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
根据2022年第14次局党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内六区部分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证逾期注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道运发〔2022〕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及助企纾困的政策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市内六区企业证件逾期的常态化处置措施,明确自该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企业许可证件已逾期或首次逾期的,该企业可延期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具体措施如下:
一、变更系统状态。在新运政系统上线前,企业许可证件逾期后,由市发展中心及时在运政系统中将该企业和所属车辆信息暂时标注为“停业”和“停运”状态,不得为企业及车辆开具客运标志牌。市调度中心负责对批量标注“停业”和“停运”状态的系统操作提供技术支持。新运政系统上线后,系统自动将逾期证件标注为“失效”状态。
二、发布逾期公告。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市发展中心梳理上月逾期企业情况,在综合运用通讯联络、政务服务办理提醒等措施的同时,将上月逾期企业及其车辆的情况报告我局,由我局进行逾期公告(详见附件1),限其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月月底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三、移交违法线索。在发布逾期注销公告后,市发展中心应将发现疑似存在使用失效(逾期)证件继续从事经营行为的企业和车辆报告我局,由我局将其作为违法线索移交市执法总队。
四、采取注销程序。在逾期公告后,仍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延续或申请延续不予许可的,市发展中心按照规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所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将已逾期注销的企业及车辆信息报告我局,由局审定加盖公章后进行媒体公告,并由市发展中心发函至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严格手续办理。对于满足首次逾期可办理延续的企业,需在办理前填写逾期延续承诺书(详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延续手续。
六、完善配套政策,开发系统功能。
(一)明确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有效期及换发要求。明确《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报废日期和企业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日期(以两者到期日期较为靠前为准),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失效,其所属车辆《道路运输证》亦同步失效。
(二)开发系统功能。市调度中心在新运政系统开发中,新增证件逾期自动“失效”的功能。同时,修改并增设《道路运输证》的逾期换证功能,换发证件的系统逻辑应设定为《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报废日期和所属企业的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日期(以两者到期日期较为靠前为准)。
新运政系统上线后,实现对企业许可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的自动预警(包括不符合车辆数要求和证件逾期的情况)和证件逾期“失效”状态的自动调整功能。
七、做好政策衔接。以上管理措施仅适用于自该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企业许可证件已逾期或首次逾期的情况。凡延期申请后再次逾期的,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直接对该企业及其所属车辆的许可证件进行注销。同时,因企业证件逾期而一并被注销《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自证件注销之日起90天内再次申请准入的,首次均可限免达标车型核查。
附件:1.逾期公告
2.逾期延续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