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委相关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落实举措和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落实举措和任务分工
部主要任务 | 部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委落实举措 | 委完成时限 | 委责任 部门 | 备注 | ||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 1.梳理事项清单。 | 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改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责。 | 2021年完成 | 1.对照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完善我市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落实国家取消和下放事项规定,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梳理各处室、各单位监管事项范围,明确权责划分,加强市区两级权限的层级划分和监管。 4.按照市委网信办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推动“互联网+监管”系统动态更新,及时补充完善平台数据,确保数据准确。配合市委网信办做好风险预警模型调研。 | 2021年年底,并持续推进 | 政务服务处 法规处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财务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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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监管职责。 | 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制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1年完成 | 1.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做好动态调整。 2.按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委《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并编制违法行为代码,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3.落实《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津交发〔2020〕209号),厘清审批监管职责范围,各处室、各单位监管职责边界,形成监管合力,完成监管闭环,保证监管到位,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 2021年完成 | 法规处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政务服务处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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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加强审管衔接。 | 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 4 - 。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2年完成 | 1.编制承诺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2.建立行政许可审批监管协作细则,加强和相关单位间的数据共享,加强横向沟通协作机制,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到位,各部门之间无缝衔接。 3.出台《道路运输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衔接制度》。 | 2022年底,并持续推进 | 政务服务处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财务处 法规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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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 | 4.制定监管规则。 | 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2年完成 | 制定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强化监管流程,规范监管操作,厘清监管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 2022年底,并持续推进 |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安监处 财务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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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标准体系。 | 加强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加快现行有效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完成2021年度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工作。 2.推动已立项地方标准加快制修订工作进展。 3.建立完善各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监管规范、制度完善。 | 2021年底 |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安监处 市道路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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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 - 5 -
| 按照《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各自职责,更新完善本领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1年完成 | 1.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推动各单位及各区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 2.制定完善道路运输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健全道路运输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制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2021年执法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动态调整“两库一清单”。每月形成月报表,梳理抽查台账,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4.制定市交通执法总队双随机检查方案,每月下发检查计划,定期收集公示。 5.按照《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数据监测评价机制,对各区电子抓拍、称重检测、处罚记分、源头倒查、联动管理,以及执法人员出勤、到位率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6.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每年开展专项检查。
| 2021年底前完成 | 法规处 建管处 轨道处 铁建处 财务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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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 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加强对重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规范监管程序,严格控制监管事项数量,进行跟踪监管。 2.对重点监管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3.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的风险排查,防患未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4.梳理安全生产权责清单、任务清单、检查清单等。开展安全生产三年整治行动,排查化解各类风险。 | 2021年底,并持续推进 |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财务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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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 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2.及时归集信用信息,上传至信用系统进行公示,组织开展年度信用评价。结合信用评价结果、红黑名单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开展信用风险预警,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五大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3.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运输信用评价办法,定期对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实施风险预警监测和分级分类。 4.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档案,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对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符合修复条件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确保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 5.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具备依法实施“一超四罚”情形的违法案件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依法进行“一超四罚”和信用联合惩戒的延伸查处,市、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案件信息采集、-9-录入、比对、审核、生成失信名单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的信用修复案件。 | 2023年 | 研究室 政务服务处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安监处 财务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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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 - 8 -
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加强与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中心的沟通联系,推动市交通执法总队“天津交通运输指挥稽查举报办案平台”项目依法依规立项,实现总队信息化建设的零突破。 2.深入推进大数据共享和开放,修订完成《天津市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目录(2021)版》,2021年底前实现数据资源总量突破2500亿条。 3.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和智能化执法终端运用。 4.以智能化执法终端内置执法检查功能模块为突破口,实现车辆、人员、企业等执法对象的在线查验和与执法办案信息的自动关联代入。 5.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道路运输“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 6.围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183项执法职责,结合执法数据分析,出台3个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 7.进一步加强与市委网信办“互联网+监管”平台的紧密联系,持续推动交通新业态模型的动态更新。 8.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联动,以双方执法联动需求为切入点,推动出台风险预警模型。 | 2023年完成 |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网信办 市港航局 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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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
| 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采取包容审慎方式,促进道路运输新业态发展。 2.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 3.制定《关于防范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措施》。 4.加强对纳管企业和重点人群的信访处理和维稳工作,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 持续推进 | 市道路运输局 市港航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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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 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2.制定市交通执法总队《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三学三练”为重要举措,将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列入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组织监管执法骨干开展小教员授课,分享执法经验。 3.开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内容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市交通执法总队 市港航局 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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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格规范监管行为。 |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10- 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1年完成 | 1.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核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2.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执法全过程记录和监管。 3.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 4.严格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对183项执法依据、相关执法职责以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在委网站公示,同时确保公示的信息准确性和及时性。 5.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将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上传至平台,接受执法监督。 6.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按照规定对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向全社会公示。 7.对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名单及时公示。 | 2021年底并长期推进 | 法规处 市交通执法总队 市港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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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2023年完成 | 1.建立与公安交管部门、市网信部门等大数据对接共享机制,与市公安公交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违法线索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2.与京冀执法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法制协作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 3.以《京津冀联合治超工作指导意见》为主要抓手,深化联合治超长效机制。通过不断巩固定期例会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互查联查机制,形成完善的区域联动治超工作格局。推动建立道路运输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 4.持续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出台《行政强制执行相关工作指导意见》,做好与法院的对接。 5.严格落实《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暂行办法》。 | 持续推进 | 市交通执法总队 法规处 建管处 设施处 轨道处 铁建处 市道路运输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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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 14.分领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 。 | 明确并落实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聚焦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 | 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 1.制定完善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按照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权限和责任,加强监管力度,优化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质量,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 2021年底,并持续推进 | 建管处 设施处 安监处 市港航局 市道路运输局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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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分领域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设施处牵头负责,建管处、市交通执法总队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2 - 2023年完成 | 设施处牵头负责落实《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请建管处、市交通执法总队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设施处 建管处 市交通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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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市港航局牵头负责落实 | 2023年完成 | 市港航局牵头负责落实《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市港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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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市道路运输局牵头负责落实 | 2023年完成 | 市道路运输局牵头负责落实《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市道路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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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任务 | 市港航局牵头负责落实 | 2023年完成 | 市港航局牵头负责落实《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任务》。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市港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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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任务 | 安监处牵头落实 | 2023年完成 | 安监处牵头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任务》。 | (2021—2023年),长期推进落实 | 安监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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