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6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9〕101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市道路客货运输领域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有效、有序推进,由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开展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工作,以便我市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安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拟在我市道路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维护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二、公告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及配套管理制度,同意提交的监控装置相关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的通知》(交办运〔2018〕115号)文件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2019)、《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车载终端技术指南》和《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通讯技术指南》文件中相关技术要求,并通过相关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验合格。
(三)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应全面兼容卫星定位终端和视频终端的全部功能,两者之间能实现无缝衔接。
三、审核公告程序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委托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具体实施审核公告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工作,凡在天津市道路运输领域提供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供应商,应向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一)供应商在申请公告时应填写审核公告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民法典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3.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的至少1名符合条件的技术负责人,4名以上技术人员)等材料,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承诺书(附件2)等证明企业服务能力的材料;
4.智能视频监控装置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以上非原件资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市交通工程学会在收到审核申请后,按以下流程,无偿对供应商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
3.市交通工程学会适时组织业内专家对申请审核的供应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函讯申请人或要求申请人到场进行说明或演示,最后出具审核意见书(附件3)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公告审核的,市交通工程学会将安排监控装置与天津市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进行联调,联调通过后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市交通运输委官网上予以公告;没有通过公告审核的,由市交通工程学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提交申请公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交通工程学会进行更新。如涉及官网公布内容的,市交通工程学会审核后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
四、相关要求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组织市交通工程学会强化对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检用不一致、审用不一致、识别准确率低于标准要求等问题,导致动态数据和视频数据上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核实后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除,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联系方式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姜铭,联系电话:81103708
天津市交通工程学会:张龙,联系电话:13116197289,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39号。
附件:1.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供应商审核公告申请表
2.智能视频监控装置供应商承诺书
3.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供应商审核意见书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