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交通运输委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规范
我市营运道路客运车辆投保和承保
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规范我市营运道路客运车辆投保和承保行为,维护道路运输领域各方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交通运输委天津银保监局联合编制了《规范我市营运道路客运车辆投保和承保行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银保监局
2023年1月17日
规范我市营运道路客运车辆投保
和承保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深刻汲取“9.28”、“6.13”、“6.18我市某客运企业在山东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及“贵州9.18客运车辆侧翻事故”惨痛教训,进一步落实我市“两客一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营运道路客运车辆投保和承保行为,维护道路运输领域各方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方案:
一、此次规范整治范围
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的车辆投保和承保行为。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严把承保环节。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须核查所投保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凡“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 旅游客运”等营运性表述的,且投保人申请投保“非营业”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应通过微信登录 “天津道路运输”公众号,点击“公众服务”-“运政信息查询”-“车辆查询”,输入车辆牌号,核查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状态或登录“交通运输部”公众号,点击“信息”—“道路运政信息”—“营运车辆”,输入车辆牌号和VIN码核查《道路运输证》状态,各保险公司以此查询结果作为判定该车辆是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唯一依据和证明,具体情形包括:
情形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状态处于“申请、营运、迁出(过户)、迁出(转籍)”的,保险公司应按“营业”性质办理该车辆的相关保险业务,不得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情形二,《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状态处于“不予许可、停运、歇业、注销”的,可根据投保人需求和保险业相关规定承保。
情形三,暂无查询结果的,表示该车辆已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交管部门的“经营性”核准,处于即将投入运营,并待发《道路运输证》的状态,保险公司应按“营业”性质办理该车辆的相关保险业务,不得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二)加强新购置车辆的投保管理。对于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置车辆,投保人应按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投保。在办理完车辆登记手续后,如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与投保性质不符,投保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完善或变更保单信息,保险公司要严格履行上述核查程序。
(三)建立互通联动的工作渠道。对于持有《道路运输证》,并按“非营业”性质办理保险业务的车辆,保险公司每月将投保企业、车牌照号、险种、保费、认定依据等相关信息报送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据此作为复驶核查的重要依据。
(四)优化停运复驶的审核流程。对于处于“停运、歇业”状态,且投保“非营业”保险业务的车辆,如需恢复营运,经营者需提前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营业性”保险合同,经审查合格后,经营者可向属地政务服务窗口提请办理车辆复驶手续。
(一)构建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到相关信息及违法线索的互通共享,实现道路客运领域的联合监管,综合施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定期研判道路客运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市场动向,完善管理措施,弥补管理漏洞,不断提高道路客运领域投保与承保行为的规范性。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于从事运营行为,但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或证件处于“停运、注销”状态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违法运营信息抄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承保行为,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核查车辆使用性质,严肃处理违规承保行为。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培训力度,及时告知并督促保险公司、纳管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措施执行。同时,要积极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投保“非营业”保险的赔偿风险和法律后果,自觉规范投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