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2-000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交规〔2022〕4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交通\综合交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2226日经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238


天津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公路养护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养护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养护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农村公路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信用是指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相关活动中的投标行为、履约能力、守信程度及由之形成的社会声誉。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从业单位在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等相关单位。

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

我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公路养护信用管理制度,指导全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审核、发布、更新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

(二)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开展信息录入工作,归集管理信用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单位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开展养护信用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四)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录入企业基本信息,配合做好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分类及归集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七条 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第八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类型、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等注册信息;

(二)股东及出资信息;

(三)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具的基本账户情况;

(四)资质信息;

(五)主要管理、工程技术和经济等人员信息;

(六)自有设备信息;

(七)近5年完成的主要业绩及正在实施的养护项目;

(八)与信用相关并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公路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条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在从事公路养护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养护工程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等信息;

(二)在公路养护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被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为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的信息;

(三)在公路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被项目管理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信息;

(四)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纪违法违规信息;

(五)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失信行为信息按照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登录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自录入之日起生效。或可通过核实投诉举报信息、与相关管理部门或平台信息对接共享等方式进行补充,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相关评价标准进行失信行为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变更需通过市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用信息,可在开展相关资质审查、监督检查、职业资格注册审核和评标工作时查询和使用。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单位应加强信用台账管理,及时收集公路养护相关合同文件、督查检查通报、奖励处罚决定或通报等相关文件,记录从业单位的失信行为信息,形成信用评价台账。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章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

从业单位投标行为和履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计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分别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计入信用评价总分。

具体评价标准和计算公式见附件《公路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细则》。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分别为:

AA级:X≥95分,信用好;

A级:85≤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按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

(一)定期评价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从业单位在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二)动态评价是从业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直接确定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为最低等级(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定期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投标行为评价。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对从业单位招投标行为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对从业单位当年度的履职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三)其他行为评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计入信用管理台账。

(四)市级信用评价。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市级信用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业单位定期评价的程序为:

(一)初评。由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单位依据信用台账通过市公路养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初评。

(二)复评。由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结合信用台账,对公路养护项目管理单位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

(三)终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复评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主体按照信用评价细则(附件)对从业单位动态评价为D级的,应及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确认后,将动态评价结果依法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向行业和社会公告,其信用结果评价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直至下一次评价周期前。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按信用评价细则(附件)标准扣分。

第四章 公示、公告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评价对象签认以及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申诉、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进行现场申诉,并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的申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诉人进行完善,申诉人拒绝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且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立公路养护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实行诚实守信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管理,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全市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中应用。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纳入诚实守信名单管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于纳入诚实守信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时,从业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优惠政策;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给予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政策;

(三)在公路应急抢险等工程中,管理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选择;

(四)在对公路养护市场及养护工程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中,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和平台上进行广泛宣传,提升从业单位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的从业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从业资质升级、增项、复审评定过程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重点进行核查;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对其不给予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例等优惠政策,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重点进行检查核查;

(三)加强日常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第三十二条 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我市公路养护市场参与投标的,按照A级对待。从业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通过信用交通·天津”“信用天津网站向行业和社会公告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举报。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全市开展公路养护信用管理工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有关内容纳入招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