输、冒险作业,保障乘客安全有序出行。遇运力不足需跨区域调配运力的,从严检查维护交通运输工具,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确保驾驶员熟悉线路走向和运营环境,最大限度确保运输安全。
(四)有力维护行业稳定。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保障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行业平稳运行。重点针对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恶意压低运价、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广大货车司机合法权益。
(一)优化乘客票务服务。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指导客运经营者完善道路客运售票服务,多渠道及时发布客运服务信息,延长客票预售期,方便乘客错峰出行。根据客流变化及时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拓展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小程序等售票渠道,以及手机支付、扫码乘车等应用范围,积极推广应用电子客票售票终端、实名检票终端、移动服务终端等智能设备,切实便捷乘客购票乘车。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售票窗口,便利老年人等群体购票。督促客运经营者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等领域按照规定调整价格,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因政策调整或运输经营者原因导致不能提供运输服务的,相关经营者应当为乘客免费退票或统筹解决乘客出行问题。
(二)提升乘客候乘体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督促指导客运站经营者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要求和客运服务标准。视客流情况,及时增开进出站和安检通道、增配服务人员和设施设备。督促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加强口罩、发热药品等防疫物品储备。
(三)强化重点群体出行保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指导道路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积极关爱帮扶老幼病残孕等重点乘客,开通快速通道,完善无障碍设施,提供必要帮助。加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三属”出行优待和儿童客票优惠政策公示并依法落实,耐心细致向携带儿童出行的乘客加强政策解释,避免服务纠纷。
(四)加大服务监督力度。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要及时解答乘客信息咨询,收集整理乘客利益诉求,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帮助司乘人员排忧解难,持续改善春运出行体验。
(一)引导乘客文明出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利用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海报等多种方式,运用“车、站”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引导公众错峰避峰出行。加大安全文明乘车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诚信文明出行。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农村地区出行安全宣传,引导公众选择合规车、系好安全带。
(二)有序做好春运宣传。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市交通运输委春运宣传工作方案部署,严格规范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一线干部职工坚守岗位、无私奉献、真情服务和交通运输企业全力保障公众出行和重点物资运输的感人事迹,积极营造春运工作良好氛围。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发展中心要春运期间要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安排信息技术保障人员一并参与值班,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保障信息联络渠道畅通,全面掌握春运期间道路运输生产和稳定运行情况,妥善处置道路突发事件,并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