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公共(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
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
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发展,优化公共汽(电)车线路资源配置,规范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
第四条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中心城区、环城四区及跨区的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以下统称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首末站和行经路线在本辖区内的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量化的原则。
第六条 对新开辟的线路、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线路增设、调整的年度计划,组织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期限为八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线路经营权期限的书面申请,经考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经营者线路经营权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从事客运公共交通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拥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汽(电)车车辆技术要求的、与线路经营实际相符的客运车辆,或者具有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及合格的驾驶员、调度员等人员;
(五)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
第九条 线路经营权的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并符合以下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交纳投标保证金,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
(三)开标;
(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五)公示;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第十条 开标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由投标者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委员数量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中标方案投入足够车辆,提供全面、稳定和优质的公共汽(电)车服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线路经营协议。
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后,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经营者核发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十三条 经营者未按线路经营协议确定的日期开通线路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线路经营协议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十四条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或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制度,定期对线路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在抽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约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