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道路运输调度服务中心:
根据2022年第4次局党组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企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许可资质管理,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和针对性,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的原则,对承诺投入车辆不规范、车辆长期漏审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诚信考核等问题进行管理和规范,现结合市内六区管理工作的实际,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内六区道路运输企业许可资质管理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贵单位,请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点加强对漏审车辆和所属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按《措施》内容,做好具体工作的推动和细化落实。
2022年2月23日
(联系人:王珏;联系电话:23549031)
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内六区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
人员许可资质管理的工作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重点对承诺投入车辆不规范、车辆长期漏审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诚信考核等问题,制定如下规范措施:
一、新申请许可或增加经营范围,拟投入车辆的
被许可人应按承诺要求一次性提交办理道路运输证相关资料,经核实并符合条件后,方可按照规定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办理道路运输车辆审验的
(一)依法依规操作。严格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的审验时间、内容和程序进行操作,审验完成后,在系统中对车辆进行注明。
(二)严格审验管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道路运输证》审验的车辆,纳入“漏审车辆名录库”,定期告知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车辆审验,并在媒体公告。同时,通报至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对上述车辆和所属企业的监管,对其承运人责任险投保、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技术检验和技术等级评定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联动。加强与属地公安交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漏审车辆名录库”的信息核查和比对,对行驶证件已注销的车辆,要及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三、办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的
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等规定的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等级与记分标准进行办理。
对于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签注诚信考核的严格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2008〕280号)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和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第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其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执行。同时,待《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后,依据规定扣除其所服务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用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