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区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行业的生产安全和数据安全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下同)经营行为,强化网络货运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行业经营管理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区)要按照《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天津市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津道运发〔2019〕143号)要求,参考《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APP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书》(附件1),积极为企业提供包括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在内的申报指导,督促申请企业独立制作和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严把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材料审核关和审批出件关,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单独核发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提升服务效能,对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一是修订《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附件2)样式内容;二是新增《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程序告知函》(附件3),企业申请接入市监测平台时提交原件扫描件;三是明确线上能力认定数据联调接入基数标准,车辆、驾驶员、运单、资金流水单等单据各50条,单据接入正常率、车辆资质符合率等指标不低于95%;四是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勘察,结合现场勘察结果,完成区级初审;五是市局将根据区级初审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分批次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开展线上服务能力复审,包括《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是否有效、网络货运平台是否更改、业务类型与平台功能是否匹配、线上服务能力相关功能是否持续稳定、企业股权结构和技术团队是否变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等,分公司还需核实其所属母公司的经营资质是否有效,复审结果和相关证件变更信息报市局进行公示。
各区要在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线上服务能力复审工作:复审通过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复核未通过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取消资质,注销其在市监测平台的数据信息。5月31日前,换发新证的企业提交修订的《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至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分公司还需提交总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扫描件,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并核实后提交市局(邮箱:tjwlhy@yeah.net)。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局将组织构建网络货运企业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监测数据、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网络货运信用评价机制,将不守承诺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市监测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测分析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按照“应传尽传”的原则,如实、实时、准确上传单据信息,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参数缺失、上传虚假单据、违规交易等行为;对监测数据问题较多的企业要重点督导,全面提升企业数据的技术合规性、业务合规性和单据上传率;在日常监管与检查中发现网络货运企业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的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市局。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向社会公开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充分听取从业司机意见,合理设定本平台订单收费金额、会员费上限或服务费比例上限,并在平台上公示。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和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竞争低价竞争、超时劳动。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投诉较多的网络货运企业对司机合理且集中的诉求认真研究,细化完善平台运营规则,制定相关措施;要加强涉稳监测,及时排查化解由网络货运引起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确保行业稳定。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各区要对取得许可后连续未上传数据超过180天的经营者进行核实,确定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依法依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平台经济的要求,切实压实网络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指导网络货运企业,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一是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对平台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按照规定对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年度风险评估,并在每年度首月向辖区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四是要对网络货运平台拥有完全的管理权与控制权,保障自身线上服务能力持续稳定,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因功能升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附件:1.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APP信息内容和服
务功能说明书(参考模板)
2.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
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3.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程序告知函
2022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网络货运平台和实际承运人APP信息内容
(参考模板)
一、企业概况
1.阐述企业成立时间、地点、注册资本、服务对象及覆盖范围、股权结构、员工数量、主营业务模式(干线运输、 整车运输、零担运输、城市配送等)、主要运输货物种类、是否涉及零担运输业务、主要注册车辆类型(标明平台是否注册有总质量4.5吨以下货车)。
2.阐述企业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及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1.阐述企业组织架构及部门分工。
2.阐述平台的研发机构、平台技术研发与维护部门架构、技术人员占比情况、技术能力情况等。
1.阐述企业互联网平台(网站、移动客户端或业务系统)的名称、开发时间、版本更新时间,当前注册用户数及增速,已有的货主、司机、车辆数量,以及日常活跃数量。
2.阐述企业取得资质情况,企业互联网平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三级等保、域名备案信息、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3.阐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阐述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情况。
4.提供网络货运经营者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银企直联协议,是否具有第三方资金监管、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二、网络货运平台(电脑端)和实际承运人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所有功能情况需平台和实际承运人APP截图佐证)
(一)信息发布功能情况说明
2.实际承运人信息注册及其真实、有效的审核与管理功能。
3.货源信息及其真实、有效的审核与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4.车源信息及其真实、有效的审核与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1.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模板。
3.运输合同上当事人双方要有签章,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不少于3年。
5.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的功能。
1.网络货运平台用于动态监控的功能说明,委托第三方的应提供委托协议。
2.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的情况说明。
3.网络货运平台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
4.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的情况说明。
5.网络货运平台对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6.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的情况说明。
7.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的网络货运平台对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情况说明。
1.网络货运平台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在线支付等功能的情况说明。资金流水单中的财务列表项中的支付金额应关联到每笔运单。
2.网络货运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情况说明及网络货运经营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通过电子支付实现交易留痕的情况说明。
3.网络货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降低运输风险措施的情况介绍。
(五)咨询投诉功能情况说明
1.阐述平台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2.网络货运平台投诉举报制度及解决机制的情况说明,包含但不限于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服务电话、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在线解决机制、响应时间(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给予有效响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方)等。
3.介绍平台的赔付机制与司机权益保护等情况。
4.网络货运经营者对举报、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在网络平台公示投诉处理满意率,及时查找管理不足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情况说明。
1.网络货运平台对托运人、实际承运人的信用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等情况说明,网络平台对评价结果的公示方式。
2.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络货运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
3.网络货运平台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实际承运人退出机制的情况。
网络货运平台信息查询功能的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功能说明。
阐述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安全及风险管控能力
(一)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1.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介绍企业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及人员,提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资质证书、社保缴纳情况等,提供根据网络货运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的车辆调度人员、客服跟单人员、服务质量管控人员、异常赔付处理人员等人员名单和资历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提供企业制定的适合网络货运经营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制度等。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际承运人进行应急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
4.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平台对实际承运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二)信息安全管理
1.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说明材料。
2.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阐述平台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二是阐述平台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是阐述平台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的情况;四是关于平台与APP等相关技术产品的知识产权登记与保护等情况及说明材料。
四、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如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情况材料、企业社保情况、社会荣誉与相关资质材料复印件、投保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材料。
附件2
企业/分公司平台功能完备、数据真实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数据的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我公司(企业/分公司名称)郑重承诺:
1、对平台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与控制权,完全掌控内部用户数据,决不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并自愿在相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自查与风险评估,落实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平台运行安全稳定、功能完备,平台至少具备信息发布、线上交易、全程监控、金融支付、咨询投诉、在线评价、查询统计、数据调取等8项服务功能,具体功能符合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的要求。
3、通过平台开展的网络货运数据全部实时上传到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所有数据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4、配合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平台的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信息的分类分户查询和数据统计分析。
5、建立确保平台运行安全稳定及配合监管部门调取数据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监管部门调取数据及时、真实、有效。
6、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确保平台持续运行,制订合法合理的平台运营规则,依法保障好平台员工合法权益及车辆运营合法收益,确保不因修改平台运营规则损害员工或车辆收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7、确保企业及平台各项经营条件持续符合规定,监管部门发现我公司或平台部分经营条件不再符合规定的,我司愿无条件接受撤销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等处置。
8、保证不应用网络货运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9、企业及平台不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
10、企业平台系统升级或变更应及时向网络货运的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可自行补充)
企业法人/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程序告知函
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市区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整体形象,请各企业严格按照“区级初审—市级认定—区级许可审批”的流程开展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申请工作。
申请过程中,各申请企业要积极与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产业招商部门对接沟通,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各环节所需材料,及时查收预留邮件关注办理结果,通过邮件提示信息开展后续工作。
现将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流程示意图告知你们,供参考使用。
我公司(企业名称)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内容。
企业法人:(签字)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天津市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流程示意图
注:1.请注意查收邮件,各流程结果市监测平台将发送至企业申请时预留邮箱;
2.该流程图仅供参考,具体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