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2.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3.桥梁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4.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问题隐患清单汇总表
5.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6.联系人信息报送表
7.海河、子牙河航道桥梁情况
8.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9.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
1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2020〕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天津市航道及桥梁桥梁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治理我市航道内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完善内河桥区标志标识,规范内河通航水域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长期沟通协调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推动落实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成立天津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委,成员单位为天津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委、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我市有船航道内的各类桥梁。
代表船型为:
(一)海河二道闸上游代表船型:客船,总长41.67米,型宽8.8米,功率390千瓦,客位190人,总吨275。
(二)海河二道闸下游代表船型1:5000吨级海船(4501-7500),总长124米,型宽18.4米,型深10.3米,满载吃水7.4米。
海河二道闸下游代表船型2:3000吨级海船(2501-4500),总长108米,型宽16米,型深7.8米,满载吃水5.9米。
海河二道闸下游代表船型3:1000吨级海船(1000-1500),总长85米,型宽12.3米,型深7米,满载吃水4.3米。
海河二道闸下游代表船型4:1000吨级内河船,总长85米,型宽10.8米,满载吃水2米。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包含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含铁路、公路两用和铁路、城市道路两用桥梁,下同)、城市道路桥梁。
三、主要任务
(一)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督促航运企业、有船单位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引行为;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汛期无动力船舶、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情况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保证率、实施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水上设置、重置、新增航标由航道养护单位负责。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撞击性能不足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完善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桥上设置、重置、新增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按照桥梁所在水域通报所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
四、责任分工
(一)市交通运输委:承担天津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联系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市属辖区范围内海河、子牙河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督促航运企业、有船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市属辖区范围内海河、子牙河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安全。组织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自查和综合评估,督促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依据自查或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标志标识和防碰撞设施。
(二)天津海事局:加强海河二道闸下游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督促航运企业、有船单位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保障措施。
(三)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督促市管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依据自查或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标志标识和防碰撞设施。
(四)天津铁路办事处:组织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督促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依据自查或综合评估结果完善标志标识和防碰撞设施。
(五)相关区交通主管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自辖区内海河、子牙河水域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有船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各自辖区范围内海河、子牙河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安全。
(六)相关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自辖区城市道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完善标志标识和防碰撞设施。
(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公路、铁路、城市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桥梁安全风险自查和评估,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按照实际需要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
五、时间安排
2021年7月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6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建立台账和治理清单(附件1、2、3、4、5),细化工作措施;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定期报送推动信息及治理清单,联络人信息(附件6)请于7月16日前发送至邮箱sghjhscbjgc@tj.gov.cn。市交通运输委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天津铁路办事处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二)隐患排查(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9月)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此次整治范围内桥梁(附件7)分别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桥标隐患治理严格对照《JT376-1998内河通航水域桥梁警示标志》《GB24418-2009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进行排查,于9月25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委。
市交通运输委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等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天津铁路办事处汇总铁路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相关单位根据核定的任务清单和自行排查的隐患问题明确整改措施,组织整改,于2022年10月前完成问题隐患治理。
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要严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审批关,结合航运公司、有船单位人员教育,落实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补齐桥梁标志,对抗撞性能不满足的桥梁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及桥梁防碰撞设施。
城市桥梁要结合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完善桥梁标志,对抗撞性能不满足的桥梁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及桥梁防碰撞设施。
铁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补齐桥梁标志,对抗撞性能不满足的桥梁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及桥梁防碰撞设施。
(四)巩固提升(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
各相关单位总结我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将公路、城市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汇总后于1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北京局集团将铁路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底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沟通联系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信息,必要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梳理排查隐患,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对隐患整改事项逐个销号。
(二)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天津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联系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天津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委、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港航管理局,各单位、各相关部门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组成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治理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指导,督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确保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
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省份 | 序号 | 桥梁名称 | 桥梁位置(市、县) | 跨越航道名称 | 航道现状等级 | 是否一跨过河 | 风险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进展 | 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 | 备注 | |||||
未按规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 | 航道维护尺度不足 | 应设但未设置水上航标 | 水上航标配布不合理 | 水上航标功能失常 | 其他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任务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填写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相关航保中心负责填写所负责区域的桥区水上航标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问题隐患清单报部。桥区信息报送功能模块建成上线后,相关单位在线填写、汇总、报送。 2.桥梁位置:具体到所在市、县,对于跨市/县的桥梁,涉及的两个市/县全部填写。 3.一跨过河: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桥梁通航孔桥墩不涉水。 4.桥区水域:对于公布桥区水域的桥梁,以公布的桥区水域范围为准。尚未公布桥区水域的桥梁,整改完成前,上游范围按照区段通航代表船型中顶推船队长度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3倍掌握、下游范围按照顶推船队长度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1.5倍范围内的河段掌握,潮汐河段上下游范围均按顶推船队长度4倍掌握。 5.航道维护尺度不足:相对公布的航道维护尺度。 6.“风险隐患”栏填写方法:若存在表中所列的风险隐患,在对应栏中填“是”,并在备注中按照风险隐患程度由大到小逐项描述具体风险隐患。对除表中所列风险隐患之外的,在“其他”栏对应栏中填写风险隐患的总数,并在备注中逐项填写;若不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在“其他”栏中填“0”。 7.“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是指航道管理部门在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如桥梁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遗留物尚未清理等。 8.报送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报部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前,后续根据部通知要求报送整改进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
附件2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省份 | 序号 | 桥梁名称 | 桥梁位置(市、县) | 跨越航道名称 | 风险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进展 | 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 | 备注 | ||||
船舶超 高航行 | 桥区水域掉头 | 未划定桥区水域 | 桥梁景观灯是否影响航行 | 其他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 |||||||||||||||
填报说明: 1.任务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填写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问题隐患清单报部。桥区信息报送功能模块建成上线后,相关单位在线填写、汇总、报送。 2.桥梁位置:具体到所在市、县,对于跨市/县的桥梁,涉及的两个市/县全部填写。 3.桥区水域:对于公布桥区水域的桥梁,以公布的桥区水域范围为准。尚未公布桥区水域的桥梁,整改完成前,上游范围按照区段通航代表船型中顶推船队长度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3倍掌握、下游范围按照顶推船队长度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1.5倍范围内的河段掌握,潮汐河段上下游范围均按顶推船队长度4倍掌握。 4.“风险隐患”栏填写方法:若存在风险隐患,在对应栏中填“是”,并在备注中描述具体风险隐患。对除表中所列风险隐患之外的,在“其他”栏对应栏中填写风险隐患的总数,并在备注中逐项填写;若不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在“其他”栏中填“0”。 5.责任单位:风险隐患的责任单位如不同,应在栏内逐一填写。 6.“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是指海事管理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 7.报送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报部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前,后续根据部通知要求报送整改进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
附件3
桥梁安全问题隐患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省份 | 序号 | 桥梁位置(市、县) | 跨越航道名称 | 风险隐患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单位 | 整改进展 | 发现的涉及桥梁方面的风险隐患 | 备注 | |||||
桥上标志标识设置或维护不到位 | 通航净高不足 | 通航净 宽不足 | 未按要求设置或维护防撞设施 | 抗撞性能不足 | 其他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任务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并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安全问题隐患清单报部。桥区信息报送功能模块建成上线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在线填写、报送。 2.桥梁名称及编号:如无编号只填写名称。 3.桥梁类型:按铁路桥梁、公路桥梁、轨道桥梁、公铁两用桥梁、管线桥梁等填写。 4.桥梁位置:具体到所在市、县,对于跨市/县的桥梁,涉及的两个市/县全部填写。 5.“风险隐患”栏填写方法:若存在表中所列的风险隐患,在对应栏中填“是”,并在备注中按照风险隐患程度由大到小逐项描述具体风险隐患。对除表中所列风险隐患之外的,在“其他”栏对应栏中填写风险隐患总数,并在备注中逐项填写;若不存在其他风险隐患,在“其他”栏中填“0”。 6.“发现的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是指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在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 7.报送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报部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前,后续根据部通知要求报送整改进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
附件4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问题隐患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 已排查的桥梁数量 | 风险隐患 | 已整改 | 未完成整改 | 整改率(已整改的风险隐患数量除以风险隐患总数) | |||
数量 (项) | 涉及桥梁数量 (座) | 数量 (项) | 涉及桥梁数量 (座) | 数量 (项) | 涉及桥梁数量 (座) | |||
一、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 | ||||||||
二、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 | ||||||||
三、桥梁安全风险隐患 | ||||||||
合计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任务分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并填写此表报部。桥区信息报送功能模块建成上线后,相关单位在线填写、汇总、报送。 2.报送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报部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前,后续根据部通知要求报送整改进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
附件5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类别 | 序号 | 制度措施名称 | 层级属地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主要内容 | 工作进展 | 备注 |
综合制度 | ||||||||
桥区水域航道 方面制度 | ||||||||
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制度 | ||||||||
桥梁安全方面制度 |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填报说明: 1.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相关航保中心按职责分工组织填写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部属单位已制定或计划制定的制度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部。桥区信息报送功能模块建成上线后,相关单位在线填写、汇总、报送。 2.制度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 3.在“层级属地”项中,需注明“省级”或“**市”。直管县或由省管的特殊区域注明省直管。部属单位制定的,注明部属单位。 4.报送时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次报部时间为2021年9月25日前,后续根据部通知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
附件6
联系人信息报送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同志 | 联系方式 | 联络人 | 联系方式 |
1 | |||||
2 |
附件7
海河、子牙河航道桥梁情况
铁路桥梁 | |||||||
序号 | 桥梁名称 | 位置 | 责任部门 |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 所在航道 | 参考 航道等级 | 备注 |
1 | 津霸客运专线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2 | 京沪高铁上行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3 | 京沪高铁津京联络线上行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4 | 曹南联络线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5 | 京浦线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6 | 李港铁路桥 | 天津铁路办事处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城市桥梁 | |||||||
1 | 天河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2 | 西河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3 | 子牙河桥(红旗北路)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4 | 西站西大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5 | 新红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6 | 北营门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7 | 永乐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
8 | 金钢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9 | 狮子林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0 | 金汤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1 | 进步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2 | 北安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3 | 大沽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4 | 解放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5 | 赤峰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6 | 保定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7 | 大光明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8 | 金阜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19 | 直沽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20 | 刘庄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六级 | |||
21 | 光华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2 | 国泰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3 | 富民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4 | 海津大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5 | 春意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6 | 吉兆桥 | 市城市管理委 | 海河 | 四级/六级 | |||
27 | 海门大桥 | 滨海新区 城市管理委 | 塘沽城市建设 投资集团公司 | 海河 | 三级 | ||
28 | 海河开启桥 | 滨海新区 城市管理委 | 滨海新区养管公司 | 海河 | 三级 | ||
公路桥梁 | |||||||
1 | 子牙河桥 | 津同线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服务中心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中心桩号16.868 |
2 | 子牙河桥 | 武静线 | 市交通运输委 | 西青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中心桩号29.845 |
3 | 子牙河桥(外环线) | 外环线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服务中心 | 子牙河 | 三级/六级 | 中心桩号37.861 |
4 | 海河桥 | 克黄线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养护服务中心 | 海河 | 四级/六级 | 中心桩号 675.882 |
5 | 海河特大桥 | 滨海绕城高速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海滨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海河 | 四级/六级 | 中心桩号45.724 |
6 | 海河特大桥 | 宁静高速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河 | 四级/六级 | 中心桩号28.075 |
7 | 滨海大桥 | 长深高速 | 市交通运输委 |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河 | 三级 | 中心桩号1067.513 |
8 | 秦滨高速桥 | 滨海新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 滨海新区养管公司 | 海河 | 5000吨级海轮 | ||
其他桥梁 | |||||||
1 | 南疆铁路 大桥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河 | 海区水域 | ||
2 | 南疆公路 大桥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河 | 海区水域 | ||
3 | 南疆复线公路桥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海河 | 海区水域 |
附件8
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对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情况开展自查,结合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意见建议,提出自查结论。
一、自查内容
(一)标志标识。
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核查桥梁航标、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二)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核查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实际值是否满足最小值要求。通航净空尺度最小值可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文件中关于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桥梁所在航道的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船队确定,桥区通航环境复杂的应按上述标准要求适当加大。
(三)桥梁防撞设施。
对照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要求,核查实际设置的防撞设施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四)桥梁抗撞性能。
按船舶吨级初步核查桥梁抗撞性能。核查桥梁设计文件、通航批复文件等确定的防撞船舶吨级(无相关文件的老旧桥梁按建设时考虑的防撞船舶吨级),是否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
对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或一跨过河的桥梁,主要自查桥梁标志标识、通航净高和涉水桥墩的抗撞性能。
二、自查结论
提出桥梁标志标识、净空尺度、防撞设施、抗撞性能等方面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
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自查结论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其他桥梁按属地政府意见确定。
附件9
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
综合评估要点
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综合分析桥区水域航道条件、通航环境和桥梁抗撞性能,提出综合评估报告。
一、基础调查
(一)桥梁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类型、孔跨式样、所在线路等级、通航技术参数批复、桥跨布置、通航孔桥跨式样和桥墩式样及数量、桥梁防撞设施、桥梁标志标识配布、基础类型和冲刷等情况。调查收集桥梁及防撞设施设计图纸和检测资料。
(二)航道情况。
调查收集气象条件、航道设计和维护尺度、相关测图、航道通航条件、相邻涉水设施及周围环境、水上航标配布、不同时期(低水位、高水位期等)水位(潮位)变化、水流流速流向、航道规划、港口现状及规划和航运发展等情况。航道管理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三)船舶情况。
调查收集桥梁所在河段船舶类型、吨位、装载情况、流量、AIS轨迹、过桥航速、船型尺度、船舶碰撞桥梁事故及险情等情况。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二、通航安全风险评估
(一)航道条件分析。
1.桥区航道条件分析。评估航道顺直程度、水流横向和纵向流速、桥轴线法线方向与航道水流流向交角等对通航安全的影响。
2.通航净空尺度复核。按照相关通航标准计算桥梁通航净高和净宽要求,与实际通航净空尺度比对。
3.涉水桥墩通航影响分析。分析桥墩布置对航道、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二)通航环境分析。
1.船舶交通流分析。分析不同年份和洪中枯期,通过桥梁所在河段的船舶日均流量,兼顾考虑船舶上下行、不同船舶类型、不同吨位的船舶数量,适当考虑“十四五”期的发展趋势。
2.船舶通航秩序。根据桥梁所在河段船舶AIS轨迹、航路交汇等情况,分析桥区通航安全的适应性。
3.相邻设施影响分析。分析桥区水域港口、码头、渡线、锚地等相邻设施对桥区通航安全的影响。
4.船桥碰撞历史事故险情分析。分析近5年桥区水域发生的船桥碰撞事故及险情,包括事故数量、损伤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碰撞位置以及后续采取的处置措施,险情数量、原因及处置情况,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抗撞性能验算
(一)确定抗撞性能标准。
公路桥梁参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中桥梁船撞作用设防水准、桥梁结构抗船撞性能等级、桥梁构件抗船撞性能等级的确定方法综合确定抗撞性能标准,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确定。
(二)确定设防代表船型。
公路桥梁按照《内河通航标准》《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等,结合桥区河段实际通航情况、区段通航代表船型和桥梁预期寿命,确定具体桥梁的设防代表船型。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按照本行业相应技术规范或参照上述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三)验算抗撞性能。
公路桥梁按照《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铁路、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可参照相应的技术规范或《公路桥梁抗撞设计规范》相关方法验算。
四、评估结论
根据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分析,因桥施策,针对不同情况选取改善桥区航道条件、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加装主动预警装置、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桥墩、改造桥梁等相应措施,提出桥梁防撞能力提升方案。
抗撞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桥梁,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难以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防撞设施需统筹考虑对桥梁自身和船舶安全的保护。
通航净空尺度不足的桥梁,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由各有关部门加强现场管理。
桥区航道维护尺度不达标的,应加强航道巡查,加大疏浚力度,仍不能达标的,应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的,应加强现场巡航检查和通航秩序监管,并加强桥梁警示标志、桥涵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完善周边水域导助航设施,以便于船舶保持正确航道航行。
五、评估要求
(一)评估单位。
综合评估中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应委托具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能力的专业单位开展,涉及桥梁抗撞性能验算及提升的内容应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开展。
(二)评估报告咨询评审。
综合评估报告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桥梁设计资质的单位牵头提出,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咨询评审,邀请相关交通运输、航道、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桥梁行业监管部门参加。评审意见作为综合评估结论,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据此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治理。
(三)报送要求。
附件10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关工作部署,现制定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
内河高等级航道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7〕1370号)中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详见附件1。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航运企业是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所属船舶和船员管理,保证船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负责桥梁养护或运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是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设置和维护桥梁标志标识、防撞设施;对抗撞性能不足的,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措施,提升防撞能力。航道养护单位是桥区水域航道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保障桥区水域航道和水上航标处于良好的状态。
2.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公路桥梁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要按职责落实铁路桥梁(含铁路、公路两用和铁路、城市道路两用桥梁,下同)防船舶碰撞的监管责任,督促指导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航道管理部门要落实航道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航道养护单位加强航道及水上航标养护,保障桥区航道安全。
3.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属地政府领导牵头,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协调落实城市、管道等桥梁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桥梁运行管理单位所在地行业监管部门牵头原则,协调落实跨地区、多用途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和牵头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行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航道维护尺度不足、航标缺失或功能失常等问题。要按照航道养护规定和技术规范加强桥区水域水上航标维护管理,加强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加强技术考核,保证桥区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不低于相关规范要求。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珠江航务管理局协同广东、广西两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本次行动中涉及的桥区航标设置、重置、新增问题,桥梁上航标由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水上航标由航道养护单位负责。
(三)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整治桥区水域船舶淌航、掉头、横越、违规追越、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船舶超高航行等行为。要督促航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相关事故或险情等安全警示教育和船员培训,提升船员防范船舶碰撞桥梁的安全意识和驾引能力,规范桥区水域驾引行为;要建立健全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海事管理机构水上交通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汛期无动力船舶、锚地船舶监管,严防失控走锚。涉及桥梁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情况通报桥梁运行管理单位。
(四)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综合评估。先开展自查(自查要点见附件2),再根据自查结论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评估要点见附件3)。重点整治桥梁标志标识设置维护不到位、通航净空尺度不足、未按要求设置维护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标志标识和设施设备,提升防撞能力,保障桥梁安全运行。公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将排查治理情况逐级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铁路局集团公司。涉及航道、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情况分别通报当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公路、航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铁路监管等管理机构和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定期通报信息,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
四、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至2022年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月底前)。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实化细化实施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明确目标和要求,细化工作措施。2021年1月底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将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二)隐患排查(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协调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汇总铁路桥梁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于2021年9月底前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三)集中整治(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域航道、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于2022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等按职责督促、协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实施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公路桥梁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桥梁标志标识完善、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加装主动预警装置等整改工作,铁路桥梁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开始履行工程建设或养护工程组织实施程序,落实资金渠道,2022年3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其中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桥梁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改造的,应于2022年3月底前启动项目实施,并按计划如期完成。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治理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
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存量问题,同时要遏制增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建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要严把审核审批关,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抗撞性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实施,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船舶通行必须符合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航道等级以及相关安全标准。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总结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行政区内公路、城市、管道等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报交通运输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汇总铁路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于2022年1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对整改事项逐个销号。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和国铁集团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督促指导、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联合监管、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局集团公司、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争取政府财政支持,多措并举,保障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序有效实施。交通运输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普通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四)做好其他等级内河航道桥梁隐患治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压实市县人民政府属地责任,明确各方职责、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渠道,在本行动期内同步实施,优质高效完成治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