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市安委会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生〔2018〕9号)和《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津安生〔2020〕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有效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宣贯为抓手,以“精准执法+优质服务”为手段,全面落实我市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责险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二、组织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管理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安责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委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责险组织实施和工作宣传,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对企业投保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市交通工程学会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安责险有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委
(1)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相关政策;
(2)统筹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工作;
(3)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责险工作推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
2.委有关行业管理机构
(1)负责纳管行业领域内安责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推动;
(2)负责监督指导纳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纳管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工作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
3.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做好属地安责险推动工作,统筹宣传、引导督促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
(2)及时掌握属地纳管企业安责险投保情况,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
4.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
(1)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交通运输委制定和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落地举措;
(2)负责安责险有关事项的组织实施。
5.保险经纪公司
(1)动态分析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运行情况,针对推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研究,适时提出调整保险方案的建议;
(2)利用信息系统平台采集各保险机构安责险业务数据,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收集整理投保单位对保险机构提出的异议及投诉;
(3)协助开展安责险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业务咨询工作。
二、投保范围
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投保安责险,参保对象范围原则上与原规定要求一致,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一)道路运输经营单位。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单位。
(三)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港口码头经营企业。
(四)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五)公路工程、地方铁路、水运工程、交通设施养护工程。
三、安责险投保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投保安责险。
(二)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本市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公路工程、地方铁路、水运工程、交通设施养护工程,以施工项目(含养护项目)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投保单位应按照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统一保险方案投保。
(五)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安责险工作。企业投保时,保险公司共保体不得拒绝投保。
四、事故预防服务
(一)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事故预防服务项目和频次,服务项目和频次不得低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和行业规定的标准。
(二)投保单位应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
(三)安责险工作作为交通运输委“十四五”重点工作内容,已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事故预防服务开展情况及服务质量将作为后续安责险工作推动的重点方向。
五、工作要求
(一)委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应投保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投保单位、承保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政策,及时做好投保、承保、事故预防和理赔工作。
(三)保险机构应将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存储,做好与上级部门数据及行业其他数据的对接。
(四)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好纳管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宣传工作,多渠道宣传事故预防服务的强制性、必要性和服务性。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9〕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